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23 11:0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常哲维 点击次数:
(一)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1982年《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从而确定了公民的平等权,既包括立法平等也包括司法和执法上的平等。③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加入了宪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中第一次出现了“人权”的术语,同时将人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与其他人权条款中的具体人权规范想补充,从而使中国宪法典中人权原则和人权规范并存。这就给各个包括刑法在内的部门法的修改补充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
(二)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具体来说:首先,在立法上,立法者主要根据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来规定法定刑,侧重一般预防、兼顾人身危险性;其次,在量刑时,法官既要根据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也要考虑人身危险性来裁量刑法,特殊预防为主、兼顾一般预防;最后,在执行时,主要考虑人身危险性,侧重特殊防护。
(三)符合当今国际立法的趋势
《法国刑法典》第一卷第二编第三节第一目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以暴力强制威胁或趁人不备,对他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无论其为何种性质,均为强奸罪”。④法国强奸罪对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未做性别的限制。《日本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前段规定:“以暴行或者胁迫手段对十三岁以上男女实行猥亵行为的,处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惩役”。⑤日本刑法在“强制猥亵罪”中未对犯罪对象进行性别上的限定。
另外,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对于此类案件,也都没有限定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性别。
(四)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
原来强奸罪以女性为客体的社会基础即“女性是弱势群体”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女性作为弱势群体的观念在历史的舞台上逐渐淡化。为了适应这一变化趋势,我国的立法也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通过立法将强奸罪的客体扩大既可以使男性的性权利得到保护,也可以反过来促进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其次,社会性价值观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同性选择,从而导致男性受性侵犯的可能性更强。
四、现行刑法关于强奸罪规定的更改建议
(一)通过立法修改扩大强奸罪的对象范围
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为所有的自然人,而不仅仅限于女性,即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的“妇女”改为“他人”,“幼女”改为“儿童”。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对男性的性权利给予保护,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国际接轨,有利于国际间的交流。
(二)通过立法增加新罪名
为了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也可以直接针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规定一个新的罪名——对男性性侵犯罪,该罪的犯罪对象规定为14周岁以上的男性,同时规定侵犯14周岁以下男性性权利的行为应从重处罚。其法定刑可以比照现有强奸罪的量刑。这样,既体现了男女平等,又体现了立法对男性性权利的重视。
五、结语
综上所述,将“对男性进行性侵犯”纳入强奸罪,不仅是理论上的呼喊,更是现实的召唤。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平等的保护男性权益,尤其是填补法律关于保护男性性权利的空白已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法律课题和社会问题,更是建立公平、平等、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
[注释]
①何立荣、王蓓,《性权利概念探析》,载于《学术论坛》2012年第9期,总第260期,第103页。
②赵合俊,《性权与人权——从<性权宣言>说起》,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号)。
③汪太贤主编,《中国宪法学》,法律出版社。
④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6页。
⑤高铭暄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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