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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理财会计处理及其存在风险

时间:2013-11-18 13:3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王艳 点击次数:

  摘要: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迅速,逐渐成为其新型业务和重要利润增长点。本文基于2012年我国13家上市银行年报披露的信息,对各家银行结构性、保本和非保本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方式及其依据进行分类和总结,分析理财产品在会计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年报;理财;会计;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3)10-0079-04
  一、引言
  由于利率市场化和资产证券化发展进程缓慢、企业直接融资市场欠发达和投资者投资渠道匮乏,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迅速,已逐渐成为相对独立于传统业务的新型业务和重要利润增长点。根据2012年13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布的年报信息,上市银行2012年底所披露的表内理财余额合计10856.3亿元,约占其存款余额总和的1.8%。其中,结构性存款余额2670.9亿元,保本理财产品余额8154.1亿元。与国内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相比,国内目前理财会计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准则,银行处理模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都有所欠缺,既不利于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理解,潜伏着一定的金融风险。
  二、上市银行理财会计处理方式及其依据
  按照资产负债表账务处理方式的不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保本理财产品和非保本理财产品三种。本文对我国13家上市商业银行2012年年报进行分析,发现各行理财产品的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结构性理财产品
  结构性理财产品是由主合同及嵌入的衍生金融工具组成的混合金融工具,其中主合同(即普通存款)是以摊余成本计量,嵌入的衍生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2012年各上市银行年报中对结构性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方式主要有如下三种:
  1.结构性理财产品作为"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或"交易性金融负债",相关损益作为"投资收益"。工行和建行采用此种处理方式,其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CAS)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满足一定条件的混合工具可以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结构性理财产品进行拆分,所含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作为"衍生金融工具"列报,主合同部分列入"吸收存款",按摊余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相关损益作为"投资收益"。农行和华夏银行采用此种处理方式,其依据是认为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按CAS22要求应从主合同中予以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3.全部作为"吸收存款",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相关损益计入"利息支出"。中行和光大银行采用此种处理方式,笔者认为其依据是CAS22要求将结构性理财产品中的衍生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因在监管统计指标中结构性存款归类为存款,应缴纳存款准备金,并纳入"贷存比"计算口径,所以将其列入"吸收存款"。
  (二)保本理财产品
  对于保本理财产品,2012年各上市银行也有三种会计处理方式:
  1.保本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作为"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相应地,投资的资产作为"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工行、农行采用此种处理方式,其依据是CAS23"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若银行在与投资者签订的理财合同中承诺"保本",产品到期应保障本金支付,则用募集资金进行理财投资运作所发生的亏损要由银行承担,银行并未"将风险、报酬完全转移给客户",所募集资金和投资资产应在表内确认为金融负债和金融资产。
  2.所募集资金作为"吸收存款",投资资产作为"存放同业款项及拆出资金"等各项资产。建行采用这种处理方式①,将保本理财投资资产并入自营资产中反映,在同业之间这属于非主流的处理方式[1],笔者认为其依据是监管部门要求将表内理财产品纳入结构化存款统计②,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并纳入"贷存比"计算口径,因此列入"吸收存款"。
  3.所募集资金作为"其他负债"或其他相关负债,投资资产列入"其他资产"、"应收款项类投资"等相关资产科目,交行、华夏、光大、浦发、兴业等银行都采取这种处理方式,不确认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就不需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减少了在估值上的压力。
  (三)非保本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是否入表一般依据CAS23的规定"银行是否将风险、报酬完全转移给客户"来进行判断,若银行需要承担风险就在表内进行核算,由于非保本理财产品的风险基本上已经转移给投资者,因而大多放在表外进行核算。2012年各上市银行年报中披露的非保本理财产品情况较少,仅民生银行在"拆出资金"中列入与本行发行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资金池进行的短期资金拆借金额;招商和中信银行认为其所发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已全部转移,"理财募集的资金不在表内确认,于投资前记录为'其他负债'"。事实上,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尽管名义上风险已经转移,但银行对所发售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仍存在较大的隐性担保责任,一旦出现违约,银行不可能置身事外。对于非保本理财产品的计量,按照CAS13"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放入表外的非保本理财业务属于或有事项,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因此,非保本理财产品对银行估值技术要求较高。
  三、上市银行理财会计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缺乏统一的会计准则和行业规范,会计处理随意性较大,为银行进行规避监管提供空间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理财业务的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多为禁止性规定,较为零散,且对于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缺乏统一标准,指南和解释中也没有具体的指导意见,实际应用中主要参照或涉及CAS22、CAS13和CAS23等准则[2]。在进行会计政策的选择时,各家上市银行拥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处理方式较随意和简单,财务人员对准则的理解、管理层意图以及同业其他银行的核算方式都可能影响其具体会计处理方式的选择,这为银行规避信贷规模和贷款相关监管规则提供了空间。规避监管的主要做法有将风险较大的资产(如发放给限制行业的信贷资产)打包放入理财资产池中并隐匿于表外、通过产品设计使理财资金于特定的时间点在银行表内外之间进行转化、将表内保本理财资金列入存款以降低存贷比指标等。(二)未从账户管理上分离理财与自营业务,理财资金与自有资金的错位错配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
  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开立于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的自营业务与理财业务的托管债券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未严格分离,发生业务时后台无法直接进行处理,须辅以前台操作,以银行自制的债券买卖成交单作为结算单据,因此,银行可以较为便利地对自营与理财业务进行资金调剂和利益输送[3]。在实务中,除了混同理财与自有资金,银行还通过资金池等模式将不同理财产品的资金混合在一起,由于不同的理财产品的投向、期限和风险都不同,为了实现较高收益以及保证资产配置稳定,银行通常采取滚动发行期限错配的方式来进行操作。资金错位错配容易引发流动性等各种风险,不利于监管部门对理财资金流向的监督,同时投资者也无法对理财投资风险进行预见。
  (三)信息披露存在局限性,风险和责任分配不够明晰,不利于监管和投资者权益保护
  由于理财业务是金融创新产品,其会计问题与金融监管息息相关,会计信息披露作为财务报表的补充,在目前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建设还较滞后的情况下,对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责任划分,以及监管的有效性和投资者权益保护起到重要作用。目前会计准则中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是CAS37"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既有的理财业务监管规章中也普遍对信息披露问题有所涉及,但总体而言,各家上市银行理财业务信息披露仍存在较多局限。首先,从年报披露情况来看,一是各家银行披露的大多是表内理财产品情况,表外理财信息披露很少甚至不披露;二是同业之间披露口径不统一,披露的深度也不一样,导致信息缺乏可比性;三是信息披露的相关性不强,许多对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的非量化会计信息并未披露。其次,从每种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情况来看,许多上市银行没有披露完整的理财产品说明书,有些银行没有披露产品运作信息或到期信息[4],投资者与银行之间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风险和责任分配不够明晰。
  (四)理财产品认知水平不够深刻,估值技术和估值系统不完善,投后管理存在估值风险
  投后管理是银行理财业务管理的薄弱环节,广受诟病的主要是对所投资项目没有比照自营贷款进行严格风险管理,由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需要定期进行估值,会计处理中后续计量问题也应该属于投后管理的范畴。首先,对理财产品的认知水平不够深刻导致风险确认不及时。由于理财产品大多是创新型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各家上市银行对新生事物的认知和理解还不够深刻,对把握理财产品的风险缺乏实践经验,常常要等到风险暴露后才能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反映,延后处理的风险确认更是加大了表外理财的风险聚集程度。其次,理财产品估值技术和估值系统不完善。以结构性理财产品为例,由于其形式灵活多样、结构设计复杂,对于部分复杂的交易,需要从交易对手处询价,并在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变化、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进行估值;此外,结构性理财产品并没有统一的估值模型,进行估值时还要根据市场和产品情况,对模型和参数不断进行修正和调整[5]。
  四、政策建议
  (一)完善会计准则及相关制度建设,规范理财业务的会计处理
  首先,推动会计准则或相关制度建设。建议考虑制定"理财业务确认与计量"会计准则,明确理财业务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提供相应评估和判断标准,使银行能够根据业务性质进行判断,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其次,行业监管部门应与准则制定部门配合,建立会计与监管联动的机制。对应列入表内的理财业务进行明确,原列在表外的符合入表资产应限定时间要求其入表,使表外风险资产无所遁形;关注表内和表外业务相互转化过程中的会计处理,在判断依据、处理方式、计量方面提出可操作的要求,有效避免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规避监管。第三,适时制定具体业务的操作指南。应针对不同业务,合理设置会计科目,恰当选择记账方式,科目应能反映经济实质,并尽量与准则所涉及概念和原则一致。
  (二)对理财产品实行分账经营、分类管理,从账户管理上构建严格的风险隔离机制
  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应该开立单独的资金结算账户,设立理财一级科目、二级科目,在业务系统中建立相应的理财报表,保证完整、准确记录理财业务数据。同时,由于不同理财产品有各自的投资规律和风险等级,监管部门应该要求商业银行做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每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实行分账经营、分类管理、分人管理,尤其是资产池的理财操作模式,避免将不同投向、不同期限、不同风险的理财产品一起放入池中集中运作,争取实现资金来源和投向"一对一"的对应关系[6]。2013年3月银监会出台的"8号文"①中对此已经提出要求,但是由于达到这些要求需要大量的准备过程,既包括管理数据系统的完备和支持,也需要相应管理制度的完善,短期内是不可能实现的,应该是一个长期渐进的目标[7]。
  (三)提高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明确划分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风险和责任分配
  首先,监管部门应将理财业务监管规章中有关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理财业务信息披露整体框架,明确披露范围、内容、原则及标准。在保证会计处理合规性的前提下,强调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充分性和透明度,确保风险信息不遗漏、不重复,提高监管的效率和质量;有些特殊的表外业务可以进行动态披露,提供不同时期的比较数据和非量化信息,以方便投资者对银行潜在风险和财务业绩进行全面评估。其次,商业银行严格按照监管要求,针对每种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信息披露,明确划分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风险和责任分配。监管要求的披露内容都要认真落实,监管规章尚未明确的问题可根据业务实际与投资者进行专门约定,应由投资者承担的正常投资风险要根据合约对银行予以免责,避免在理财产品收益无法达到预期的情况下,银行承担过多的担保责任。
  (四)关注金融创新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完善估值技术,精细化开展理财资金的投后风险管理
  首先,商业银行应提高对金融创新的认知水平,关注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由于理财产品创新中经常包含有非常复杂的合约安排,银行会计人员需要介入产品设计过程,了解金融资产和负债及其交易的细节情况,掌握其收益和风险的分布,并准确界定各相关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审慎评估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其次,商业银行应完善估值技术和估值系统管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逐步积累估值经验,比照自营业务提高对理财业务及资金的管理标准,精细化开展投后风险管理。
  (责任编辑:汤戈于)
  参考文献:
  [1]徐芳.浅析商业银行表内理财产品发展及会计政策[J].金融会计,2012(5).
  [2]杨立斌,陈谦.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会计处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金融会计,2012(5).
  [3]薛恒敏.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解析[J].债券,2013(4).
  [4]胡建平,段华友.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信息的网上披露:现状·问题·建议--基于上市银行网站的简易调查[J].西部经济管理论坛,2013(3).
  [5]张智楠.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初探[J].金融会计,2012(5).
  [6]巴曙松.银行理财产品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与风险管控研究[J].现代产业经济,2013(5).
  [7]刘澜.银监会2013年"8号文"释义[J].银行家,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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