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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主观特征探析(3)

时间:2013-08-23 11:21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刘婧 点击次数:

  3.在民事法领域,我们已经引入了严格责任的规制,可见,严格责任并非在实践中难以实施。

  相反,严格责任的介入将更好地发挥刑法在污染环境领域的规制作用。同时,严格责任的引入在诉讼方面,可以减轻公诉方的举证责任、缩短举证期限、提高刑事案件审结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可谓是一举多得。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严格责任并非完全不能引入污染环境罪的刑法规制当中。但是在引入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对严格责任的界定与界限作出较为详细的把握。我们所倡导的严格责任论并非绝对的严格责任,而是相对的严格责任论,是介于传统的归责理论与完全绝对的严格责任论之间的理论。

  相对严格责任是为避免绝对责任的滥用而设立的,并对绝对责任适用进行了一定的限制。相对严格责任虽然也不要求公诉方证明被告人的主观罪过,公诉方只须提出被告人实施了违法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并造成危害后果的证据,控告即告成立。但被告人可以提出一定的抗辩理由从而避免承担刑事责任,主要包括“无过失辩护理由”和“第三者辩护理由”。这一理论并非完全绝对的归责,较之更具有可行性,更好地兼顾了效率与公平。

  总之,保护环境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要求,也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本所在。而刑法对环境的保护,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课题。严格把握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特征,适用有效的归责理论原则,对于我们预防破坏生态的行为、打击污染环境犯罪,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虽然近些年,我国对于环境资源的刑法保护已经越来越重视,尤其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我们也看到了立法者对污染环境罪适应时代步伐的调整。但是如何真正把握与运用这些变化,如何应对社会层出不穷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也是值得我们更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2]冯军,李永伟.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研究,科学出版社,2012.

  [3]卢志坚,袁同飞.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到“投放危险物质罪”,江苏法制报,2009(9).

  [4]赵秉志,王秀梅.杜澎,环境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

  [5]郑耀华.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法学与实践,1991(4).

  [6]藤木英雄.公害犯罪,丛选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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