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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水养殖保险发展探析

时间:2013-11-18 13:34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刘祥祥 点击次数:

  摘要:本文结合我国海水养殖现状,界定海水养殖保险,分析其可行的运作模式。针对海水养殖保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制定政策性海水养殖保险的法律法规、引入区域产量保险和气象指数保险海水养殖保险产品、加快海水养殖保险人才培养、建立海水养殖巨灾风险的保障机制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海水养殖;海水养殖保险;区域产量保险;气象指数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3)10-0075-04
  一、引言
  世界粮农组织(FAO)的统计资料显示,我国海水养殖业总产量1955年仅10万吨,此后逐步提高(见图1)。海水养殖作为我国渔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展我国多元化的农村经济具有重要作用。但海水养殖业也是受自然灾害影响比较大的高投入、高风险产业,我国海水养殖业频繁遭受自然灾害损失(见图2)。其中,2012年我国共发生138次风暴潮、海浪和赤潮等自然灾害,各类海洋灾害(含海冰、绿潮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5.25亿元,死亡(含失踪)68人①。为了应对海水养殖面对的自然灾害,建立健全的海水养殖保险保障机制和完善的风险防范、理赔机制可减少渔民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使渔民利益得到相应保障。
  二、海水养殖保险界定
  海水养殖保险是指以人类利用海水资源进行人工养殖的动植物为保险标的而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广义的海水养殖保险保障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养殖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台风、海啸、异常海潮等)、海水淡化、海水污染以及疾病等原因造成养殖的动植物死亡或流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二是针对渔业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开设的渔船保险、渔业码头等渔业生产资料;三是针对渔业从业者设立的雇主责任保险和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狭义的海水养殖保险保障的是针对海水养殖的动植物。目前,国内开办的针对海水养殖的动植物的保险主要是针对集中在沿海地区的浅海和滩涂的对虾、扇贝等养殖保险。
  三、文献综述
  王海华、除厚民(2003)认为渔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一是渔业保险管理体制不顺,互保机构存在政社合一现象,互助的性质和保险形式没有明确;二是渔业保险的公益性作用,尚未被各级政府充分认识,政策扶植力度偏小;三是渔业保险投保率低、展业面窄与我国渔业生产发展的形式不适应。因此建议我国借鉴国外渔业立法经验,加快渔业立法,建立渔业保险制度,实现由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对渔业的支持,转变为符合WTO规则允许的"绿箱政策"①[1]。金鳞根、李娟(2003)认为财政补贴型的渔业保险不适合我国国情,应建立国家支持型渔业保险,即利用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等手段间接支持渔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促使其稳健发展[2]。陈添林(2004)在分析海洋渔业风险的原因和分类时,提出在自然风险防范上采取渔业保险和政府救济相结合,在市场风险上采取市场预期、信息服务和期货交易等措施,以及在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上应注重提高渔业生产者的综合素质[3]。徐小怡、宁凌(2010)对广东政策性渔业保险进行分析,并根据广东实际情况,建议政府加强对渔业保险的财政补贴[4]。
  陈自强(2008)综合考虑我国渔业发展状况、国家财政能力、社会制度等条件,分析国外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运行的主要模式,认为我国应确立在政策性渔业保险,建议发展"政府支持下的互助保险为主,商业性的渔业保险为辅"的渔业保险模式[5]。储瑛奂(2004)在分析当前我国海洋渔业保险现状和国外海洋渔业保险经验时,认为互助供给保险能够实现我国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6]。
  四、我国海水养殖保险可行的运作模式
  海水养殖保险是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如图3所示,假定在没有海水养殖保险时,水产品供给曲线是S0,需求曲线是D,此时的消费者剩余是P1AP0,生产者剩余是。养殖户购买海水养殖保险后,由于海水养殖保险导致水产品供给增加,致使供给曲线向右下方移动到S1;这时消费者剩余为P2BP0,生产者剩余为P2BD。引入海水养殖保险后,保险人的生产者剩余并不一定为正;而被保养殖户可从中获得利益,消费者剩余增加了P2BAP1为正,从整个社会来说,社会福利的增量为ΔABO的面积是正的。那么,在海水养殖保险市场上,市场均衡的供给量必小于社会需要的最优量。此时,单独依靠市场实现均衡是不太现实的,即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我国海水养殖保险市场的正外部性表现为:第一,在宏观层面上,海水养殖保险对整个国民经济会产生正外部性。海水养殖保险作为海水养殖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为海水养殖业的稳定和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和我国乃至世界的粮食安全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第二,在中观层面上,海水养殖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将有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海水养殖保险可有效促进农村信贷的快速发展;第三,在微观层面上,海水养殖保险为养殖户灾后的生产恢复和养殖户生活的安定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海水养殖是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国外一些国家的实践也证明,海水养殖保险的开展与推广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支持。其中,政策性海水养殖保险是由政府在保费补贴的引导下,采取政府、企业、组织和个人共同负担保费的经营方式,由专门的经营主体通过众多投保人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以法律合同形式确立当事人确立义务关系,实现风险调节,保障海水养殖业的稳定发展。其经营主体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模式:
  (一)渔业互保模式
  政府支持下的渔业互保模式有以下优点:
  1.政策支持和互助共济。作为政策性的非盈利组织,渔业合作组织少不了政府的组织推动以及法律法规对其巩固完善。如日本农协共济保险就是在政府的支持下搞起来的,而我国的山西太谷、天津静海和广东中山的农民曾经组织过保险合作社,但因缺乏政府领导支持和专业管理经验而失败。互助共济的优点是不以盈利为目的、政府不收税,并坚持"一人为众,众为一人"原则,互保组织成员间自我组织、自我管理、风险共担和互助共济,不以股东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是为组织成员提供风险保障。2.促进风险防范和降低经营成本。互保模式在功能上和保险机构很相似,由于在互保组织里,投保人又是保险人,因此其自身根本利益和互保组织是一致的。互保成员为了自身利益会主动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有利于进行防灾防损和核保理赔,抑制减少灾害事故。同时互保组织与保险机构相比,减少了不必要的运营管理成本,降低了保费。
  3.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成本。海水养殖是在广阔的海面上生产,受自然状况影响大,而且风险分布及程度在各主体间分布也不均衡。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容易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此商业性渔业保险供给不足。但是对于互保组织,由于互保成员之间比较熟悉,对养殖过程中面临的风险都有清楚认识,在有共同利益条件下,成员之间互相监督的积极性强。这使得某一方利用信息优势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的行为成本降低。
  (二)商业保险模式
  商业保险公司资金实力雄厚,风险管理能力专业化。政府可通过支持商业性保险公司兼职经营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业务来支持农业经济的发展。商业保险公司在独立经营前提下,由政府提供部分资金补贴和税收优惠,政府负责为政策性渔业保险提供统一制度框架支持。从图4可知,补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府对购买海水养殖保险的养殖户进行补贴;二是政府对经营海水养殖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补贴;三是政府再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作巨灾风险准备金。政府借助商业保险公司强化自身的政策性功能,刺激了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渔业保险的积极性。
  (三)渔业保险公司
  专业化的保险公司是未来保险业发展所需要的。西欧国家的渔业保险是由专业的渔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独立经营,即渔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模式。但前文的论述证明我国海水养殖保险是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目前在我国单纯依靠商业性渔业保险经营是行不通的,因此仍需要政府的扶植。
  五、我国海水养殖保险现阶段主要存在的问题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首先开办商业性渔业保险,在一些地方试点后发现赔付率平均在80~90%,远高于70%的盈利临界点,不得不停办,形成养殖户想投保,商业保险公司不敢承保的尴尬局面。现阶段我国海水养殖保险发展较海水养殖发展而言仍然比较缓慢,主要原因在于海水养殖作为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有着更大的风险,经营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少法律支持
  海水养殖保险在安定渔民生活,促进渔业生产发展,实现渔业经济增长上发挥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政策性海水养殖保险存在法律缺失为主要特征的政府失灵问题,其中主要表现在海水养殖保险缺乏法律保障,迄今没有完善的海水养殖保险法律,尤其是渔业相互保险组织立法滞后,渔业互保组织缺少相应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护,经常遇到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质疑和养殖户的误解。
  (二)保险费定价困难
  由于海水养殖的动植物收获和损失的准确数据比较难以搜集、整理,同时有关海水养殖的多年精确的统计资料也不是十分完整。再加上每年海水养殖的损失波动比较大,加大了保费定价的难度。
  (三)查勘定损困难
  海水养殖动植物的现场查勘也比较困难,需要潜水员去潜入水中调查,同时由于海水养殖的动植物在海水中流动性大且不断成长变化,因此动植物流失或死亡也无法准确确定。同时养殖标的的价格受市场需求影响波动较大,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理赔的难度。
  (四)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海水养殖保险的投保人和保险标的本来就高度分离,而且保险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难以受到保险人的控制和监督。同时投保人一方拥有对保险标的及其风险环境状况,例如保险标的的自然、水文条件等较多的信息。如果投保养殖户没有按照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在签订保险合时未进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并未实现在整个养殖生产过程中,按照正常经营管理规范进行照料和管理的保证,保险人在缺乏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熟悉了解情况下,厘定费率和制定承保条件,就必然会因此而遭受不合理的损失。而且由于海水养殖保险的标的都是活的动植物,其组织、器官和整个机体在发生损害后,一般都具有自我恢复的能力,其灾害事故与损失后果并不一定具有必然联系。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灾害事故后,被保险人是否进行合理的及时的施救与海水养殖的动植物的损失大小关系极大。如果在灾后不作为,不该发生的损失也会发生,可能的较小损失也会成为巨额损失。
  六、发展我国海水养殖保险的政策建议
  (一)效仿日、韩等国制定政策性海水养殖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
  渔业保险的经营不能完全以追逐盈利为目的,渔业保险具有一定的正外部性,其政策目标应该与国家农业基本政策相一致。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使渔业保险与国家农业基本政策相一致的重要保证。日本、韩国等国家开展渔业保险早于我国,他们对于渔业保险立法极为重视,两国均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渔业保险法律法规,极大促进了农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我国应尽快在修改的《渔业法》中加入养殖保险的内容,及时改变政策性海水养殖保险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二)创新海水养殖保险产品,尝试引入区域产量保险和气象指数保险
  针对海水养殖保险容易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可以尝试引入区域产量保险和气象指数保险。保险公司按照海水养殖业地域分布规律及风险区划内实行不同的保险费率。同时,保险机构可以尝试推出以风暴潮、赤潮、海浪、海冰等为触发条件的气象指数保险来应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来满足海水养殖保险的需要。
  (三)加快海水养殖保险方面的人才培养
  与陆地上饲养的动植物相比,海水养殖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复杂性。它不仅受水质、温度、海流等自然因素影响,还受到养殖环境、养殖品种和养殖技术等因素影响,其勘察、理赔的专业性较强。经营海水养殖保险需要既懂得保险经营管理技术和业务运营流程,并能将其熟练运用,又要懂得水产养殖方面的复合型人才。而现阶段海水养殖保险方面的高素质复合型的风险管理人才较少,高校和保险公司之间可共同培训这方面亟需的人才。
  (四)建立海水养殖巨灾风险的保障机制
  由于我国海水养殖领域辽阔,某一区域面临的巨灾风险可能具有同质性,为了避免保险机构因为巨灾导致亏损,除了运用再保险手段外,国家应尽快建立巨灾风险的保障基金。巨灾保险基金可以有以下三部分组成:政府财政出资部分资金,并由财政部统一拨付;地方政府出资部分支农资金;通过巨灾债券等方式筹集的专项基金。同时,应建立健全巨灾保险基金管理、运用制度,保障基金的合理、安全使用
  (责任编辑:汤戈于)
  参考文献:
  [1]王海华、除厚民.我国渔业保险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立法建议[J].农村经济,2003(2):36-37.
  [2]金鳞根、李娟.关于建立国家支持型渔业保险体制的构想[J].中国渔业经济,2003(6):35-37.
  [3]陈添林.海洋渔业风险的原因分析及防范对策[J].现代渔业信息,2004(9):19-21.
  [4]徐小怡、宁凌.广东省渔业保险财政补贴问题研究[J].中国渔业经济,2010(6):152-159.
  [5]陈自强.构建我国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的理论探讨和公共政策分析[J].北京水产,2008(1):2-4.
  [6]储英奂.我国水产养殖业保险构思[J].中国农业经济,2007(9):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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