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8-09 09:5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王晓琳等 点击次数:
土地增值和土地补偿存在巨大差距,在征地中,土地增值收益被处于垄断地位的政府占有,原土地所有者农民却无法得到。土地增值收益在农民、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分配不合理,征地补偿费用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政府之间的不合理分配进一步侵害了农民的经济利益[2]。
(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农民的社会权益得不到保障
河南省对征地的农民往往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办法,忽视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社会保障安置。一方面,土地被征收,农民失去了拥有土地所能带来的社会权益(就业权和社会保障权);另一方面,由于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制度,农民和市民享受不同的待遇,在就业、社保上,被征地的部分农民往往游离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这就使得失地农民处于两难境地,进而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三、河南省征地中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对策
(一)政府履行服务和监管的职能,培育农民成为土地市场的主体
打破政府对农地转用市场的垄断状况,转变政府在土地市场中的职能,强调服务和监管职能。改变强权政府和弱势农民的现状,转变在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作为经济利益主体的行为,切断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仅保留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场的服务和监管职能,积极完善和创新土地市场的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促进征地中土地市场的合理化发展。
建立和健全农地向非农地转换的土地市场机制,完善土地交易规范,建立起有序、合理的土地流转市场,明确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对原有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在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可适当放开农村集体土地的二级交易市场,让土地开发商和农民或农民经济组织进行直接的交易,让农民真正成为土地市场的主体,获取土地的主要转让收益,规避政府的中间牟利。
(二) 规范征地程序,建立农民参与机制和利益代表机制,维护农民的政治权益
严格规范征地程序,实现征地过程的透明化,可对相关内容进行提前公告,确保农民的知情权。让土地权利人在征地调查、补偿费用的协商及分配等环节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参与进来,实现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培育农民合作组织或农民协会等非政府机构,增强组织性和谈判能力,切实代表和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政治权益。对失地农民采取无偿司法援助,减免诉讼费用,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指导维权措施等方式,实现失地农民的合理诉求。在对待处在复议期间的征收行为时,应当停止征地行为,避免矛盾的恶化升级。
(三) 以“市场价”为补偿基准,合理分配土地收益,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
根据河南省的征地状况,应在合理范围内实现土地增值收益在农民中的分配,实行“以土地市场价为基准,以土地增值收入为幅度收益”的征地补偿机制,即以市场价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同时对土地的增值收入进行部分返还失地农民。对于用于纯公益性项目的征地,土地增值收益归国家所有;对于准公益性项目证地的增值收入,70%归国家,30%返给失地农民;对于开发性项目征地的增值收入,30%归国家,30%归地方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40%可返还给农民。这样,就可以保证政府和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双赢,同时也适当规避了政府和开发商的寻租行为,节约了交易成本。
(四) 完善失地农民保障制度,强化技能培训,营造良好的就业和社会环境
目前,河南省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在完善中,在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方面都有了基本的规定,一定程度上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政府在就业方面采取市场化战略,鼓励失地农民自主择业,但由于失地农民的文化知识水平有限等因素的限制,找到的工作处于社会最低端,导致心理和生活处在城市的最边缘。因此,推动非物质化的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障势在必行。加大对失地农民的职业技术培训,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体系;设立失地农民就业保障基金,为失地农民学习技能培训和获取就业信息提供资金支持;建立企业和失地农民的提前技术对接,实现定向培训与定向就业,为失地农民营造良好的就业和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吕琳.城市化进程中被征地农民权益保护研究——以河南省为例[J].法制与经济,2009,(1):132-133.
[2]冯双生.中国征地中农民权益受损及保护问题研究综述[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2,(10):65-67.
[3]靳红.河北省征地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研究[J].经济视角,2013,(9):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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