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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开征房产税的思考(2)

时间:2013-08-15 13:20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论文部落 点击次数:

  2、征收方式不利于遏制炒房

  在重庆市房产税的《实施细则》第九章第十四条规定“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征收,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2]。”即使持有过一年再转手,房产税对炒房者的收益影响也极小。如果持有期不足一年,按月计算,房产税更低,对炒房者收益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重庆房产税在规定征税对象时,特意将“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在解释时明确说明此举的意义在于遏制炒房团,但目前的征收方式很难达到预期的目的。

  3、重庆房产税税收制度不完善

  重庆房产税的开征没有能够充分发挥调控房价的主要作用,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征收范围过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仅限于二套以上新购房和高档别墅等增量房,这部分业主属于富裕群体,对税收不是很敏感。这对普通住宅市场无实质影响,因此对于抑制房价并没有很明显的作用;(2)计税依据不科学。由于缺乏房地产评估技术系统的支持,房产税计税依据采用交易价格而不是评估价格,尤其是重庆对独栋别墅是按照多年前的交易价;(3)免税面积负担大。重庆模式下纳税人负担明显高于上海模式,在急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调控房价的前提下,效果比较明显。

  三、对房产税改革问题提出的建议

  1、建立和完善房产税税收制度

  1)扩大征收范围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试点范围扩大在新“国五条”中也着重做出了强调。建议将房产税征税范围扩大到城市自有居住用房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用房和农村,将房产税纳税人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改为“在中国境内拥有或使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主体以实际使用人为主,纳税人为使用人;而拥有部分房屋产权的使用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为实际使用人,这样可避免房产税征收过程中因产权问题出现的推诿扯皮纳税人无法确定现象。

  2)合理的制定计税依据、税率

  (1)计税依据:应将现行房产税的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计税方法合二为一。将房产税以房屋余值或房屋租金为计税依据,统一改为以房产现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现值(房产评估值)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定的有合法资质的专门财产评估机构按照市场规则进行评估,房产评估3~5年进行一次。评估的内容应是房产的价值,不应包括土地的价值。同时对用于出租的房屋,也一律以房产现值为计税依据[3]。(2)税率:税率的提高,不仅可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还可以抑制购买者的投机需求,使房地产市场的供需趋于合理化。在试点细则中是很有针对性,富裕阶层纳了税,但是纳税力度还是不够,较低的税率对富人来说只是皮毛,不能有效调节贫富差距。

  3)要有完整成熟的房地产评估体系

  通过政策引导,建立一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队伍。另外,还要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法规、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条件成熟时,应尽快将《房产税暂行条例》上升为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再辅之以具体的实施细则加以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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