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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肇事犯罪中的自首认定(3)

时间:2013-08-22 12:5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张辰婕 袁梅 点击次数:

  3.肇事者在投案途中被抓获的情形下自首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肇事者肇事后行为表现各不相同,因此对于未逃逸的理解,不应过多局限于“没有离开现场”这种狭窄的表现,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的解释。在笔者看来,对于投案的表现,只要不是被抓获或者被扭送到有关机关的,均可以认定为投案。

  (二)肇事逃逸后自首的认定

  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对于逃逸后自首的认定,笔者拟从以下方面予以分析。

  1.肇事者肇事后报警、抢救伤者,而后逃逸的情形

  逃逸的含义不光表现为逃跑,其主要是指逃避法律的制裁,所以即使行为人肇事后报警,并履行了抢救伤者的义务,但因害怕法律的惩处,逃避法律的制裁的,也不可认定为自首。

  2.肇事者逃逸后又投案的自首认定

  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发生一些司机肇事后因为害怕法律制裁等其他原因,逃离现场后又自动投案的情形。一般来说,行为人只要符合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就应当认定为自首,由于法律对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另有规定,故此处的自首,应成立交通肇事逃逸的自首,就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定刑基础上,可以适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3.有关交通肇事逃逸后“送子归案”问题中自首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肇事者肇事后,出于各种原因逃离现场返回家中,而后在亲友的规劝或者陪同下投案的情形,针对这种情形的投案,只要是肇事者出于自愿,都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投案的自首认定

  鉴于交通事故的突发性的特点,有时候出于某种特殊原因,肇事者不能亲自投案,而是找人代为投案时,并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有些情况下,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受伤入院,不能亲自投案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而后能如实供述的,成立自首。其中代为投案的对象,笔者认为可以是任何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第三人。对于有些肇事者受伤后昏迷,待醒来时,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其肇事经过和犯罪证据的,即使其能如实供述,也不应成立主动投案,但对于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肇事后忙于抢救伤者而委托他人代为报警的情形也屡见不鲜,笔者认为只要肇事者能自愿将自己置于公众的掌控下,待到司法机关赶到后能如实供述肇事经过的,应该对其予以认定为自首。

  在当前实务中,对于交通肇事犯罪能否认定自首的问题上,各地司法机关尚未达成共识,为了维护司法统一,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障同罪同罚,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加以确认。综上所述,依据目前现有的法律,笔者认为,交通肇事犯罪可以适用自首情节。

  参考文献:

  [1]王玉珏.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现场应属“自动投案”[J].法学,2009(10).

  [2]于志刚.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存在空间辨析——对于“行政义务”和“双重评价”观点之否定[J].人民检察,2009(23).

  [3]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4]赵秉志.刑罚总论问题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5]张明楷,黎宏,周光权.刑法新问题探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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