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上) (2)
时间:2016-03-16 11:41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张維迎 点击次数: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维护和推进交易的唯一必要条件。法律制度通过提供合约的执行机制使得劳动分工和交易得以进行;如果没有法律对合同的执行,人们之间的交易就很难进行。但新制度经济学(特别是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证明,法律制度的作用被大大地夸大了(Greif,1996),法律制度并不是合同得以执行的唯一制度安排。即使不借助于国家的权威,非正式的合约也可以支持交易的进行。经验研究表明,即使在象美国这样法律制度最健全的国家,大部分的交易活动也是通过非正式的合约安排进行的,商业纠纷的解决常常并不借助法律的裁决(Macaulay,1985;Macneil,1985)。在法律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非正式的合约则更为普遍。类似地,国际间的许多交易也不借助于法律上可执行的合同。
法律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由第三方(法院)执行的交易规则(third-partyenforcement)。法律在支持交易活动上的局限性来自用法律执行合同所需要的条件经常得不到满足。用法律执行合同所需要的第一个条件是,交易双方当事人事前(exante)签定的合同条款必须相当完备。完备的合同意味着所有未来可能的状态以及每种状态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比如说,在一项供货合同中,一个完备的合同不仅要写明供货的数量和价格,而且要写明产品的质量、技术规格、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付款方式,以及发生纠纷时的解决办法等。但在现实中,由于当事人的“有界理性”和交易环境的不确定性,要预期所有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是非常困难的,写出一个完备的合同就更困难了。即使象房屋装修这样的合同,客户也很难事前确定所有的技术要求,更不用说象雇佣关系和投资决策这种更复杂的交易了。有时,即使从理论上讲一个完备的合同是可能的,但如果成本太高,当事人也宁肯选择不完备,留待事后根据情况不断补充。但是,如果合同本身是不完备的,要由法院去执行就非常困难。我们通常说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是这个意思。清官之所以难断家务事,就因为家庭合约是不完备的。
用法律执行合同所需要的第二个条件是,合同中规定的行为在事后(xpost)不仅能被双方当事人观察到(observable),而且能为第三方(法官)所见证(verifiable)。在现实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即使双方都能观察到的行为,要在法庭上证明也非常困难,“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反映的就是这样一个现实。由于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许多交易合同不可能由法院来执行。比如说,假设雇佣合同规定“如果雇员努力工作,表现杰出,就将得到提拔”,这样的合同在法律上没有意义,因为即使雇员努力工作,老板不提拔,法院也没有办法证明究竟是老板还是雇员在说谎。
许多交易合同没有办法通过法律执行,并不意味着交易就不能进行。在现实中,非正式的合约是大量互利交易得以进行的主要形式。与正式的合同不同,非正式合约通常是非常不完备的,甚至没有文字表述,只有双方当事人心理明白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因而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既然法律上不可行,当事人为什么要“签定”这样的合约呢?因为当事人预期,出于信誉的考虑,对方会自觉遵守合约。也就是说,非正式合约是通过信誉机制(reputationmechanism)自执行的(self-enforcing)。这里,信誉可以理解为为了获得交易的长远利益而自觉遵守合约的承诺。比如说,雇员预期努力工作可以得到100元的奖金;但给定雇员已经努力的情况下,如果只考虑眼前利益,雇主的最优选择是不兑现承诺,因为这样可以节约100的成本。但这样做的后果是,雇员以后就不会努力工作了。但是,如果雇员的努力对企业的发展非常重要,考虑到长远利益,雇主的最优选择是兑现承诺。预期到这一点,即使没办法求助于法律,雇员也愿意接受这样的合约,努力工作。
法律和信誉既有替代性的一面,又有互补性的一面。就替代性一面来说,当事人越有积极性讲信誉,人们之间的信任度越高,正式合同就越没有必要,法律的重要性就越小;反之,法律制度越健全,正式合约越能得到有效执行,信誉在维持交易中的重要性就越小。就互补性的一面来说,法律和信誉是相互支持的。一方面,许多复杂的交易需要法律和信誉同时起作用,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行。比如说,雇佣合同的一部分内容(如解雇条件、显性激励合同)可以由法律执行,另一部分(如内部提升)则只能由信誉维持,缺少任何一个机制,雇佣关系都不可能有效。另一方面,法律制度越健全,不讲信誉的成本就越大,人们就越讲信誉;反过来,只有在一个人们比较重视信誉的社会里,法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三、重复博弈与信誉机制
为了理解信誉机制发生作用的条件,让我们构造一个简单的博弈模型(Kreps,1990)。假定有两个当事人,一个是委托人(principal),另一个是代理人(agent)。博弈有两个阶段。在博弈的第一阶段,委托人可以选择信任代理人,也可以选择不信任代理人。如果委托人不信任代理人,交易不进行,博弈结束,双方各得0的收入。如果委托人选择信任,博弈进入第二阶段,轮到代理人决策。代理人可以选择诚实,也可以选择欺骗。如果代理人选择诚实,双方各得5个单位的收入;如果代理人选择欺骗,代理人得到10个单位的收入,委托人损失5个单位收入。
现在先假定交易只进行一次,让我们用逆向推理的办法求这个博弈的纳什均衡。给定委托人选择信任的情况下,代理人应该如何选择呢?如果代理人选择诚实,得到5个单位的收入;如果代理人选择欺骗,得到10个单位的收入,所以,理性的代理人的最优选择是欺骗。回到博弈的第一阶段,如果委托人有理性预期,知道代理人会选择欺骗,委托人选择不信任得到0个单位的收入,选择信任损失5个单位的收入,所以,委托人的最优选择是不信任。纳什均衡是:委托人选择不信任,代理人选择欺骗。
这是一个非常令人沮丧的结果。给定双方合作可以带来10个单位的剩余,合作比不合作好。但由于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委托人不信任代理人,合作不会出现。
解决问题的一个办法是双方事前签定一个合同,规定:如果代理人欺骗,将要赔偿委托人(比如说)6个单位的收入。如果合同是完备的,并且代理人的欺骗行为事后能在法庭上被证明,代理人选择诚实得到5个单位的收入,选择欺骗得到4(=10—6)单位的收入,所以诚实比欺骗好。如果委托人预期合同能被执行,他将选择信任代理人,合作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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