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视域下的人民法院改革(下) (3)
时间:2016-03-02 10:2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魏胜强 点击次数:
(一)发展前景:在我国会遇到更小的阻力
我国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司法改革,学界已经呼吁了多年,司法机关高层也推行了多年,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也引发了更大的争论。关于司法改革的探讨,总体上可以分为三种进路:(1)西方进路,即推崇西方法治国家的司法制度,主张我国的司法改革应当大幅度地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提出和赞同这_进路的大多是学者,在上世纪末我国提出司法改革问题时就有学者主张这_进路,近来仍有不少人坚持。如有学者在考察了西方法治国家宪政与司法的关系后认为,中国当前应当从宪政的架构审视司法改革和从司法的进路探索宪政建设,具体努力方向为:塑造''宪政型司法",构建司法审查制度;在宪政程序中导入司法理念,寻求司法改革与宪政之间的良性互动。(2)程序进路,即从诉讼程序入手推进司法改革。在上个世纪末,_些研究人员提出司法改革说到底是诉讼程序的改革,因而应当从程序公正的角度研究司法改革。如有学者指出:"司法改革在实质上是程序的改革,司法作为对争执进行权威性裁断的活动和过程,完全是以程序为核心的:行为通过程序进行,关系通过程序联结,制度通过程序体现,过程通过程序展开,结果通过程序形成和获得正当化。司法改革涉及的范围尽管广泛,但最终都要化解和归结为程序的拆毁和设定。"在同一时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研究人员撰文指出:"强调司法的程序性,将司法的程序性作为检验司法公正是否实现、司法职能是否发挥作用、司法改革是否成功的标准之一,应当成为改革者的指导方针。如果司法改革脱离了司法程序本质的实现,最终仍难建立一个公正、独立、科学、胜任的司法制度。"这-观点得到了较多的响应,直到现在还很有说服力。(3)本土进路,即强调发掘我国法治建设的本土资源来推进司法改革。有些研究人员主张从我国实际出发开展司法改革,认为我国也存在推行司法改革和建设法治的土壤,要注重发挥本土资源在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把本土资源发挥到极致的是当前一些人民法院推行的诸多改革措施,如"送法下乡",发挥乡土社会中法律人的作用,以及近期受到一定推崇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胨燕萍工作法"等。这些做法受到的批评较多,相比之下主张结合程序进路开展本土进路司法改革的观点温和得多。如近年来有法律实务部门人员撰文指出,研究我国的司法改革,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厘清本土与西方在司法权力、司法体制、司法功能和司法价值等方面的区别和差异,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法定内涵。以此为视角,当下我国司法运行特色可以表述为:以程序正义为基础,以实体公正为主导,以化解社会矛盾为根本,以强化监督为保障。这一特色厘清了司法改革的对策与进路。
通观上述三种司法改革的进路,它们尽管各有优点,但在我国推行起来都很困难。第一种进路虽然在西方一些国家已经取得了成功,但它在我国基本不能实现,至少在当前和今后的_段时间内无法实现。因为这种进路所立足的政治体制与我国的政治体制有着根本的区别,而且我国高层在司法改革问题上一再强调绝不对西方的制度照抄照搬。第二种进路虽然抓住了司法改革中的某些关键问题,但它仅仅限定在程序领域,显然是不全面的。按照这种进路,司法改革将被限缩为程序法的改革,只需要修改诉讼法就够了。这会导致司法改革中的不少重要领域被忽略,司法机关的地位和司法的功能都将明显削弱。第三种进路中一些过于本土化的做法自然是不妥的,这等于否定了世界上_些法治发达国家在司法领域的文明成果,而且它的推行带有明显的政策性,缺乏制度保障。借鉴了程序进路的温和的本土进路虽然看似合理,但是它更多是一种改革的原则或者指导思想,并没有解决实际操作中的问题。
相比之下,以法律方法为进路的司法改革不仅是_种新的改革思路,更重要的是它能够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推行。这是因为:(1)这种改革符合司法原理。司法是法官处理案件的活动,如果法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不能通过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推理等方法对法律和事实进行诠释,不能作出最终的判决结果,那么法官就不是真正的司法主体,法官的审判活动就沦落为一场没有实质意义的表演。以法律方法为进路的司法改革是一场遵循司法原理的改革,这一点决定了它在我国即使会遇到一些挫折,也必然能顺利推行下去。(2)这种改革的意识形态不浓。许多在西方行之有效的司法制度之所以不能搬到我国,主要是因为它们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与我国的政治制度格格不入。以法律方法为进路的司法改革是从法律方法入手的,带有明显的技术色彩,与意识形态、价值判断等纯主观的事物保持着较远的距离。这种改革的明显特征是"多解决问题,少谈论主义"在淡化主义的前提下能够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自然会受到高层的重视和肯定。(3)这种改革对司法制度的冲击不大。改革是破除旧的制度建立新的制度的过程,_般都会对社会带来很大的冲击。法律方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强调在不改变或者很少改变现有制度的情况下充分发挥法官的能动性,即它对法官的要求、对法官的改变远远超出了对制度的改变,注重维护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司法改革当然是对司法制度的改变,因而以法律方法为进路的司法改革不可避免地会要求对司法制度进行某些变革,但这种必需的变革明显比西方进路、程序进路和本土进路下的制度变革小得多,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冲击也小得多,因而更为可行。(4)这种改革能够带来司法公正的结果。以法律方法为进路的司法改革在强调发挥法官能动性的同时,主张法官对自己的判决结果进行说理论证,并在某些时候进行价值衡量,以求作出具有合法性的判决。同时,为了限制法官的任性,它强调通过建立能够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作用、体现司法民主化色彩的陪审制度,要求法官的判决必须获得法律职业共同体和陪审团的认可,这可以解决当前一些判决结果与社会大众的预期差距过大的问题,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总之,以法律方法为进路的司法改革是在我国当前的政治制度下能够推行的改革,虽然会遇到阻力,但是与其他进路的司法改革比起来,它所遇到的阻力是最小的。
(二)关键领域:保障和制约法官审判的制度
司法改革是一项全方位的工作,牵涉司法制度的各个领域。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在总结我国的司法改革时,归纳了四个方面的内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包括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扩大司法公开,加强司法民主,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五项内容);加强人权保障(包括防范和遏制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限制适用羁押措施,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完善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扶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十项内容);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包括加强基层司法机构建设,简化办案程序,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开展法律援助,畅通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沟通渠道六项内容)。紧随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评选出的对法治国家建设有杰出贡献的十大司法改革包括:法院组织制度改革(包括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改革合议庭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三项内容);案例指导制度改革;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量刑规范化改革;刑事人权保障机制改革(包括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完善刑事证据规则两项内容);司法便民机制改革(包括加强基层人民法庭建设,推进小额诉讼制度改革,探索行政案件简易程序三项内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司法公开制度改革;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改革;执行制度改革。仅从这些官方发布的资料就可以看出,我国的司法改革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每一个领域的改革都不是一个小问题。面对如此广泛的改革领域,以法律方法为进路的司法改革应当从哪些领域入手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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