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3-14 11:46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奚宾 点击次数:
3.引导新型粮食生产单位对冲粮食价格风险
随着土地确权工作的基本完成,家庭农场经营模式的制度性障碍基本扫除,家庭农场作为新型生产单位承担粮食生产工作。由于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家庭农场单位产生较单个农户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这不仅有利于对农田基本建设和农业科技的投入,也有利于提高田间管理水平,尤其是提高了单个农户抗风险的能力。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需要建立起多元化、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金融体系。除了传统意义的粮食金融市场,还应大力发展微型金融机构,为家庭农场提供信贷、担保和保险等金融服务。同时,政府应加强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丰富粮食金融市场相关知识,为其提供从粮食金融市场获得融资的机会,并引导其利用粮食金融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和规避风险。
4.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以提高粮食流通的效率
建立一个网络齐全、功能完备、交易灵活、高效统一的粮食市场体系迫在眉睫,建立粮食收购基金,培植大型粮食收购企业,规范粮食流通领域的购销行为,是提高粮食流通效率的必由之路。在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的基础上,在粮食主产区设立现货交易所,信息共享,交易互动,形成全国统一的粮食交易平台,政府统一为家庭农场进行培训,鼓励其进入两个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和交易,使两个市场形成的期货和现货价格能够反映各个粮食品种的供需。成立专项基金,扶持壮大多元市场主体,拓宽农户及家庭农场粮食销售渠道,解决卖粮难问题,并出台政策法规,打击囤积居奇恶意哄抬粮食价格的投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消除区域流通壁垒,促进粮食在全国自由流通。粮食物流方面,结合各地粮食储备库的建设情况和路网情况,利用当前发达的物流信息系统,打造全国统一的粮食物流系统,大力提倡粮食“四散化”运输,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粮食物流的效率。
5.利用贸易新规则稳定粮食贸易价格和数量
随着粮食依存度的不断提高,在新的国际贸易环境下,我国政府应积极应对,与粮食生产国进行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利用新的贸易规则稳定粮食进口数量和质量,降低粮食进口成本和风险。近几年来,WTO多边贸易谈判进程进展不够顺利,一些国家开始进行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成立区域性贸易组织,新一轮区域贸易自由化浪潮逐步兴起。目前,国际上已形成了TISA、TPP、TTIP等贸易组织,虽然谈判还没有最终完成,但进展速度较快,并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不同贸易体系下的谈判内容不尽相同,但都强调贸易与投资并重、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相关联,而且高标准的国际自由贸易协定在框架、内容、要义等方面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与规定。在原有WTO框架下,美国、加拿大和欧盟就已利用贸易规划进行不公平的补贴和出口倾销,其跨国粮食企业垄断了粮食贸易和种子,操纵粮食价格。我国应总结WTO粮食贸易规则谈判中的经验和教训,尽快了解新贸易组织的谈判内容,熟悉贸易新规则,力争尽早成为新贸易组织中的一员,在新的框架内进行谈判,尤其关注农业和粮食贸易方面的贸易规则,与粮食出口国之间达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稳定粮食进口价格和数量。为了我国长期的粮食安全,政府还应提高粮食进口关税,保护本国农业,降低粮食对外贸易依存度。针对国际粮食产品对我国粮食行业的冲击,我国应尽快出台应对国际垄断组织操纵粮食行业的法律法规,遏制其不正当的经营行为。
参考文献
[1]杨军,程申,杨博琼,王晓兵.日韩粮食消费结构变化特征及对我国未来农产品需求的启示[J].中国软科学,2013,(1):24—31.
[2]奚宾.粮食金融化背景下粮食安全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2013,(1):7—9.
责任编辑: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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