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17 11:20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佟金香 点击次数:
(三)扩大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法》虽然在行政复议范围上有较大的突破,并首次规定了可以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有条件的复议。但是,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行政复议范围仍然较小。首先,在我国内部行政行为不得申请复议;其次,大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不得申请复议;再次,对于可以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也不得单独提起复议申请,而是必须与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起提起复议申请。此外,主张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的学者也不断增多。从西方国家的行政复议制度演变历史来看,行政复议范围都有个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也必将顺应这一历史趋势,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而不断扩大。
(四)采取“选择管辖”的管辖模式
首先,该模式充分便民原则,便民不仅仅是要改变以往“条条管辖”所产生的异地复议的情况,减轻复议申请人在客观上不便利以及经济支持上的压力;同时,便民应当体现在给予申请人以一定的自主权,尊重了申请人的愿望,使其能够向自己信得过的机关主张自己的权利;其次,充分体现有效、公正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只有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享有领导权的行政机关履行复议职责,才能使得领导权与监督权统一起来,并保证复议活动的有效性。
四、结论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当今许多法治国家,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往往数倍于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大大缓解了司法压力,提高了争议解决效率,也有助于改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呈现出纷繁复杂的局面。对我国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需要引起各级领导重视并加以解决,也需要法律工作者努力研究探索,使行政复议成为建设法治政府、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型法律制度,所以这就要求我们要正确的对待行政复议制度,既要看到它的效力,又要积极的改革不足的地方,使其能够更好的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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