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18 11:44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论文部落 点击次数:
而对于非营利的民办教育机构而言,尽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办法进行规范,但是许多问题依旧悬而未决。首先,《促进法》将民办教育机构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这样的定性不仅不能准确体现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还导致其与公办学校的法律地位出现了不平等,以至于各项政策难以运用到民办教育机构上来。其次,现阶段非营利的民办教育机构基本是基于社会捐资办学而产生的,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举办者的权益缺少相应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社会力量出资办学的积极性,同时,将公办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学校而纳入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范畴,不仅进一步混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一概念,同时还导致了很大程度上的民办教育领域的不公平竞争。“真正的”民办教育机构只能通过各种夸大的宣传、绚丽的营销手段甚至欺诈的形式争取生源,这也直接导致了民办教育领域的混乱。
基于对上海市民办教育市场的调查,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完善地方立法和配套措施,明确相关时限及具体程序。针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立及监管问题,2011年1月5日颁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作了一些规定,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申请时“应当将有关申请材料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后者“应当及时反馈书面意见”,然后前者“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但是由于这一规定缺少上位法(《行政许可法》)依据,且没有明确“征求意见”的具体时限,因此有关部门在执行时感到不好操作。为此,笔者建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尽快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协商,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内,研究确定一个可操作的时间表及程序图,并以政府规范性文件或部门规章形式予以发布。
第二,尽快研究制定具体设置办法,分级分类设定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准入条件。《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28条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立提出了五大方面要求:1.有熟悉教学业务和教学管理的培训机构负责;2.有与培训类别、层次与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3.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4.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5.有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但这些都还只是原则性要求和概括性规定,缺少量化指标、不够明确具体,在实际执行中仍缺少可操作性。为此,笔者建议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自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就各自所管辖的范围内,尽快分级分类制定各种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提出明确的、具体的、量化的办学条件指标。
第三,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联合执法,完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制度。调研中发现,有关部门在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及管理问题上,明显存在认识分歧。如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志认为,工商局执行的是公司法及企业注册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只负责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没有义务也没有力量去管理面广量大的经营性培训机构的具体业务。甚至有人片面认为,《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是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起草并推动出台的,故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来组织实施。各部门认识不同,也造成该条例实施的困难。为此,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商请市政府出面,就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及管理问题成立专门的协调机构,或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的联合执法,逐步完善各项监管制度。
第四,探索建立办学评估制度,完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激励及退出机制。在明确建立设置标准及准入条件基础上,为强化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保证且促进其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有必要适时研究制定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评价指标,并定期对其办学情况开展行政性及专业性评估。通过合格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中存在的问题,消除各种可能发生的办学风险;同时通过水平评估,建立激励和退出制度,引进优胜劣汰机制,推动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改进管理、提高质量、树立品牌,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潘嫣君.论民办教育发展的立法完善[D].电子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07.
[2]王奇.上海民办教育发展现状、挑战及战略举措[J].民办教育,2010,
[3]邵晶晶,杨建新.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加强监管的思考[N].江苏经济报,2012.
[4]董圣足.民办教育发展呼唤更大立法支持[J].教育发展研究,2010.
[5]崔立华,马芳平.试论民办教育面临的困境及解决路径[J].教学与管理,2013.
[6]张立群.中国民办教育生存报告[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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