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在的孩子们,我们都不得不承认他们的个体性意识增强了。从好的方面来说,就是个人想成功,成名成家,争取第一;从不好的方面来看,表现为不那么听话,有时自以为是,自作主张、自我中心,或者叫自私自利。就是那些好的方面,也可能以不好的方式表现出来;或者说被那些以追求金钱为目的的人引导到读死书、死读书,一味追求升学率的歧路上去。这种个体自我意识的觉醒,是相对于以前的集体(国家、学校、班级、家庭等)为单位作价值取向而言的。于是有了所谓的“个体本位”,就是说开始以个人为设想一切问题的基本单位。与此相关的,对我们成人来说,就应该把这种“个体本位”的意识进一步引申为财产所有权、隐私权、个体思想言论自由的权利以及对个性发展的尊重上。
事实上,没有这种“个体本位”的意识,也就谈不上公共意识,或者说,以前那种“公而忘私”的公共意识只是一种虚假的公共意识。
既“个体本位”,又生活在集体中,要培养他们的公共意识,这就是现时代对教育所提出的问题。
我甚至一直觉得我们的足球踢不好,就是因为我们的球员缺乏“个体本位”(于是出不了球星)的意识,因而也就没有了良好的集体意识和相互配合。
任何公共领域的形成和活动都遵循着某种先在的、也就是业已在无形中形成了的活动规则为前提。对这种规则当然可以质疑,甚至修改,这正体现出个体意识的增强;但无论怎样的质疑与修改,都以公共意识的增强、公共活动的有序、有效为目的。因为这种有序、有效的公共活动直接关系到个体的成功,个体自我意识的实现。
在与学生们讨论个人与集体这一对矛盾关系时,大家共提出了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没有了个体意识或个体本位的意识,自然也就不会发生个人与集体的矛盾,或者说那种矛盾关系还处于一种很低级的状态中。比如集体劳动时一个人干少了别人就得替他干,等等,还有“大河干了小河没水”之类的说法;其次,有人说,公共空间就是一个谁都可以去的环境,于是我们可以把公共意识区分为对“公共场所”的意识和对“集体活动”的意识。“公共场所”谁都可以去,但并不意味着谁都得参加“集体活动”,或者说,并不意味着大家对“集体活动”就一定要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公共场所”是达成“共识”的场所,但“共识”却不能反过来要求所有进入这一场所的人都得同意或信守。这里面的“共识”有着层次上的区分,而这一切都以个体意识的觉醒为前提。举例说,“公共厕所”就是一个谁都可以进去的地方,在“公共厕所”里当然会有几条最为基本的规则或者说“共识”,这是谁都知道的;但个人的隐私权又一定要在里面受到保护。这就是只有现代人才会有的对“公共厕所”在意识上的要求。第三,对公共意识最大的挫伤来自哪里?大家列举了好几条,比如对公共话语的全面垄断;比如本该有的公共辩论被简化为单纯的选举投票;比如在公共空间中又形成不同的小圈子,相互为敌,而且认为圈子越小越好;比如用大量的广告、商业性活动取代或填充了公共空间的活动范围;等等。当然最大的危险还是把公共空间中的公共活动转变为实现个人目的的工具。所有这一切就都发生在我们身边。
公共意识说到底就是一种公民意识。一个人为什么要爱自己的国家?“世界公民”在什么意义上才不再是一种空幻的理想?所有这些问题均涉及个人在情感与义务上的归属感。当人具有了个体的自主意识后,至少在理论上,他应该认为自己可以成为“别的人”(扮演另外的角色),甚至归属于别的共同体。但正因为我是纳税人,在经济上支撑、维护着这个国家,所以她才是“我的国家”,就如“这个家”确是“我的家”一样;反过来,国家也保护、维护着我们的生活秩序和基本的人身安全。“国”与“家”的不同不仅体现在规模、范围上,更体现在生活秩序本身所具有的内在价值上。于是国家法律在其所体现出来的政治性与道德性上何谓合法性,何谓正当性,才会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如果我们把马克斯·韦伯当初的设想扩展一下,就会发现当市场的经济秩序已经逐渐把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转化为某种工具理性时,解决的途径并不是取消市场经济及其相应的价值观念,而是或者第一,回到祛魅(dlsenchantment)前超越领域与世俗领域合二为一的时代,在一些人心目中,所谓的“古典时代”就是那样一个时代,“天道”、“天理”之类的观念依旧支配着我们的世俗生活;第二,重树或者追寻新的“克里斯玛权威”(charlsmatlcauthorlty)式的人物,也就是为着政治的需要而为我们的精神生活寻找到有如神授的领袖人物;第三,也就是我们所理解的公民社会的成型,以个体自主的意识在公共生活中扮演自己作为一个公民(而不是臣民或国民)的角色或身份,于是通过公共空间中的政治参与和公共舆论而使日常生活秩序中的伦理要素能够起到遏制权力的作用。
当然,这些都是对我们成人而言的个体性意识;就孩子们而言,随着他们个体性意识的日渐增强,到底如何才能通过“参与”与“行使”而意识到日常生活中伦理要素的普遍性,这对我们的老师们来说依旧是一个有些尖锐但又回避不了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