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0-30 11:33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 陈道炜 点击次数:
摘 要: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但其飞速发展的背后却暗藏着各种风险,怎样降低风险,实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成为我们当前面临一项重要研究课题。本文从互联网金融的界定入手,全面概括了我国不同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现状,总结了我国互联网金融暗藏的风险隐患,并从法律法规、金融监管、行业自律等方面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风险;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10-0067-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10.15
2013年,余额宝横空出世,因高收益、低门槛、便捷性等优势广受欢迎。截至2013年9月30日,余额宝资产余额达到556.53亿元,余额宝的大热,带动互联网金融进入飞速发展的阶段。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蓬勃发展,苏宁、京东等电商大佬进军互联网金融;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信运营商获得第三方支付运营牌照,腾讯、新浪、百度等互联网巨头也不甘示弱,加入了互联网金融队伍。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如火如荼,让互联网金融成为学术界和金融界关注的焦点。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的背后,也暗藏着风险隐患。本文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界定和对当前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各类风险,并给出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关于互联网金融,学术界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Frank Allen, el at(2002)将电子金融定义为利用电子通信和电子计算来提供金融服务创造金融市场的方式,是互联网金融一种初期模式[1]。谢平、邹传伟(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模式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模式,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在这种融资模式下,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理论的无金融中介的状态[2]。谢清河(2013)将互联网金融分为狭义互联网金融和广义互联网金融[3]。前者指基于金融服务提供者的主机,通过Internet或通信网络,借助具备金融数据和业务流程的软件平台,用户终端为操作平面的金融模式,后者还包括与前者相关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监管等外部环境。张晶(2014)把互联网金融描述为一种信息时代的金融模式,该模式借助互联网对金融业务流程进行重组,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该模式包括传统金融业务借助互联网的延伸和互联网与金融融合产生的新状态[4]。
本文借鉴国内外学者对互联网概念的理解,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质是金融,互联网是渠道,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指金融服务、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有机融合生成的一种新型资金融通模式,包括传统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等)为提高效率借助互联网提供线上服务,也包括基于互联网的新生金融模式,即互联网服务平台直接或间接提供金融服务,例如第三方支付、P2P网络信贷和众筹融资等。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基于互联网服务平台的新生金融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其发展现状
本文研究的互联网金融为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不包括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线上延伸。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除了传统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提供金融服务外,主要包括支付模式、融资模式、理财模式这三种互联网金融模式。
(一)支付模式
支付模式,即第三方支付模式。中国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定义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其中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①。徐显峰(2011)则给出了具体的说明,认为第三方支付的核心在于交易服务平台,这些平台是在实力和信誉方面具有优势的独立机构且与银行签约,当用户进行商品交易时,这些机构协助用户完成资金的转移[5]。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第三方支付是指非传统金融机构借助通信、互联网和信息安全技术,协助商品买卖双方,实现资金转移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王维东(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包括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模式和第三方移动支付模式[6]。其中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指用户使用台式电脑、便携式电脑等设备,通过互联网实现货币资金的转移支付;第三方移动支付指借助无线电通信技术,通过移动终端实现非语音方式的货币资金转移支付。
据Enfodesk易观智库统计显示,2013年全年我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达到17.9万亿,比上年增长43.2个百分点,其中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突破59666亿元,比上年增长56.9%,与2011—2012年的增速相比有所下降;第三方移动支付增长却是爆发式的,2013年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高达13010亿元,比上年增长800.3%,是2012年增速的8.45倍(见图1)。
相比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的高速增长,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市场份额占比基本保持稳定。2013年第三方支付市场中银联商务、支付宝和财付通依然位居前三,交易份额占比依次为42.51%,20.37%和6.69%,占据约70%的市场份额。在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中,支付宝占比46.57%,财付通占比19.29%,银联在线占比13.75%,相比2012年,三者占有率均小幅下降,但市场占有率依然高度集中;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格局变化很大,支付宝的市场占有率更高,达到69.9%,拉卡拉挤进三强,占比17.8%,财付通位居第三,占比3.3%,银联位于第五位,仅占1.5%(见图2)。总体上,2013年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的扩张速度趋缓,进入了稳定增长期,未来的增长关键是与金融深度合作下的业务拓展。
(二)融资模式
王曙光、张春霞(2014)对于互联网融资模式的界定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市场中充当中介,来满足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7]。邱冬阳、肖瑶(2014)认为互联网融资模式是一种金融脱媒现象,该融资模式借助互联网技术和平台,进行资金供求者之间的匹配,实现资金融通[8]。综合以上观点,本文认为互联网融资模式本质上也是一种直接融资,与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的区别在于互联网融资模式需要借助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目前我国最具代表性的互联网融资模式有阿里小贷、P2P网贷和众筹融资。
阿里小贷通过将阿里巴巴B2B、B2C和C2C平台上累积的客户信息,转化为客户的信用评级,来实现了量化放贷,具有金额小,放贷便捷等特点。目前阿里小贷的业务涉及B2B会员的阿里贷款,B2C、C2C的淘宝贷款和航旅商家的保理业务三个方面。据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年报显示,从2010年第一家阿里小贷公司成立到2013年末,阿里小贷累计放贷65万户,累计发放贷款额已达1500亿元,贷款余额超过125亿元,不良贷款率仅为1.12%。阿里小贷的成功,弥补了当前金融体系在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人方面的漏洞,也吸引了其他电商平台加入互联网小额贷款行业。
P2P网贷(Peer to peer lending,人人贷)最具典型性,是个人借助网络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完成资金融通的互联网融资模式。融资过程中P2P公司充当服务中介,考察借款人资信状况,撮合交易,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根据贷款规模不同,我国目前的P2P网贷模式分为无担保线上模式、有担保线上模式、线下认证模式和非典型P2P网贷模式四类。在无担保线上模式,P2P公司是单纯的中介,提供资金借贷信息,不进行担保,代表公司有拍拍贷。在有担保的线上模式中,P2P公司要考察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贷款催收,借款人违约情况下还要先行垫付贷款人本金和利息,国内大多数P2P公司都采取此类模式。线下认证模式,主要是为了应对我国目前不完善的征信体系,降低违约风险,典型代表为合力贷,要求贷款金额高于限额的借款人进行现场审核;非典型P2P网贷模式是我国特有的P2P网贷模式,主要也是线下进行,资金借贷双方不具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与P2P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P2P公司将债权转化为各种理财产品供贷款人选择,宜信是此类模式的典型代表。据网贷天眼数据显示,2013年末P2P公司数增至523家,比上年增长253.4%,P2P贷款规模为897.1亿元,比上年增长292.4%(见图3)。预计未来几年,P2P公司数和贷款规模增长率仍将保持在200%以上,网贷行业持续高速发展,网贷行业的竞争也将更加残酷。
众筹模式(Crowd funding),本质上是一种股权融资,但是没有股权的转让,是小微企业或个人借助互联网和SNS展示所运营项目或所从事活动的投资价值,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众筹融资模式在我国起步较晚,2011年,我国第一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上线,据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报显示,目前我国已经拥有约21家众筹融资平台,多服务于文化产业的发展。2011年文化项目不足10个,2013年末文化项目已接近150个,增长率为1400%;2011年文化项目融资额为6.2万元,2013年融资额已达到1278.9万元,增长约205倍,众筹融资模式正处于一个飞速发展期。
(三)理财模式
袁博(2013)等认为互联网理财模式是一种投资理财的新模式,即借助互联网进行投资理财活动[9]。王曙光、张春霞(2014)给出了一个更具体的界定,认为理财式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向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包括基金、保险、国债等理财产品的销售和交易。本文综合以上观点,认为互联网理财模式是借助互联网平台销售理财产品,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传统理财产品的线上销售,另一种是与互联网特点融合生成的新型理财产品的销售。第一种互联网理财模式中,互联网平台提供金融理财产品信息并进行相应代销业务;第二种互联网理财模式中,理财产品与互联网平台有实质结合,余额宝就是此类理财产品的典型代表。余额宝是天弘基金公司的理财产品增利宝与支付宝支付平台融合的产物,截至2013年第四季度末,余额宝期末净资产为1853.4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率233.03%。余额宝的火爆,催生了更多的理财产品问世。2014年,苏宁云商、腾讯和华夏基金依次推出“零钱宝”、“微信理财通”,互联网理财的发展方兴未艾。
(四)信息服务模式
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模式,刘英、罗明雄(2013)给出的解释是为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销售提供信息服务[10]。王曙光、张春霞(2014)则认为该模式主要是为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的搜索和比价服务,协助投资者完成最佳理财。本文认为,在该模式中,互联网平台作为中介,提供信息服务,来促使互联网理财产品交易的完成。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比较有代表性的有融360,搜索服务涉及贷款、信用卡和理财三方面,核心业务为贷款业务。
三、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蕴藏着巨大的风险。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3》显示,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活动已经超出现有监管界限,进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带,甚至已涉及非法集资和非法经营。在央行指出目前互联网金融业蕴藏着巨大风险的同时,互联网金融的现实状况也证实了风险的存在。近年来,P2P网贷公司跑路事件频发,北京“网金宝”、深圳科讯网先后销声匿迹。预计北京网金宝涉案资金约1000万,深圳科讯网约2000万,且涉案资金在不断增长。互联网金融究竟暗藏什么风险?本文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有监管缺失风险、技术安全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监管缺失风险
互联网金融监管缺失风险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与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缺失;二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方式的缺失。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处在野蛮疯长的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跟进。近几年,我国虽然依次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但此类法律法规多为宣示性条款,一部完整的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仍旧没有出台。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互联网金融法律定位,业务经营边界模糊,客户隐私保护缺失,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不明晰,这又进一步成为互联网金融乱象滋生的温床。除了监管法律法规的缺失,我国也未成立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不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运作提出监管意见;银监会发出《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而小贷公司,却归属当地政府监管。监管主体不清的同时,我国也缺少相应的监管措施。我国现存的监管措施是针对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融合的新产物,结合互联网和金融双重特征的监管措施十分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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