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0-24 12:08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田震 点击次数:
摘要: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将"电子数据"独立证据形式的法律地位,因此电子证据在今后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无论是作为破案线索还是定案依据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由于电子证据收集运用与传统刑事证据相比有许多不同的地方,也更易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侵害。本文将从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入手,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视角出发,为我国电子证据运用过程中隐私权保护制度的构建提出参考意见。
关键词:电子证据;电子取证;隐私权;人权保护
一、问题提出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1]隐私权的概念最早被提出是在1890年哈佛大学《法律评论》一篇题为《论隐私权》的文章,美国通过制定《公开签账账单法》(1970年制定)、《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以上三部法律均为1974年制定)等法律在世界范围内率先建立了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随后,法国、德国等西方国家也纷纷建立了自己的隐私权保护制度。我国的隐私权保护制度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我国宪法并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看待,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对公民名誉权保护的间接方式实现的,电子证据在案件办理中的大量应用必将对公民隐私权保护构成极大的挑战。
侦查人员在搜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难免要搜查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电子计算机所储存的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以及网页浏览记录等信息,这其中可能有破案线索或者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也可能有与犯罪无关的犯罪嫌疑人的私人信息,还可能有案外其他人的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中不仅可能有姓名、住址、年龄、收入情况等普通信息,甚至可能包括许多犯罪嫌疑人或者案外人不想为外人所知的个人秘密如生理缺陷、生活隐私等私密信息。这次个人隐私如果被不当利用,很可能造成难以预料的后果。
二、电子证据收集与公民隐私权保护冲突的原因
(一)电子证据收集法律规制不完善
电子证据是一种不同于传统证据形式的新证据,在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采取特殊的方式加以收集。但目前我国没有针对电子证据提取的司法取证工作制定的相关操作规程,规制电子取证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部门规章和工作规定,例如《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和《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这直接导致了侦查部门在电子证据收集过程中无章可循。在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中,侦查人员往往凭借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经验进行收集,这种收集随意性太大,在搜集的过程中,侦查人员既可以搜集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也难免会搜集到与案件无关的证据。这些无关信息一旦被侦查机关所掌握,很难保证与案件无关的电子数据信息不会被泄露。
(二)强制性和技术性侦查措施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
目前学术界针对电子证据的存在形态将电子证据分为静态电子证据和动态电子证据。针对静态电子证据的收集侦查机关主要是通过强制命令记录、保存、提供以及搜查、扣押等强制手段完成,针对动态电子证据的收集则主要通过电子监听和实时数据收集等技术侦查手段完成。从上述两类电子证据的主要收集手段我们可以看出,收集电子证据主要是通过强制性和秘密性的手段实现的,然而不管是强制侦查手段还是技术侦查手段,虽然对提高电子证据的收集效率乃至提高侦查破案的效率都大有裨益,但是如果侦查人员滥用这些手段则很有可能造成对公民隐私权的极大破坏。
1、强制型侦查措施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
(1)强制命令记录、保存、提供
强制命令记录、保存、提供电子证据是指国家授权侦查机关可以强制命令国内的计算机个人用户或服务提供者记录、保存和提供其持有或者控制的特定计算机数据。[2]强制命令记录、保存、提供能够为侦查机关搜集电子证据提供很大的便利,但该项措施的实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有诸多不利之处。其一,对该项措施的规定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例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等,法律位阶比较低,体现不出隐私权宪法权利的地位。其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中储存着大量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以及一段时间内的上网、聊天等读写记录,上述行政法规对网络服务商提供数据的范围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确定,在数据的保护时间上也缺乏相应的灵活性。
(2)搜查扣押
搜查扣押是传统的刑事证据收集方式,在搜查的过程中,侦查人员要收集犯罪嫌疑人使用过的涉案计算机,该计算机中不但会储存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还会有与案件无关的证据,这样侦查人员在搜查的过程中就不可避免的会侵害公民的隐私权。
2、技术型侦查措施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
最新修订的刑诉法第二章、第八节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适用范围、程序及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摆脱了技术侦查措施长期只由《人民警察法》及《国家安全法》等单行法进行规定的局面。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得的证据材料的法律地位问题也得到了有效的解决,因此笔者可以预测,在将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技术侦查这一高科技破案手段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技术侦查措施的秘密性和强大的控制能力,该措施可以使得犯罪嫌疑人的一举一动都处在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虽然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程序和使用主体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但是还是难以摆脱技术侦查会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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