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2-02 11:43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王建文,张莉莉 点击次数:
摘要: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创新法律规制的理论切入点在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新定位。随之也带来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包括自由贸易试验区单独立法的法源依据、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律制度与国内其他地区法律制度的协调、自由贸易试验区具体法律制度的建构等。鉴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与传统意义上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发展模式和设立初衷方面的本质区别,各国际金融中心的监管理论与实践为我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金融监管制度设计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主要包括:制定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监管条例;确立原则监管的监管理念;设立独立的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监管机构;建立监管合作机制。
关键词: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创新,金融监管
2013年9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正式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在该方案中,金融领域的改革最为突出,包括适度放开货币自由兑换、利率市场化、汇率自由汇兑、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产品创新等多方面的试点。总体来看,上海自贸区的金融政策和制度旨在加快金融制度创新以及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在金融创新的背景下,现行制度已不能满足上海自贸区的实践需求,因而需要根据改革方案及实践需求推动制度变革与完善。笔者即以此为主题,研究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中的法律规制问题,以期对我国未来的自贸区实践有所助益。
一、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法律规制的理论切入点与实际问题
(一)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法律规制的理论切入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新定位
由于上海自贸区的设立有着中国自身改革需求的背景,因此研究上海自贸区的金融创新及其法律规制应当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制度需求相联系,而后者的核心则在于政府与市场这两种典型资源配置手段的协调。
综观目前经济学中关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研究,大致存在三种观点,即市场亲善论、国家推动发展论以及市场增进论。其中,市场亲善论和国家推动发展论可谓两种平行对立的观点,它们认为政府或市场是-种理想的、优于另一方的且能够有效弥补另一方缺陷的资源配置机制,而忽略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理论与现实。
市场增进论类似于西方的产业规制理论,强调政府在企业与市场之间的协调作用,认为政府能够发挥其积极作用,使企业和个人的意志行使能力和经济活动能力得以增强并进_步发展,使原本分散的决策得以协调,从而增强民间部门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能力。而传统理论往往认为作为资源配置方式的政府和市场之间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在相当程度上忽视了企业(包括生产性企业和金融中介)作为市场微观结构在资源配置中所起的作用。市场增进论实际上突破了资源配置机制"两分法"的局限,指出在市场和政府之外,企业亦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资源配置的主体,因此,政府干预并非仅仅是基于市场失灵。该理论为政府和市场理论边界的划定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考视角。
基于市场增进论者的观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定位应当遵循两项原则是决定性原则,即市场和企业等微观经济主体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政府则发挥其补充作用;二是有效性原则,即政府对资源的配置必须以对成本与收益的全面考量为基础,只有在政府配置资源所耗费的成本小于其他经济主体配置资源所耗费的成本时,才有理由选择政府规制。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并非一成不变。在此方面,美国总统奥巴马的以下发言颇有深意:纵观历史,自由市场有效的原因之一在于我们寻找了恰当的平衡。我们在保护商贸自由的同时,又应用那些必要的规章制度来保护公众不受各种健康与安全威胁的影响,并防止个人和企业受到滥用自由的损害。
从实践来看,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程具有"强政府、弱市场"的典型特征。同时,实践惯性、思维惯性以及利益惯性这三方面的路径依赖进一步强化了经济发展中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在我国金融市场中,这种过度干预无疑是目前产生国有金融机构自生能力缺失、资源配置效率低下、金融机构存在潜在金融风险等问题的重要原因。由此可见,我国未来金融改革及其法律规制体系的重构,实际上是一个将政府拥有的过于集中的资源配置权力不断地移交给市场、企业的过程,是一个政府规制不断放松直至适度的过程。
依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在金融领域,上海自贸区将试点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产品创新等,也涉及一些离岸业务,具体体现在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和增加金融服务功能两方面。首先,在金融制度创新方面,一是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金融机构资产方价格实行市场化定价;二是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的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行先行先试,建立与上海自贸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三是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境外的资源和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其次,在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方面,一是推动金融服务业的全面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支持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银行以及民资与外资合办的中外合资银行,允许设立有限牌照银行、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二是允许建立面向国际的金融市场交易平台,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在试验区内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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