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15 13:20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论文部落 点击次数:
2、征“空置住宅税”
我国可借鉴法国经验,利用税收政策进行治理。增设“空置住宅税”作为地方税种,针对空置超过一年的住宅所有人以房地产年租金的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税率可以空置年限不同而不同,空置第二年税率为lO%,第三年为12.5%,第四年为15%。此外,还要每年加税额9%的管理费。该税和管理费作为地方政府收入,专门用于补偿由于房地产供需矛盾突出而受影响的低收入群体[4]。开设空置住宅税会增加投资炒房者保有房产的成本,可有效遏制消费者投机性购房,也会对开发商捂盘惜售现象能有效的打击,减少非法囤房,有利于遏制房价;并且也可增加地方政府收入,增加地方政府对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改善支出。
参考文献:
[1]淤向平,邱艳著.房地产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崔晓妍.房产税改革的国际借鉴与政策建议[J].双月刊,2012,4:2-3.
[3]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文号[S].国发[1986]90号:1986.
[4]罗川,余俊西.重庆房产税调研思考[J].现代商业,2012,12: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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