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3-14 11:5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朱靖琰王超 点击次数:
(二)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路径
在正确理解实名制政策的基础上,建构网络公共领域才能成为可谈之事。网络公共领域的建构途径有两条:一条是由国家主导,自上而下的路径,即政府通过统筹和规划,从内部进行改革,让渡部分权力,释放属于公民社会的公共空间。因此,应该加强以政府为主体的改革实践,法律上给予公共领域成长的机会和土壤,政策上赋予网络传媒自由言论的权利和宽松的环境。另外一条途径是由大众推进,自下而上的道路,即普通公众借助网络平台,主动参与政府事务的管理,并形成舆论监督机制,以此向政府施压,为自身争取网络言论空间。
针对网络行为易引发失控、失范的问题,应建立一整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条例约束虚拟公共领域中的网络行为。这里有三个关键:一是官民合力的监督制度。这是公权力与私人领域协同构建网络公共领域的行为。通过网络媒介,对公共事件和行政权力加以约束,形成官民上下互动的监督体制。二是保障隐私权的配套法律。应健全相关法律缓解实名制背后对个人隐私泄露的堪忧,对僭越法律意志的网络侵权行为进行惩戒,以此防范实名制可能引发的问题。三是公权力越权行为的法律机制。通过有效的机制杜绝行政权力通过实名制对网络舆论的打压报复行为,抑制国家权力对虚拟公共空间的过度侵蚀。
参考文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EB/OL].(2011-12-16)[2013-05-23].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12/16/c_111249899.htm.
[2]人大常委会通过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决定[EB/OL].(2012-12-29)[2013-05-20].http://www.infzm.com/content/84614.
[3]宋珏.韩国网络实名制兴废记[EB/OL].(2012-01-13)[2013-05-20].http://www.infzm.com/content/67455.
[4]敬海新.中国公共领域问题研究概述[J].理论建设,2009(3):27-29.
[5]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治国的商谈理论[M].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446-448.
[6]张建文,罗浏虎.中韩网络实名制之精神分野与网络管理理念更新[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23-30.
[7]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刘北城,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15.
[8]张跣.微博与公共领域[J].文艺研究,2010(12):95-103.
[9]叶岚.哈贝马斯语境下的中国网络公共领域[J].中国非营利评论,2011(2):76-91.
[10]刘建华.中国公共领域的嬗变与有限建构[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65-68.
(编辑:刘仲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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