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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视域下的人民法院改革 (上)  (2)

时间:2016-03-02 10:24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魏胜强 点击次数:


  对于当前人民法院审判中的这种不独立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改革方案并未涉及,也许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意识到,落实"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这一原则需要从多个方面改革人民法院内部的制度。但更大的可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问题心知肚明,却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推动改革。在当前的制度下,落实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原则确实面临着不少棘手的问题。有学者把这些问题概括为如下七个方面:(1)党对司法的领导方式和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机制还有待完善;(2)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重行政轻司法、重效率轻公平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行政权在权力格局中具有绝对的优势,司法权多方面都受制于行政权;(3)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财政供给,司法公正和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当然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威胁;(4)对司法权的认识不到位,司法官的任职资格、职业待遇等长期以来被混同于一般公务员;(5)行政本位的思想观念在司法机关的建设和司法人员意识中有着很深的烙印,如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一律套用行政级别;(6)我国现阶段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如果立即实行完全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必然导致司法公正的丧失;(7)我国缺乏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理念和底蕴。还有学者指出,我国司法欠独立主要呈现为两大特点,即司法的地方化以及司法的行政化。司法的地方化使得法院对地方党政产生依附性,司法的行政化使得法官对法院整体产生依附性,它们成为影响我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两大"顽疾"。这些概括相当全面和到位,也充分说明了我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所面临的困难。
  但是,学界和一些法官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呼吁_直没有停止。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这_原则的重要性显得更为突出,它已经成为法治国家必不可少的标志。虽然民主原则、平等原则、程序公正、依法行政、法律至上等都是现代法治的必备要素,但是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仅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而且还是实现上述这些原则的重要条件。如果当前的司法改革回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问题,而只在某些细枝末节上做文章,不仅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使眼前的一些问题愈加严重。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2010年相继发布文件,强调对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以调解结案后,一些地方法院居然开展了"零判决"竞赛活动,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内部领导层对普通法官的审判活动的影响可见一斑,仅就法院系统内部而言,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受到了严重侵犯。
  (二)司法民主化抑或司法职业化
  贺卫方教授早年发表的一篇復转军人进法院》的短文,堪称主张司法职业化的代表作。司法职业化的基本主张在于,司法活动是一项专门性的工作,并不是什么人都可以进行的,它需要由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官来完成。当前进行司法改革,必须强化法官的职业化建设,把非职业人员排除在审判活动之外。英国的柯克大法官在与国王詹姆斯_世的争执中所说的那段名言_直被广为传颂,成为宣扬司法职业化观点的有力论据。从实践中看,我国2002年推行全国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是迈向司法职业化的重要_步。司法民主化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和领导人讲话中时常提及的一个概念,它与司法大众化、司法活动坚持群众路线等,在意思上尽管有一定的差别,但总体精神是_致的,即司法工作应当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检验。司法实践中,不少人民法院采取了多种方式推行司法民主化,比较典型的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它推行"马锡五审判方",提倡法官到群众中进行审判;推行''社会法庭",建立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到案件的审判特别是判决结果的决定中。
  司法改革到底是走职业化的道路还是走民主化的道路,是近年来司法改革领域争论相当激烈的问题。对于司法的职业化,人们并不质疑。特别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渐深入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法律的专业化色彩越来越明显,不仅法律成为一门专业,法律内部还出现了更为细致的专业划分,不同法律专业的从业人员已经产生了"隔行如隔山"的感觉,当然需要强调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在这_背景下,司法活动是否需要民主化,司法的职业化能否与民主化有效地融合为一体,产生了很大的争论。从目前的情况看,法院系统的人员对司法民主化基本持肯定态度,这可能与最高人民法院在官方文件中提倡司法民主化有关。与对法官独立所持的态度高度_致不同,学界对司法民主化所持的态度明显分裂为"两大阵营"。
  一部分学者对司法民主化持肯定态度。如有人认为,司法民主是基于基本政治制度安排与提升司法权威的双重诉求。从政治制度看,关于司法民主的讨论必须从中国当下的基本政治制度安排出发。除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公平、正义等基本法律价值之外,中国的司法机关还必须承担多样的政治职能,譬如"维稳"。为了更多了解民意、维护稳定,司法机构将无法固守传统的、被动性的司法理念,其需要走出去,建立起一种积极的、与民意频繁接触和回应的能动司法机制。这样,在司法活动中,当司法机关特别需要体现民意,回应民意以实现维稳的政治职能时,司法民主的内在要求已然形成。即使不考虑政治制度因素,司法改革的另一个背景一司法权威长期低下同样决定了中国司法改革的民主诉求。中国的司法改革必须寻求更为现实的司法权威树立路径一就当下来看只能是司法与民主相结合的路径。另一部分学者对司法民主化持否定和批评态度。如有学者说:"司法与民主无论在本质上还是历史上都没有必然的联系。不仅如此,司法领域往往被认为应当彻底隔绝于民主的模式和方法。由于司法以正义为价值,与民主的逻辑迥异,其保护少数人并克制多数人的暴政,不受_时_地的民主的影响。理论上看,令民主的方式介入司法判断的过程断然无益于司法目标的实现和属性的维持,甚至还可能为司法接近正义、捍卫法律徒增风险。毕竟,一旦处于无时不受人干涉或受人影响的情境下,裁判者要做到完全中立地作出判断、处理问题是不可想象的。正是与民主存有距离,司法才得以成为司法。"更有学者直言不讳地指出,司法与民主之间最天然的关系模式、最原始的关系境界一彼此之间井水不犯河水的无关系状态最适合于当下我国的司法和民主。司法与民主之间纯天然、最纯朴的毫无关联的关系境界,应该是当下我国努力谋求的方向。沿着司法职业化方向继续前进,巩固并深化我国的司法职业化建设,促进我国司法早日实现从传统的"政务性"司法向以救济权利为职志的"中立性"的现代司法转型,才是我国司法建设的正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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