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领导职务人员产生的成因
1978年重建检察院以来,特别是1983年9月3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和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队伍一年比一年壮大,检察事业一年胜过一年,工作成绩也一年大于一年。成绩的取得是与全体检察干警共同努力分不开的,队伍的壮大也与检察事业的发展分不开的。论文发表诚然,作为一支检察检察院的队伍同样也是队伍在不断壮大、事业在不断发展和工作成绩不断积累。身为一名从事检察院工作30多年的干警,看着检察队伍的不断壮大,必然对队伍人员结构有着深刻的了解。因此,笔者认为:一个基层检察院队伍中,干警的法律职称无非就是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和检察长,还有,在检察官行列中再划分不同级别的检察官,在司法警察行列中再划分不同级别的警衔而已。那么,干警中行政职务(级别)划分无非就是科员、正副科长(含正副主任、正副队长)、反贪反渎局的正副局长、专职检委会委员,以及由正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政工办主任等党组成员组成的领导班子履行各自职责。此外,在干警队伍中还占有一定比例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和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人员履行各自职责。这些非领导职务人员,大部分都是通过提拔任命而享受正副科级和正副处级待遇的,而小部分的正副科员和正副调研员,是随着年龄增大和竞争上岗不成等因素,从领导实职改任非职而已。
二、非领导职务人员当前存在的工作心态
非领导职务人员顾名思义就是一名非领导工作者,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来讲就是充当一名被领导的角色,只不过是享受相应的领导级别待遇而已。因此,作为一名非领导职务工作者,不管是从实职改任非职,或者被提拔为非职领导,都是从事非领导岗位工作,不是一名实职领导。诚然,在职的非领导职务人员工作心态,笔者概括为三种工作心态。第一种心态大多数是以“惰性”的行为对待工作,往往认为自己从实职改任非职,从领导班子成员角色转为非职领导,是安全渡过为退休人员,在基层检察院里一般都是任正副调研员。因此,他们在“过渡期”(一般为1-3年)里工作,往往是过得一天就一天,不求上进只求安全过渡,中规中矩,不犯错误,面对交办工作只求完成,不求开拓和效率,不会主动承担工作任务。第二种心态是以一股“拼劲”精神对待工作,具体表现为爱岗敬业,不断进取,出色完成交办工作。这类非领导职务人员在基层检察院里往往是年轻有为,被提拔为正副主任科员。他们当中大部分都是富有工作经验,具有独立完成工作任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的人员。在这基础上他们会工作积极主动,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作风正派,上进心强,开拓进取,配合领导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第三种心态大部分以“实干”的行为对待工作,具体表现为能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待工作持认真负责态度,言行一致,脚踏实地,自觉配合领导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这部分非领导职务人员在基层检察院里,大部分都是工作多年的主任科员,或者担任中层领导多年提拔为副调研员。他们当中一般都是四高检察官,先后担任过中层正副职,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工作积极肯干,但年龄偏大,提干机会较小,距退休时间都是7-8年左右。因此,这类非领导职务人员工作心态,普遍认为自己再好的工作业绩也不可能换来提干的结果,虽然他们当中不求名利,但多年的工作经历,练就了工作积极主动的良好习惯,并以良好的检察官形象,做好传、帮、带。爱憎分明,不斤斤计较,自觉履行职责,干出一番无愧于心和无愧于检察事业的工作。
三、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工作心态产生的原因
(一)认识有偏差
对非领导职务干部如何发挥作用问题存在思想障碍。一是有的单位领导班子对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心存顾虑。认为这些干部退二线了,应好好休息,再让干工作,怕被说不关心老同志或对老同志指手划脚,还担心这些同志不接受。还有认为让这些干部继续发挥作用,会干扰自己的工作,增加麻烦。二是一些非领导职务干部对自身发挥作用存在模糊认识。有的缺乏进取精神,认为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图个清闲自在。三是社会舆论的负面影响。有些人认为非领导职务干部继续发挥作用是多余的,把提建议说成是闲操心,且对这些干部尊重不够,导致部分干部顶不住舆论的压力,不敢大胆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