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是一项很严肃的事情,应当进行总体规划和顶层设计,在某一特定主体的主导下按部就班地开展。目前由各地方人民法院推行司法改革显然是不合适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司法改革也不成立。因为从法律地位上说,最高人民法院只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它并没有被法律授权推动司法改革,它所推动的司法改革总体上说都面临合法性的质疑。而且与司法改革相配套的其他改革显然靠最高人民法院是无法解决的,只能通过立法进行改变。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各项关于司法改革的规定,充其量只是一种司法政策,它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也不应当对下级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就我国当前来说,能够推动司法改革的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最高权力机关。原因在于:(1)司法改革涉及诸多法律制度的变更,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进行;(2)我国的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_部分,理应由最高权力机关统_筹划和推动;(3)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最高权力机关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它所主导和推动的司法改革最具有权威性;(4)由最高权力机关推动才能广泛吸取民意,循序渐进地进行,避免某些领导人一时兴起和随感而发。
确定最高权力机关主导和推动司法改革,并不是以法律方法为进路的司法改革的特殊要求,而是我国无论进行何种类型或者何种进路的司法改革都必须强调的一个基本原则。只有确定了这一原则,司法改革的合法化目标才能实现,司法改革才能走上正确的轨道。以法律方法为进路的司法改革也必须在最高权力机关的主导下,通过统筹规划和整体布局,实现改革的严肃性、系统性和连贯性,达到改革的预期目的。在这一进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参与者和执行者,而不是一个决策者和监督者,它自身也是改革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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