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17 13:03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陈斐斐 点击次数:
随着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与之相应的法权关系也不尽相同,而法律正是将这种法权关系变成权利关系,也就是法定权利,这样体现出自身存在的价值。法律的自身价值体现在抽象的社会目标中,每件事物中都富含着最普遍的东西,这个普遍的东西就是所谓的价值。著名的法理学家佩雷尔曼把自己的法哲学观点概括为,"法律基本上是关于各种价值的讨论,所有其他都是技术问题。"斯坦·香德也曾经说过:"秩序,公平,个人自由,这是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
法的价值从法律现象一产生就产生了,它从一产生开始就引起了法学家、思想家以及历代统治者们的高度重视,他们都直接或间接地对其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和实践上的探索。
首先是法律促进价值的体现,在这个意义上是指法的目的。例如,《体育法》第二章第十条"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第三章第十八条"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这些章法都是从法的目的来论述法律价值的。
其次是法律本身具有的价值,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具有的一定价值,时刻体现着其本身的整体倾向性。例如,第七章第五十四条"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这是从法律本身的角度来叙述的。
最后是在相同或不同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根据什么标准对其进行评价。在这方面意义上来讲,法律的价值就是指它的评价准则。例如,"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体育资金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资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论述是在法律确定的评价标准意义上来叙述法律价值的。
从上述几点不难看出法的价值,都是围绕根本价值进行的探讨,比如秩序、规则等。因为不论是法的促进价值还是其本身体现出来的价值,或者确认评价的标准,都是指向一个社会最基本的价值,那就是法律所维护的正义、自由、秩序、权益。由此可见,一个国家没有权利和意志的保证那么作为基本人权之一的体育权利也不过成了空话一句。
中国长期没有体育科的设置,直至康有为1893年在广州创办万木草堂,才开始有了体育课程。《大同书》(又名《人类公理》)是康有为的代表作之一,其中教育理想的观念背景是中国传统的大同思想和近代空想社会主义的综合体,带有明显的未来乌托邦色彩。
此时的康有为已初步领悟到一个民族必须利用时代的竞争意识去武装自己的头脑,在竞争中迫使自身的内涨力充分发挥出来,并且逐渐取得超前和领先的优势,才能在竞争激烈的世界上有立足之地。在甲午战争后,康有为形成了新的世界观:"天道后起者胜于先起也,人道后人逸于前人也。"这种后来居上参与世界竞争的意识,是一种能动的进化论世界观。
道其根本,体育思想是其教育救国、教育图强爱国思想的组成部分。资产阶级维新派是最早接受西方近代教育思想和体育思想的代表人物,他们以"救亡图存"为目的,从教育的观点来论述和倡导体育,这样就初步形成了中国近代体育思想。这一思想对促进近代体育在中国的广泛传播,学校体育的兴起,尚武风气的开拓,都起了极大的作用。
4结语
康有为的体育思想已经走过了一条从革新到对体育法学有着重要影响之路,形成了体育法与法学教育独立体系。虽然以目前的普及程度还不能将康有为对于体育法的思想尽享,但体育法学思想已经深入每一位体育院系和一部分法律院系的学生,相信可以结合体育法律精英和体育法律常识性的教育作为发展的实际。体育法制建设过程当中出现的林林种种的问题也让我们必须面对体育法律伦理问题,在体育法的思考与探究之路上不断的发现并分析出现的问题,使受众者理解体育法思想的根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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