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2-02 13:53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王利明 点击次数: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发展规律的系统总结。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市场经济,是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伟大实践。为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制,立法机关展开了大规模的民事立法,先后颁行了《担保法》、《公司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保险法》、《票据法》、《合伙企业法》等市场经济领域的法律。1999 年立法机关颁行了《合同法》,该法对合同自由原则作出了规定,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⑧ 该法废除了旧经济体制下的计划原则,取消了对合同的一般管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非因重大法定的正当理由,不得对当事人的合同自主性予以限制。⑨ 该法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经验的基础上,对诚实信用原则也作出了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交易当事人应严格遵循的道德准则,也是每一个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瑏瑠该法第6 条规定: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以及履行过程中全面履行其义务,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法体现了较强的保护弱者利益的价值倾向。如该法第289 条规定: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该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等规则也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
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对民事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我国加入WTO 的需要,更需要完善我国的基本民事立法。2007 年,立法机关经过八次审议,最终颁行了《物权法》。该法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也是鼓励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的法律,反映了我国改革的现实需要,并为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该法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构建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为市场的正常运行奠定了基础; 该法通过确认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转移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重要制度,有力地维护和保障了交易安全; 该法适应改革的需要,确认了征收和补偿制度; 规定了农村集体组织的财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并第一次提出了成员权的概念,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也为稳定承包经营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该法还切实维护了广大城市居民的财产权益。该法的颁布有利于鼓励亿万人民创造财富,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历史使命。在物权法通过不久,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 IFC) 于2008 年4 月22 日联合发布了《2008 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指出中国大陆2007 年因物权法的颁布,大大的改善了中国的商业环境,并因此将中国大陆列为商业环境改革前10 位之一。
从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立法经验可以看出,我国用短短二十多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一二百年的历程。自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的财富明显增加,公民也享有更大的行为自由,这些都需要民事立法加以确认和保护。在这一过程中,我国民事立法始终立足于改革开放的需要,立足于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对于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我们从中吸取有益的东西,进行借鉴,但绝不照抄照搬。例如,《物权法》有关所有权的规定,不同于传统民法的划分方法,依照主体的不同将其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由于我国立法强调本土性,使立法任务更为艰巨,但这充分保障了法律实践性、实用性和具体针对性。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虽然我国的民事立法在促进改革、保障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毕竟这些民事立法是在不同历史时期制定的,不论是各个立法的内在价值体系,还是外在规则体系,都缺乏统一的设计; 这些民事立法虽然反映了不同时期的具体社会需要,但是它难免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因此,一方面,在社会转型时期制定的民事立法仍然需要通过体系化进行整合,编纂成一部民法典,构建科学合理的、富有逻辑性和内在一致性的体系。通过体系化,可以将民法的价值与理念贯穿于整个法典的始终,对于不同部分的价值导向进行整体性的梳理。另一方面,从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来看,从《民法通则》到后来的《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改革的成果,这些立法既伴随着我国改革的进程而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改革成果的结晶,因而应当成为我国民法典制定的立法基础和支撑。由于我国的民事立法一直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改革的不断深化与发展为民事立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加速了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既然我国民法典编纂应该与改革同行,所以,其应当在总结以往立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向前推进民法典立法。已经启动的民法总则制定,应当在《民法通则》和2002 年《民法草案》的基础上进行。如果完全置现行民事法律于不顾,另起炉灶,重头再来,与我国以往的民事立法经验和立法传统均是有所背离的,也会弃改革的成果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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