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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法律性质

时间:2013-12-07 09:0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张媛 点击次数:

  摘要:非法套取、提现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该行为使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丧失了对住房公积金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造成了财产损失。应当对非法套取、提现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以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以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实施。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法律性质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升温,住房公积金也越来越多的为人们所关注,而套取、提现住房公积金并从中抽头成为了一些人眼中的新的生财之道,这种行为已经极大地损害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
  1存在的争议
  那么对于这种非法套取、提现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呢,一种意见认为非法套取、提现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套取、提现住房公积金没有侵犯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其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但在套取、提现过程中伪造相关单证行为构成相应的犯罪。
  2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在对套取、提现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作出认定之前我们有必要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作出界定。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从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看到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是属于职工个人。同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这一条的规定体现了,在住房公积金被个人提取出来之前住房公积金是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的。通过对上面两条规定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那就是住房公积金在被个人提取之前其所有权和占有、使用权是相互分离的。而针对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个人只有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之一才能够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只有满足了上述五种条件,职工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了以上这五种情况外个人是不能够将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的。那么在住房公积金被提取出来之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享有哪些权利呢?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其管理的公积金享有有限的使用权,其在使用过程中获得的受益并不是属于住房公积金缴纳人的。
  3提起公积金行为的界定
  在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进行分析后,我们再对刑法中对诈骗罪的规定进行分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在对诈骗罪进行具体分析的时候,我们应当联系诈骗罪在《刑法》中所处的章节,对诈骗罪进行分析。诈骗罪作为刑法侵犯财产权一章中的罪名,我们应当明确,这一章中的财产权包括哪些权利。一种观点认为,此处的财产权仅仅是指财产所有权,认为只有行为侵犯了财产权才能够构成这章中的犯罪行为。本人认为我们不应当仅仅将此章中的侵犯财产权中的财产权理解为财产所有权,我们应当将财产权作出扩大性的理解,应当将这一财产权理解为财产性权利,通俗的说,此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是被害人的财产性权利,此权利不仅仅包括财产所有权而且还应当包括能够为被害人带来财产性利益的其他各种权利。诈骗罪属于《刑法》第三十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罪名,从立法本义来说《刑法》这章罪名的设立在于打击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从而保护人们的财产权利。而能够给人们带来财产性权利的并不仅仅是财产所有权,其他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等权利都能够给人们带来财产性的权利,因此侵害这些权利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说和侵害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是一致的,同样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其次从《刑法》对诈骗罪的描述来看,诈骗罪的行为要求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不是说以非法所有为目的。因此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针对的不仅仅是他人所有的财物;诈骗行为也同样可以针对自己所有,但为他人占有使用的财务。
  在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以及诈骗罪的构成进行分析后我们再回过头来看套取、提现住房公积金的行为。非法套取、提现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在住房公积金缴纳人不具备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虚构的合同以及其他手续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骗取出来。使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丧失了对该笔住房公积金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虽然对住房公积金享有所有权,但其不具有对住房公积金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其是通过诈骗的手段非法取得了该公积金的占有权。同时这一套取的行为使得住房公积金丧失了对一部分本应由其管理使用的住房公积金的占有使用的权利,侵害了其本来可以获得的部分财产性权利。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非法套取、提现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是在行为人对住房公积金不具备占有使用权的情况下,通过欺诈的手段占有了本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占有使用的那部份住房公积金。从本质上来说套取、提现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是一种诈骗的行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虚假的单证合同,将本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占有使用的公积金占位己有,严重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性权利。因此非法套取、提现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
  4与其他诈骗行为的区分
  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非法套取、提现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与其他普通的诈骗行为也有着一定的区别。那就是,毕竟行为人对住房公积金享有所有权,其有别于一般的诈骗行为。该行造成的损失是间接的,因此在认定诈骗犯罪数额的时候,不应当直接将其套取的住房公积金数额认定为诈骗犯罪的数额,该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结合该行为的恶意程度和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造成的损害程度来综合确定该犯罪的犯罪数额。另外在非法套取、提现住房公积金的过程中常常伴随着一些其他的犯罪行为,该行为属于诈骗犯罪的手段行为,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当择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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