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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大幅降价引发退房行为的法律思考(3)

时间:2013-08-07 08:56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侯彪 点击次数:

  由于我国在1992年才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有关价格歧视的法律法规更是发展滞后,通过法律手段调控价格的机制还不完善。就目前而言,我国有关价格歧视方面的法规主要是《价格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一些行政法规。

  (1)《价格法》有关规定

  1997年12月,我国颁布了《价格法》,并于次年5月正式施行。《价格法》是我国第一次明确限制价格歧视行为的法律,该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2)《反垄断法》有关规定

  2008年8月,我国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该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七项行为,其中第六项为:“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3)其他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2003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其中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上述法律、法规对价格歧视进行了明确定义,并都相应设定了法律后果。如,《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条,分别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在本案例中,开发商大幅降价,引致已购房者退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是确凿无异的。对于购房者来说,必须本着自己责任的契约精神,继续履行合同。问题的关键是购房者维权的方式错了,不应是要求简单的退房,而应积极采取法律手段,举报开发商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价格歧视。相信这样是可以给他们一个公道而不仅仅是没有任何价值的同情的。

  对于开发商来说,价格歧视这一策略不是不可以实施,而是要懂得如何实施以及实施的条件,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而影响社会公平和市场秩序。

  对于政府来说,必须要从维护法律公正的角度出发,严惩开发商这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不能因为政治上对楼市严控,就放纵这种行为。今后,很可能随着房地产调控的进一步加码以及开发商资金链的进一步紧张,类似的案例还会出现。关键是如何引导楼价有序回落,而不是默认这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发生,甚至还天真地认为这种现象是楼价下跌的好现象!这既不符合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更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和秩序!

  参考文献:

  [1]孙宪忠主编:《民法总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4月第二版。

  [2]金俭:“分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现代法学》1996年第1期第60-62页。

  [3]吴根发:“缔约中的信赖利益及其损害赔偿”,《法学》1999年第3期第26-30页。

  [4]高海霞:“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人利益的保护”,内蒙古大学2006届硕士论文。

  [5]许明月,林全玲:“信息不对称、附随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河北法学》2005年第10期第36-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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