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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张居正的法律思想(2)

时间:2013-08-07 08:52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余秋红 于兵万 点击次数:


  张居正还主张尊重朝廷和执法联为一体,以伸张法纪为重点,重点整顿政府机构和统治秩序。将抨击不法权贵与革除弊政连在一起,从规章制度上堵塞漏洞,如在明代,驿递是官方办理公务的主要交通工具,从北京到各省的交通要道都设有驿站,负责供应来往官员的吃、住、差役和车马等交通工具。这些负担都分摊给就近的民众。明初使用驿站有严格的规定,非有军国要务,不得发给印信乘驿。这些规章到明后期已经名存实亡,兵部和各省抚按,随意填发印信送人情,一张印信使用终身,或是辗转赠送。官员在驿站百般勒索,捕人掠盗,成为酷虐的暴政。张居正予以了大力裁革,扫除多年积弊,使人民得到实惠,这项改革赢得了百姓信任和高度称赞。
  四、坚持以民为本,提倡民贵君轻
  张居正强调:“法制无常,近民为要,古今异势。便俗为宜。”从近民便俗出发考察先朝的法规,凡是不能顺应时势,违背民众要求的,可不用遵守;只要顺时安民的,即便是凡夫俗子的见议,也不该不听从。要使各级官员摒弃旧规,面向实际,以富国强兵为首要任务,大力提倡扫无用之虚词,求躬行之实效。他还强调:“人情物理不悉,便是学问不透”,要求面向实际,把治学理政与解决国计民生结合起来,以民为本,以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切合人民的需要为根本原则,不论是旧有的或现行的法律制度,都应当以此作为衡量的标准。他还提出“时宜之,民安之,虽庸众之所建立,不可废也;戾于时,拂于民,虽圣哲之所创造,可无从也”。如果一项法律制度合乎时宜,人民满意,即使是平凡的人所建立,也不应当废弃;否则即使是往古圣哲所建立,也不应当遵循。他还尖锐地指出,“以天下之大,奉一人之身”,将造成天下深重的苦难,危害至大,所以他要求君王“不以天下奉其身,而以其身为天下使”,他大胆提出了“极则必变,变则反始”的社会进化理论和“天之立君以为民”的“民贵君轻”观点。他在法制方面虽然力主改革,却并不认为必须作“戾于时,拂于民”的、即不合时宜和违背民意的改弦更张,更不是企图用严刑峻法来虐使百姓,而只是要求“整齐严肃,悬法以示民而使之不敢犯”。
  此外,张居正还关心百姓疾苦,为百姓兴修水利、治理水患,清丈田亩,推行一条鞭法,减轻百姓赋役负担,注重发展商业,活跃经济,与邻互市,和睦相处。与此同时,他还要求统治阶级自上而下勤俭节约、减少开支,惩治铺张浪费、奢侈腐败。张居正这一法律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百姓的负担,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缓和了当时的阶级矛盾,顺应了历史的发展潮流,对这一时期的历史发展起了积极推动作用。
  张居正的思想理论是在深刻了解社会现实危机的基础上通过敦本务实,儒法结合并大量运用于实践的产物。他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使国家机构的运转,国计民生政策制定实施,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取得了巨大的改变。张居正在其完整的思想体系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权能使当时法治与人治,法制与社会经济基础得到了很好的结合,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取得了辉煌成效。张居正的法律思想有功于社稷,有利于人民,对历史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正因其巨大的历史功绩而被后世誉为“宰相之杰”。张居正的法律思想和改革,对我国当代法制建设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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