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1-02 16:3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刘睿 点击次数:
三、以和谐为取向的尊严观建设的基本思路
(一)理论前提:明晰人的尊严概念
人们尊严观的具体内容形式千差万别,进行尊严观建设并不意味着要消灭其差异性,但我们主张努力在全社会促成对社会和谐具有引领作用的主流尊严观。尊严观是尊严概念在人们意识中的呈现或人们对尊严概念的理解和设想,尊严概念构成尊严观的本质与内核。因而明晰尊严概念,科学界定人的尊严的根据、载体、标志与原则等,就构成尊严观建设的理论前提。
1人的尊严根据
人的尊严根据存在于人作为类优越于动物的独特性和人作为人本身就具有的内在价值之中。众所周知,动物只能服从本能与自然规律生活。但人的理性的自主选择、自主设计、自我立法使人呈现出动物所不具备的道德性与创造性,从而得以突破动物的本能性实现提升。同时,万物的价值由人的自主选择所赋予,人的自主选择是其他一切价值的源泉。康德曾指出:“除了法则为之规定的价值之外,没有任何东西具有一种价值,但正因为这一点,规定一切价值的立法本身必须具有一种尊严,亦即无条件的、无与伦比的价值。”在康德看来,每一理性存在者都是道德法则的制定者,人因普遍立法的参与权而成为目的自身。因而“自律就是人的本性和任何有理性的本性的尊严的根据”。自律是自主性的突出表现,所以归根结底,正是人的自主性使人与动物相断裂,也正是自主性使人成为最高价值与目的自身,因而自主性就是人的尊严的根据。
由于任何正常人都具有自主性,坚持自主性是人的尊严根据就必然得出:人只要作为人本身,就具有人所固有的最高价值,也就是具有人的尊严资格,都应该获得人的对待。这一基本观点是人人享有尊严的理论基础。但人的尊严根据并不等同于人的尊严载体,也即不能将自主性或自由本身当作必须无条件得到尊重的对象,后者由人的尊严载体决定。
2人的尊严载体
所谓人的尊严载体,就是指人的尊严根据得以保存和体现的基础,它决定了人的哪些方面是必须无条件得到敬重的。不少学者坚持生命是人的所有能力的物质性前提,构成人的尊严载体,具有最高的价值。这种观点对敬畏生命当然具有积极意义,但存在很多问题。如将生命作为最高价值,那是否意味着自由、权利等只是从属性价值,可以为保全生命而舍弃?以生命作为无条件敬重的对象,是否意味着当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就可以采取一切手段,包括剥夺他人的合法权利、甚至生命权,或出卖自己的良知来排除这种威胁?事实上仅将生命本身作为尊严的载体不能体现人对动物的超越,也无助于自由、人权的维护与德性的促进,而后者是当代和谐社会建设与发展的基本要求与具体体现,因而这一观点具有相当的局限性。
自主性是人的尊严的根据,无论个体的身份、财富、德性、成就、相貌等具体情况如何,每一正常的人格都具有自主性,因而人格本身应构成人的尊严的载体,也即必须无条件得到敬重和捍卫的对象。在这里,人格意指个体生命与精神特质的整体,是自主性的基础,也是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归属的基础。坚持人格是尊严的载体,也就是反对尊严只是少数人的特权,主张人人享有平等的尊严;坚持人格是尊严的载体,也就是要求每一个体的生命、合法权利都应得到无条件的尊重;坚持人格是尊严的载体,也就是反对自由至上,主张权利与责任相结合。
3人的尊严标志
所谓人的尊严标志,也就是人超越于动物的显性特征,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性规定,是人的尊严根据的外在化和人的尊严载体的展现。
人因自主性展现出动物所不具备的道德性与创造性,因而道德性与创造性构成人的本质性规定,也即人的尊严的标志。如果脱离道德性与创造性,整个社会将止步不前,人的自由也将成为自我放纵的理论借口,人就只能服从本能与自然规律而生存,人性降格为动物性,人也就无所谓尊严。所以如康德所说,“大自然要求每个生物都实现自己的规定性”。人的本质性规定,即人的尊严的标志要求人们必须尽最大努力提升自己的道德性与创造性。这既是人人配享尊严的基本要求,也是和谐社会发展的根本途径。
把握人的尊严标志要注意几个问题:其一,创造性必须与道德性相结合。人的道德性主要体现在人对动物性,也即感性欲望的克制与超越中。脱离道德性的创造性,其结果必然只是为满足人的感性欲望服务,人性与动物性在根本层面上就难以区分开来。其二,正确对待并处理人的创造性与有限性的关系。自然界是个体人格存在的前提与物质基础,人的创造性的发挥要以尊重自然规律为前提,人必须认识自身的有限性,在自然规律面前保持谦卑,在有限性的范围之内追求创造与超越。
4人的尊严原则
人的尊严是一个容易受到侵犯的对象,所以人人具有尊严资格并不能保证人人享有尊严。后者是一个需要得到维护、保障与促进的对象,这就需要在实践中贯彻人的尊严原则。在人类思想史上,康德对人的尊严原则做出了最合理的表达:“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这一原则简称为“人是目的”,即不能将自己和他人的人性仅用作手段,而要促进自己和他人的人性发展。这一尊严原则对政府、社会和个人都提出了要求。政府与社会必须平等尊重与关心每一个体,为机会平等与公平竞争创造条件。个体必须尊重自身和他人的人性,将自身与他人视作独立的、能承担责任的个体,尽可能促进自身与他人的幸福。
(二)具体途径:道德培育和制度保障
1道德培育
尊严观建设究其本质是一个全社会范围内的思想建设过程,而社会、学校、家庭等各方面对儿童与青少年的道德培育是完成这一任务的必要的和有效的途径。首先,需要引导孩子形成正确的概念认知,以批判各种错误尊严观为切入点,阐明以和谐为取向的人的尊严概念的基本内涵,使他们认同尊严为人人享有的不可侵犯的至高价值。其次,逐步引导孩子形成正确的道德判断,即将维护自我的尊严、尊重他人的人格与合法权利、尊重自然规律、提升自己的道德性与创造性等判断为应受鼓励与赞赏的美德;同时,将凭借财富、权势的优势蔑视他人、为谋求财富与权势贬低自己的人格、为追求绝对自由而自甘堕落、为人类满足贪欲无节制地开发与掠夺自然等判断为令人羞耻和应遭受舆论、良知谴责的恶行。最后,通过各种途径使以和谐为取向的尊严观所提出的基本义务内化到孩子的处世原则与生活习性中,使之在个人的生活中始终发挥导向与制约作用,并进而在全社会形成平等尊重每一人格,努力提升自身道德性与创造性的风尚。
道德培育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与方法,康德在这方面提出了一些值得参考的观点。在康德看来,人性是与动物性相对立的概念,人性主要关涉理性与道德,感性欲望则与人的动物性相关涉。他强调,要引导人们从人性本身的价值与尊严出发,而不是从任何当下或将来的好处出发来尊重自我与他人的合法权利。他认为,“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也只是一个服从幸福原则的功利考虑,与人的尊严无关。同时,他强调必须引导人们形成正确的比较观,即应与道德法则而不是与任何他人进行比较。因为如果“按照别人的价值来评价自己,就会激发忌妒”,而“谦卑真正说无非就是把自己的价值与道德完善进行比较”。所以,康德对榜样教育法评价不高。与之相关,他特别重视道德判断能力的磨砺和法权问答手册的作用。康德的道德培育观深深体现了他对人性本身与道德法则的至高价值的尊崇,对中国当下尊严观的道德培育具有极强的理论借鉴作用。
尊严观的道德培育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一个深受封建等级观的影响,民主、人权与法律意识尚不健全的社会,在一个人格平等还远未深入人心的社会,在一个错误尊严观普遍流行的社会尤其如此。它需要长期的思想启蒙,同时还需要制度的保障。
2制度保障
实践中如果“人人享有尊严”能得到切实的保障,将从根本上促进尊严观建设的进程,因而加强人的尊严原则的制度保障是尊严观建设的有效途径。虽然联合国宪章和很多国家的宪法都明确规定人的尊严是人权的基础与原则,甚至是一项基本权利。但由于人们对尊严内涵存在错误或模糊的认识,也由于具体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人的尊严原则在某些组织和个体行为中难以得到贯彻。
人的尊严作为不可侵犯的对象,其维护首先必须依赖于公平与正义的制度建设。罗尔斯曾指出,如果没有自尊,就没有事情是值得做的,因而“处于原初状态的各方将会希望以任何代价去避免湮没人的自尊那些社会条件。作为公平的正义总是给予自尊以比给予别的原则的更多的支持”。当下,我们需要努力的方向是:将人的尊严原则贯彻到政治、经济、法律等各项具体制度中,最终使“人人享有尊严”这一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在实践中得到切实的制度保障,使公然践踏人的尊严的行为得到强制性限制和应有惩罚。
值得指出的是,“人是目的”这一尊严原则首先要求维持人的生存。这是人所有能力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而作为肉体存在的人必须依赖自然界为之提供必要的物质资料,所以落实人的尊严原则不仅与保护自然的要求没有矛盾,相反在本质上与其一致。这就要求将公然违背自然规律视作间接侵犯其他人,尤其是子孙后代的生存,也即生命尊严的行为,在制度中使之得到坚决的遏制与应有的惩罚。另外,当人缺乏基本物质生活资料时,人所有的需求让位于求生存的本能,人的生存将不可避免地沉沦到动物层面,人格独立、自由、尊严都无从说起。所以维持“人的生存”而非“动物式的生存”,要求国家与社会为所有人,尤其是贫困阶层,提供维持“人的生存”所必需的物质资料,这是人人享有尊严的基本物质保障,同时也是维持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安全阀。而要做到这一点,无疑不能仅仅依靠一般民众的怜悯之心或少数富人的慈善之心,相反必须使之制度化,通过国家的整体力量才能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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