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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行为法适用过程中的价值判断(2)

时间:2013-08-30 09:11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应华俊 点击次数:

  三、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侵权行为一经成立,加害人必须赔偿因加害行为发生的损害。但是,一个侵权行为所发生损害,有无限地扩展下去的可能性,所以就构成什么范围内应该赔偿的问题。以生命受到侵害的场合为例加以考察,可以预想到发生以下一系列的损害,除了受害人生前应得的工作收入不能得到,还有殡葬费,对加害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费用,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抚慰金等等。对以上这些损害加害人是否都应予以赔偿呢?因果关系的判定就是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道“过滤器”。在过错责任中,并不是一切自然法意义上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都要根据侵权行为法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只有适当的因果关系才构成这一责任的前提条件。因而,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法上同时扮演着两个不同的角色:在积极面上,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基础和出发点;在消极面上,它又是法律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制,以寻求个人活动自由与对他人权利加以保护之间的平衡的工具。

  德国法上对因果关系的考察分为两步,第一步要运用——在刑法中适用的——所谓等值性公式(等值性源于所谓等值理论,其内容为:结果的发生可能与多项事实有关,对于其中任何一项事实来说,假如排除了它就不会出现目前的结果,那么就认为该项事实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即该事实作为条件对结果来说是等值的。)即无此条件,即无彼结果。如果一个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则借助此公式,可将这一行为排除在外,因此可以把等值性公式看作因果关系的第一道过滤器。但基于这一公式纯粹的自然科学特点,它也包括了许多与法益损害是由十分间接的关系的行为。要将责任法意义上的致害原因合理地限制在重大原因上,还要依据所谓适当性理论。根据这一理论,只有“当一项事实在一般情况下就会导致某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时,它才会被视为该结果的原因;如果该事实在极其特殊的、可能性极小的情况下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并且该事实是一种事物在一般进程中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则这种事实不属于导致结果的原因。

  笔者认为,严格来讲,德国法上的适当性理论并不是所谓的因果关系学说,而是司法裁判者在适用侵权行为法时就个案所做出的价值选择或者判断结果。因一个行为会现实地发生各种各样的损害,因此,即使通过所谓的适当因果关系理论、近因原则限制赔偿责任范围,具体地应该让加害人赔偿何种范围的损害的问题,反面地,也会出现使加害人负担受害人不能得到赔偿的损害的情况,构成关系到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损失分担的政策性价值判断。这样,是采用应该尽量宽泛地填补受害人的损失的见解,还是采用使加害人避免过大的负担的见解,由于采用的价值选择不同具体地判断就不同。为使这种判断合理化,日本侵权法理论界一直试图通过某种概念将作为根据的一般基准加以定型化。其中,日本的鸠山博士就主张,德国民法的相当因果关系的重要性。即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相当因果关系”得到认定的场合,就应该赔偿该损害。目前,我国的侵权法理论界也有学者主张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借鉴德国的适当因果关系理论。但是,笔者认为,在侵权行为制度之下,首先,在该损害与加害行为必须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在认定(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存在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地探讨“相当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并划定责任界限。这种做法在概念上有些混乱。并且,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即存在着构成有无事实性因果关系的问题时使用相当因果关系这一术语的例子,反之,也存在着实际上是相当因果关系(限制责任)的意义上使用因果关系这一术语等情况,相当因果关系的概念被在多种意义上使用从而产生了混乱。并且,值得注意的是德国损害赔偿法中相当因果关系的的概念依据来源是德国损害赔偿法采用完全赔偿原则。在我国本来就不采用完全赔偿原则的立法例下,是否有必要引入德国法上的相当因果关系概念是值得商榷的。或许我们可以反过来加以考虑,本来就是使用任何概念也不可能从那里直接导出是否应该赔偿某损害的结论,即不存在所谓的赔偿范围的决定基准。因为在可能无限继续下去的负面变化之中某一个别损害是否会让加害人赔偿的问题,是与政策性的价值判断相关的问题,是受当事人的地位、受到加害关系的种类、损害的种类、社会的意识等影响而其判断发生变化的对象。因此,向抽象的概念寻求决定赔偿范围的基准,是徒劳的,而只能综合上述那样的各种因素,从所谓的“公平”观念导出结论来。

  由上文可以看出司法裁判者在适用侵权行为法过程中所要做的价值判断工作的复杂程度可见一斑。在侵权行为法适用、价值判断两大宏大命题下:本文从人格权保护,过失的认定,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三个方面抛砖引玉式的论述了侵权行为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价值判断。

  参考文献:

  [1]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著.齐晓琨译.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6.

  [2]哈佛法律评论.徐爱国组织编译.法律出版社.2005.

  [3]庞一然.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法制与经济.2009(4).

  [4]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5][美]霍姆斯著.明辉译.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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