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鉴别 论文检测 免费论文 特惠期刊 学术答疑 发表流程

污染环境罪主观特征探析(2)

时间:2013-08-23 11:21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刘婧 点击次数:

  (二)污染环境罪责任论

  如前所述,若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限定为过失,过失通常要求结果的现实发生,才能依据这一结果评判其社会危害性,从而给予相应的刑罚处罚。但是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现之后,认定主观过失又是一项十分困难的工作。因此,为了应对这一问题,许多国家在界定主观之时采取了相应的变通措施。污染环境罪的责任论一度成为了热门话题。例如,日本《公害罪法》第5条规定了推定过失,英美法系则采取了严格责任等。纵观各国,对于污染环境罪的归责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4]

  1.无罪过责任理论

  无罪过责任论是指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不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或犯罪心理状态为必要条件,只要具备一定的危害行为或危害结果,即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它又包括了严格责任与代理责任两种形式。在制裁环境犯罪方面,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在英美法系的普通法和制定法中都有体现。例如英国1951年《水污染防治法》、1974年《污染控制法》第31节第1条,美国1976年《资源保护回收法》中均有涉及无过失责任的内容。当然,英美两国在适用无罪过责任理论的同时,也明确了该理论适用的限制。首先是要排除重罪的适用;其次要限制刑罚量;再次行为人具有一定程度的过失,但此种过失又难以证明;最后对于行为人力求避免但未能如愿的情况不能适用严格责任。[5]

  2.抽象预见的过失

  污染环境罪在大多数情况下,具体的危害结果并不确定。由于行为人事先并不能确切地遇见到某种具体的危害结果,故无法确定其主观的过失。但是,虽然不能预知具体的危害结果,行为人还存在一种预知的可能性,这便是抽象预见可能性。只要行为人具有抽象遇见可能性,就可以成立过失。这种建立在规范责任论基础之上的理论,利用行为无价值的观点为过失的归责提供了依据。但是不可否认,其主观归罪的嫌疑很大,因此受到许多学者的批驳。

  3.结果规避义务的过失

  在污染环境的事件中,为了避免发生因排放有害物质而造成危害,事先规定了没见具体事情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如果行为人没有遵守这些准则,就属于事故。[6]在经济飞速发展、工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新时代,许多工业产业的发展,必然会对自然环境产生一定的威胁与危害。日本学者即提出,若其行为已经造成了一定的不安感与危惧感,行为人应当积极的探求未知的危险,并采取避免危险结果发生的措施。若未尽规避义务即可认定为过失。

  (三)我国的污染环境罪应否适用严格责任论

  前述部分,已经对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论做了简单的介绍。在我国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法领域,也有学者提出了严格责任论的适用。基于功利主义的角度出发,严格责任论有利于保护公众利益、生态环境,同时便利于诉讼、节省开支,因而越来越多的学者走向了严格责任论的一边。但是也有学者对于污染环境罪适用严格责任持否定的态度,他们的理由归纳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严格责任论不符合刑法的基本理论。众所周知,我国刑法惩治的是有过错的行为,主观要件作为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犯罪成立所必须的条件。“无犯意则无犯人”,若无法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何谈犯罪之有,更无所谓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2.严格责任论不符合当今国际社会对待环境犯罪的立法趋势。1994年国际刑法学协会第15届代表大会《关于危害环境罪(总则使用部分)的决议》更是明确要求:“应受刑事制裁的危害环境罪的定义中,不论是作为、不作为或其后果,均应包括最低限度的心理要件,即明知、故意或过失,或者当发生严重后果时,具有刑事疏忽大意”。严格责任论不问主观心态的立场得到了驳斥。

  3.严格责任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生态平衡,但在实践中,未必通过刑法的严格责任就能够达到这样的初衷。在面对环境污染行为之时,我们首先考虑的仍然是行政与民事的解决途径,刑法最为最后一道防线,本身的谦抑性要求其不能过早的干涉。若刑法不问过错,只要造成了污染就一律治罪,无异于“处处布雷”,这与刑法的谦抑性格格不入,也势必会影响到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

  但是,也有部分学者认为严格责任的引入,对于刑法更好地发挥其功能,引导公众在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针的指导下又好又快的发展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对于严格责任的引入,笔者持肯定的态度,但是任何制度的实施都应有一定的界限。基于反对者的理由,笔者也提出了应当纳入严格责任论的一些浅薄看法:

  1.严格责任论的反对者提出的核心问题即为此理论排斥了主观的构成要件,不问主观的入罪归责是欠妥的。对于这一理由,笔者认为应当对于严格责任的定义有一个准确的把握。学界对严格责任的定义五花八门。笔者认为对于严格责任应界定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禁止行为,即可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因为法律明文规定了起诉方免除的主观证明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可以证明自己在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则认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从这一定义中,不难看出,严格责任实际上并非如反对者所说,不顾主观构成要件,而是在诉讼中推定主观存在过错,在推定主观过错的基础之上认定犯罪,并未有悖于刑法构成要件理论。同样是在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基础之上定罪量刑。

  2.污染环境罪本身特有的属性决定了适用严格责任论的必要。污染环境的行为本身就具有难以预测性、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等特征,施害者往往又属于有钱有势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施害者与受害者往往处于不平等的位阶。面对这种情形,唯有更为严格的要求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及相关技术的企业,方能达到较好的刑法预防作用。


  •   论文部落提供核心期刊、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SCI期刊和EI期刊等咨询服务。
  •   论文部落拥有一支经验丰富、高端专业的编辑团队,可帮助您指导各领域学术文章,您只需提出详细的论文写作要求和相关资料。
  •  
  •   论文投稿客服QQ: 论文投稿2863358778 论文投稿2316118108
  •  
  •   论文投稿电话:15380085870
  •  
  •   论文投稿邮箱:lunwenbuluo@126.com

联系方式

  • 论文投稿客服QQ: 论文投稿2863358778
  • 论文投稿客服QQ: 论文投稿2316118108
  • 论文投稿电话:15380085870
  • 论文投稿邮箱:lunwenbuluo@126.com

热门排行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5380085870
微信号咨询:
lunwenbuluo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