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30 09:24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李寒劲 点击次数:
一、合理期待原则的法律界定
“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观念,最早是在1896年由英国法官Stornmon·Darling提出的,他主张“保险单应根据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进行解释”。但是当时保守的英国法院并未采纳其主张。在美国保险法上,“合理期待”的概念源于法官LearnedHand审理的Gauntv.JohnHancockMutualLifeInsuranceCo.一案中,他虽然并没有明确提出合理期待原则,但显然已经意识到存在这样一个新的原则。此后,Keeton法官于1970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其著名的《保险法上存在的与保单条款相冲突的权利》一文,在这篇奠基性的论文中,他明确了“合理期待原则”的概念,即“投保人或未来受益人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客观合理期待应当得到满足,哪怕尽力解读保单条款的含义也不支持他们的期待”。英国保险法上有学者主张,保险单应根据被保险人的合理期望进行解释。在我国也有学者对该原则作出界定,“合理期待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之时,应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合同缔约目的的合理的期待为出发点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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