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1-26 13:5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蒋军堂 点击次数:
(二)基本价值
基本价值即是社会效益,较之经济效益与社会利益,其内涵更加丰富。鉴于经济法理念的正义性,社会效益最大化不同于经济效益最大化,还包括着人文情怀、自然环境等多方面的因素,基本价值隶属于主导价值,而其本质内容又相对独立。经济法理念承认个体效益,同时也注重社会效益,邓小平言:“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然而经济主体在追求个体效益的同时,不允许损害社会效益,这就是经济法的法律效力。效益与公平无本质上的差异,国家承认,法律允许经济主体将自身的经济效益最大化,然而整体的物质基础需要保持一定的秩序与平衡,主导价值与基本价值互为表里,相互补充。
四、经济法理念缺失的表现
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将经济法纳入行政法的范围之内,认为经济法尚不具备独立存在的条件,故归属于行政管理。由此可见,我国的经济法理念缺失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便存在,经济法本身具有非常强的实践性,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敏感度较高,思维的偏差直接导致经济法理念缺失,具体表现如下:
(一)忽视经济法的作用
早在2002年,我国最高法院在司法改革当中,存在几乎否定经济法的弊端,这是司法改革局限性的一大体现。我国的封建社会历史悠长,再加上受建国初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民众的经济法观念明显不足,在市场经济处于转型期的今天,经济法理性认识不足的问题更为突出。同时,我国的经济模式长期存在着国有企业垄断的弊端,这种垄断会导致经济法与行政法难以相互独立而存在,不利于经济法理念的提升,经济法的作用被严重忽视,更多的时候只是以行政法代替。
(二)经济法学科的没落
上世纪八十年代,经济法学科发展速度非常快,涌现出了一大批经济法人才,然而如今经济法学科已经不受重视,导致经济法人才匮乏。经济法具有明显的社会实践性质,然而许多人并未认识到这一点,当前普遍的观念是:传统法律部门可以解决一切的法律问题。这样的观念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当前社会早已不是“工、农、兵”的单一局面,多种经济形态并存,仅仅依赖传统的法律部门解决一切的法律问题是不切实际的,以纯粹的法律观点来衡量经济关系也是不可取的,经济法理念的缺失与经济法学科的没落是相伴相生的。
(三)行政垄断问题严重
行政垄断的含义是:地方政府通过手中的职权,罔顾市场规律,擅自支配市场,导致市场竞争行为恶化。行政垄断问题严重的根源在于体制方面的欠缺,政府过多的盲目介入经济生活当中,在经济法理念缺失的情况下,行政垄断行为层出不穷。虽然目前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反垄断”方面的工作,然而却屡禁不止,关键在于经济法理念的缺失,政府部门与公共团体之间的界限划分不明确,经济法的执行存在很大的漏洞。
五、提升经济法理念的对策
(一)深化经济法原理的研究
经济法本质的掌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经济法理念的深入研究,而对于经济法本质的掌握,必须要以实践为起点,经历一个动态的学习过程,以寻求心理的直观体验。鉴于当前我国在经济法理论研究方面尚显不足,为改善这一情况,提升经济法理念,需要在全国范围之内掀起学习经济法原理的良好风气,明确经济法理论当中模糊的问题,深化经济法原理的研究,促使经济法真正成为一部独立存在的法律。同时,在我国的各大高校当中增设经济法的相关专业,加强经济法理念的教育,培养更多高水平的经济法人才。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核心概念,只有在明确经济法理念的前提下,经济法精神才能真正得到贯彻。
(二)开发本土资源
中国实行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成分多种多样,与西方国家存在很明显的区别,同时也是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趋势的客观反映,意味着中国法律的发展。部分人士认为,中国的传统文化当中不具备发展现代经济法的条件,需要全盘借鉴西方国家的经济法观念体系。这样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既有“出礼人刑”儒家文化,也有“赏罚分明”的法家文化,发展提升中国经济法理念,必须要立足于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充分开发本土资源。对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理念而言,最大的本土资源就是中国政府的权威性,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民众的金钱欲望快速膨胀,此种情况本属正常,然而由于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影响,导致钱权交易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只有开发本土资源,利用中国政府强大的控制力与权威性,约束经济行为,升华经济法理念。
(三)规范经济法程序
法国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曾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可能滥用权力”,这句话即便是放在今天的中国社会依旧合适。当前,由于“市场失灵”,我国与西方国家都注重国家干预经济,政府对于市场经济拥有绝对的控制力,这是经济法理念得以提升的重要前提,然而如果政府干预经济的力度产出合理的范围,市场经济形态会更加混乱,容易出现经济危机。秉持维护市场公平与稳定的原则,政府干预经济的标尺必须要把握好,需要以经济法为依据,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具体行为,起到良好的平衡作用。法律是国家的最高形态,即便是政府也无权逾越,通过规范经济法程序,可有效匡正“政府失败”的现象。
六、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促进个人效益与社会效益平衡、制约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鉴于当前我国的经济法的理念有所缺失,必须要从深化经济法原理的研究、开发本土资源、规范经济法程序等方面加以提升,推动我国向法治社会的方向迈进。
参考文献:
[1]金励. 论经济法模型世界的构筑——对经济法理念研究的历程回顾与评价.现代法学.2009.
[2]李永成. 经济法人本主义论.西南政法大学.2006.
[3]胡元聪. 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价值与理念.经济法论坛.2010.
[4]张剑波.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研究.重庆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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