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23 10:36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杨铮 点击次数:
一、美国儿童媒体规制与管控分析
美国儿童媒体的规制主要来自政府政策层面制定的法律法规、社会团体组织的监管以及媒体行业自律等几个方面。
1. 来自政府层面的法律法规
为保证儿童媒体的权益,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儿童媒体的法案,尤其对电视、互联网媒体的播放时间、播放内容及播出方式等进行了严格规定。
20世纪90年代至今,美国不断出台和完善各项关于儿童媒体的法律法规。目前,针对儿童媒体的法案有《儿童电视法案》《有线电视法》《电信法案》《通讯内容端正法案》《儿童在线隐私保护规则》《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案》等,这些法案的出台,避免了负面媒体信息对儿童的侵害,保障了儿童在接触媒体时能够有选择性地接触到积极向上、健康安全的媒介信息。[1]
2. 来自社会团体组织的监管
社会监管是美国传媒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美国传媒内容监管的重要一环,它一般由普通受众、社会团体、相关研究单位等构成。从监管方式来看,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社会团体监督,另一种是研究机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管往往通过发现问题、反映问题,与媒体交流沟通,实现督促媒体自律。发表论文如果媒体对其建议和意见不予采纳,社会团体将上诉至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乃至法院等部门,最终迫使政策机构立法或批文,进而完成媒体监管工作。而各类研究机构,更多的是集中在学术、文化等领域,对媒体发布的内容、影响等进行研究, 通过研究结果对媒介进行监督和考核。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社会团体对于媒体监管更为有效和直接。政府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之前,需要大量的调研和研讨工作,周期长、涉及面广,这时社会团体显得尤为重要,美国儿童电视行动委员会(ACT)的成立就是源于此。ACT的创办者是两个孩子的母亲,因看到儿童节目间隙插播广告,且广告内容充斥着不健康食物和昂贵玩具的信息,于是联合其他母亲成立了ACT,旨在改变儿童电视节目的现状。经过该团体的不懈努力,《儿童电视法案》最终出台,之前关于儿童节目存在的问题在此法规中全部解决。
3. 来自媒体行业方面的自律
媒介拥有自由表达的权力,更承担着表达自由言论的义务。为更好地实现和保护表达自由和言论自由,同时,也为更好地保护媒体的各项利益,媒体本身需进行一定程度的平衡和自律。为树立业界形象,避免法律纠纷,业内的内容审查制度往往要比国家规定更为严苛,电视分级制度即是美国媒体行业自律的重要方式之一。
政府立法、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三大板块,相互监督、互为犄角,已成为确保美国包括儿童媒体在内的所有传媒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美国儿童媒体规制内容分析
1. 播出内容
儿童媒体的播出内容受到美国政府及各界人士的持续关注,因此,立法规定涉及面较广,规定严格。
(1)对于儿童类节目的界定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如“三小时法令”中规定,儿童教育类节目,指为16岁以下儿童提供各类教育信息并满足其需求的所有节目,包括能够促进儿童智力及情感发展的核心类节目。同时,联邦通讯委员会以“三小时法令”中关于儿童节目播出内容的规定为参考依据、标准之一,为电视台换发许可证。[2]
数字时代,互联网对儿童的影响激增,为避免互联网无序信息和负面信息对于儿童的侵害,《儿童在线保护法案》规定,商业性的色情网站不得提供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浏览以下内容:缺乏严肃文学、艺术、政治、科学价值的裸体与性行为影像及文字。虽然这样会违反美国《宪法》规定的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但更多的家长和公众更倾向于对儿童媒体的信息予以过滤和筛选,以保护未成年人不受到不良信息的侵害。
(2)对于可能对儿童心理和生理造成负面影响的内容的规定。
第一,严格规定播出限制和收看资格认证。《儿童在线隐私保护规则》中要求,色情网站经营者须通过核查信用卡持卡人信息、登陆用户资料等方式,对用户进行鉴别,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色情网站。第二,电视分级制度是媒体行业自律的管用手段,其中对于儿童电视节目的分级,更是保护儿童媒体安全和健康的方式。该制度以年龄为标准,适用于美国境内公开发布的新闻、体育、付费节目以外的所有节目和频道。就儿童节目而言,主要分为三类:TV-Y,适合所有儿童;TV-Y7,适合7岁以下(包括7岁)的儿童;TV-Y7-FV,适合7岁以上的儿童。该制度实行两年后,电视业在此基础上再次推行新的内容分级制度,将所有娱乐节目分为四等:S节目中有性内容,V节目中有暴力内容,L语言粗俗,D有刺激性、引诱性对话。这样的划分办法,如果节目分类为TV-PG,则表示该节目需成人陪同观看,如果是TV-14,则意为14岁以下儿童不宜观看。
不断完善的规定和制度,一方面保证了媒体节目的制作水准,避免了可能发生的纠纷和摩擦,另一方面保证了儿童媒体的安全性,让家长更放心的让儿童观看电视节目,从而带动媒体的经济效益。
(3)对于儿童隐私方面的规定。由于互联网的特性,互联网络运营商掌握着大量儿童隐私内容,为保护美国儿童隐私权不受侵犯,《儿童在线保护法案》和 《儿童在线隐私保护规则》规定,互联网站在获取儿童信息时需获家长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用途,如果家长拒绝提供,网站须停止收集并删除所存信息。任何网站不得擅自泄露儿童信息予第三人,如果这些信息涉及伤害儿童的行为,该网站将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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