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作品的表现形式
时间:2016-03-03 10:28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王迁 点击次数: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建筑作品的表现形式限定为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未被纳入建筑作品,而是分别属于设计图作品和模型作品。事实上,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和建筑物体现的是同一建筑的外观造型,三者是建筑作品的不同形式,它们之间的转换应是复制而非演绎。体现建筑外观的设计图具有建筑作品和设计图作品(或者美术作品)的双重属性,建筑模型只能作为建筑作品的一种形式受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将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和建筑物同时纳入建筑作品的修法方向是正确的,但具体规定需要调整。
关键词:建筑作品 建筑物 建筑设计图 建筑模型
建筑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建筑作品的定义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同时,《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还分别规定了"设计图作品"和"模型作品"。根据上述规定,建筑物属于建筑作品,建筑设计图可以构成设计图作品,建筑模型可以构成模型作品。但是,从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过程看(绘制一系列建筑设计图一根据设计图制作建筑模型一施工建设形成建筑物),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和建筑物体现了相同的建筑设计,应当属于同一作品类型,即都属于建筑作品。
我国关于建筑作品的立法现状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困惑。例如,在"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诉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以下简称"鸟巢型烟花案"中,原告主张自己不但是国家体育场("鸟巢")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还分别对《国家体育场夜景图》图形作品和《国家体育场模型》模型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也是这两种作品的著作权人。但在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要求其明确对哪一类作品主张著作权时,"原告坚持认为夜景图、模型作品和建筑作品属于同一作品的不同表现形式,并且明确表示其在本案中仅主张建筑作品著作权"。按照原告的主张,如果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建筑物都属于建筑作品,那么建筑设计图作品与建筑模型作品是否还存在?如果被告根据原告的设计图或模型制作了立体产品,其行为侵犯的是复制权还是演绎权?
在《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上述问题引起了立法者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将"建筑作品"的定义修改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包括作为其施工基础的平面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该定义将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纳入建筑作品范围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因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还保留了"设计图作品",将"模型作品"改为"立体作品"并重新定义,即"为生产产品……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而创作的三维作品"。那么,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是仅仅属于"建筑作品",还是同时可以分别构成"设计图作品"和"立体作品"?将建筑物的设计图及模型与其他设计图及模型分别归入不同作品类型的依据和意义又是什么?以下笔者试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著作权法》的修订有所裨益。
一、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和建筑物之间的转换应属复制
要解决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和建筑物是三种不同的作品类型还是同一作品的三种表现形式问题,应首先判断它们之间的转换是复制还是演绎。一般认为,复制只是在新的物质载体上再现作品,不产生新的作品。如根据漫画制作实物玩具,属于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只有不同作品类型之间的转换,才构成演绎。例如,将属于"文字作品"的小说改编成舞台剧("戏剧作品"),或者绘制成一整套漫画("美术作品"),或者摄制成电影("电影作品")。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和建筑物分别属于不同的作品类型,它们之间的转换关系似乎是演绎而非复制。但是,笔者认为这_理解并不符合立法本意。我国在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时增加了"建筑作品"这一作品类型,删除了1990年《著作权法》第52条第2款,即"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参与立法的人士对此作出的解释是:"考虑到1990年制定著作权法时,该款规定主要是明确著作权法只保护平面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而不保护根据图纸复制的立体作品。现在建筑作品、模型作品已为本法规定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会认为根据图纸建造机器适用著作权法,因此,为避免理论上的争议,删去了该规定"。可见,立法者认为根据建筑设计图制作建筑模型和建造建筑物属于复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设立的"建筑作品政府专家委员会"在《有关建筑作品和与建筑相关的作品保护问题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建筑作品备忘录》)中也明确指出:对于根据建筑设计图和模型建造建筑物的行为,"我们认为正确的观点是将其看成是复制。当建筑设计图被'实施'或被'实现',其结果……是形成了特殊的复制件,也即以直接复制(如复印)的方式之外制作的,以另一种形式和载体出现的设计图复制件"。有的国家的立法也印证了这一点,如法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对于建筑作品而言,复制包括根据设计图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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