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学审美反映”论和“审美意识形态”的整一性
“文学审美反映”论和“文学审美意识形态”是一个完整的概念,不是“审美”加“反映”,不是“审美”加“意识形态”,它们是一个具有单独的词的性质的词组,不是审美与反映、审美与意识形态的简单相加。它们本身是一个有机的理论形态,是一个整体的命题,不应该把它切割为“审美’与“反映”,“审美”与“意识形态”两部分。“审美”不是纯粹的形式,是有诗意内容的;“反映’、“意识形态”也不是单纯的思想,它是具体的、有形式的。正如布洛夫所说,不存在抽象的“意识形态”的实体,他说:“纯”意识形态原则上是不存在的。意识形态只有在各种具体的表现中--作为哲学的意识形态、政治意识形态、法意识形态、道德意识形态、审美意识形态--才会现实地存在,这种对“意识形态”的理解不但是正确的,而且是极有意义的。可惜布洛夫对这个问题未能展开论述。不过我们如果细细体会的话,其中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第一,意识形态都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通常我们所说的“意识形态”只是对具体的意识形态的抽象和概括,那种无所不在的一般的“意识形态”是不存在的。意识形态只存在于它的具体的形态中,如上面所说的哲学意识形态、政治意识形态、法意识形态、道德意识形态、审美意识形态,就是这些具体的形态。没有一种超越于这些具体形态的所谓一般的意识形态。第二,更重要的是,所有这些具体形态的意识形态--哲学意识形态、政治意识形态、法意识形态、道德意识形态、审美意识形态--都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的系统。哲学意识形态不是“哲学”与“意识形态”的简单相加,政治意识形态也不是“政治”与“意识形态”的机械拼凑……当然,所有这些形态的意识形态有它们的共性,即它们都是社会生活的反映,但不同的意识形态反映的对象是不同的。哲学意识形态是对社会生活的总体的根本性的反映,着重回答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的关系何者为根基的问题。政治意识形态一般而言是反映社会生活中不同集团之间的利益的冲突与妥协问题。法意识形态则是对于社会生活中统治集团按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所反映出来的思想领域……审美意识形态一般而言是对于社会中人的情感生活领域的审美反映。意识形态的不同形态的对象的差异,也导致它们的形式上的差异。这样不同形态的意识形态有自己独特的内容与形式,并形成了各自独立的完整的思想领域。自然,各个形态的意识形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但又相互独立。这些不同的意识形态领域,对于社会的经济基础来说,的确有靠得近与远的区别,但它们并无“高低贵贱’之分。它们之间并不存在谁为谁服务的问题。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不可避免的,但不存在谁控制谁的关系。例如,审美意识形态与政治意识形态的关系,并不总是顺从的关系,相反审美意识形态对政治意识形态的“规劝”、“监督’、“训斥”等,却是十分正常和合理的。如,西方的浪漫主义和批判现实主义,总的说来是对于资本主义政治秩序的不满,是对资本主义政治意识形态主导下人性的丧失、人的异化、人的悲惨生存状况以及非人生活环境等,进行“诗意的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审美意识形态自身形成一个独特的思想系统,它的整体性也就充分显现出来。因此,文学艺术作为审美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中一个具体的种类,它与哲学意识形态、政治意识形态、法意识形态、道德意识形态有联系,但它们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简单的谁为谁服务的问题。像过去那样把文学等同于政治、把文学问题等同于政治问题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精神的。80年代学术界提出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审美反映”论等,也就不是简单地把“审美’和“意识形态”嫁接起来,更不是什么权宜之计,而是根植于马克思主义基础上的理论建树。当然,我们强调各种意识形态之间的独立性和平等性,不是绝对的。在某个特殊时刻,如在中国人民的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提出文艺“武器”论、“军队”论、文艺为政治服务论,这是非常时期特殊的理论要求,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是,在常态时期,各种意识形态应该是相对独立的。“文学审美反映”论也应作如上的理解。
(二)“文学审美反映”论和“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的复合结构
当我们说明“文学审美反映”和“审美意识形态”概念的整一性的同时,并不否认这两种理论核心内容上的复合结构。
从性质上看,这两种理论是集团性与全人类共通性的统一。文学作为审美反映,作为审美意识形态,的确表现出集团的、群体的倾向性,这是无须讳言的。但是,无论属于哪个集团和群体的作家,其思想感情也不会总是被束缚在集团或群体的倾向上面。作家也是人,必然会有人与人之间相通的人性,必然会有人人都有的生命意识,必然会关注人类共同的生存问题。
从功能上看,这两种理论既强调认识又强调情感。文学是社会生活的反映,无疑包含了对社会的认识。这就决定了文学有认识的因素,不包含对现实的认识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说文学的反映包含了认识,却又不能等同于哲学认识论上或科学上的认识。文学的认识总是以情感评价的方式表现出来.文学的认识与作家情感评价态度完全交融在一起的。
从功能上看这两种理论既强调无功利性又强调有功利性。文学是审美的,那么在一定意义上它就是游戏,就是娱乐,就是消闲,似乎没有什么实用目的,仔细一想,它似乎又有功利性,而且有深刻的社会功利性。文学是非功利与功利的交织。
从方式上看,这两种理论既肯定假定性又强调真实性。文学作为审美意识与科学意识是不同的。虽然艺术和科学都是人类所钟爱的两姊妹,都是对真理的追求,但他们创造的成果是不同的。科学所承认的意识,是不允许虚构的,科学结论是对客观规律的揭示。文学意识是审美意识,它虽然也追求真实,但它是在艺术假定性中所显露的真实。这里,科学与文学分道扬镳了。“文学审美反映”论与“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既超越政治工具论,又超越形式主义论,它们在文学的内部与外部找到了一个结合点和平衡点,以包容文学的多样性、复杂性、辽阔性和微妙性。
总之,“文学审美反映论”和“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与一般抽象的认识或意识形态不同,它们力图说明文学作为人类的审美活动,它在审美中就包含了那种独特的认识或意识形态,在这里审美与认识、审美与意识形态,如同盐溶于水,体匿性存,无痕有味。根本看不到哪是“审美’,“意识形态’,它们作为复合结构已经达到了合而为一的境界。
文学的复杂性不是我们强加给文学的,文学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事物,有时候文学复杂到我们很难理解它,很难接受它,很难解释它。我们的论说不过是还其真面目而已。《红楼梦》简单吗?那里什么都有,社会的、非社会的、功利的、非功利的、真实的、虚构的、情感的、思想的、阶级的、非阶级的、民族的、人类的、感性的、理性的、游戏的、非游戏的、诗意的、非诗意的……,就是这些的复合、结合与统一,构成了《红楼梦》。一篇作品况且如此复杂,更何况文学活动呢。至于方法论问题,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早就提出了“亦此亦彼”的论点。恩格斯认为事物不是单一的,我们的判断也不应该是单一的。“对立统一”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方法论之一。
四、文学审美特征论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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