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23 10:36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杨铮 点击次数:
2. 播出时间和数量
(1)关于儿童节目的规定。目前,美国出台的法规规定媒体必须为儿童提供达到自律标准的、一定数量的节目,以免媒体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儿童应享有的媒体权益。尤其在相关法案细则中,规定了儿童节目所需的时长。如在《儿童电视法案》中,要求美国广播媒体需为儿童提供一定数量的教育类节目。又如“三小时法令”明文规定儿童类节目的播出时间应在7:00到22:00之间。其次,对于“成人内容”,尤其是低俗化、含有淫秽内容的节目播出时间进行了规定。《净化广播电视内容执行法案》中规定,广播电视媒体不得在任何时间播出淫秽内容等不健康的媒体内容,尤其是在6:00到22:00。
(2)关于刊登广告的规定。关于儿童节目间隙的广告,联邦通讯委员会如此定义:目的在于推销产品或服务的节目时间。如果与儿童节目相关的产品出现在节目之前或之后,且节目与节目间出现60秒以上的无关内容的间隙,即该节目广告的时长。美国法律严格限制儿童节目的广告时长,禁止在儿童节目中穿插广告。周一到周五,儿童节目播放的广告时间每小时不得超过12分钟,周末不得超过10.5分钟。
3. 传播方式
儿童可接触到的媒体因其接触方式和接收方式的不同,对儿童的影响也不尽相同,这就需要对不同的媒介方式采用不同的规制办法进行管理。美国《第一修正案》中曾明确表示,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等在内的纸质媒体不同于广电媒体,从信息安全和资源利用等方面权衡,广电媒体需限制,而纸质媒体则需保护。在20世纪70年代联邦通讯委员会诉讼太平岩基金会一案中,法院对于广播领域引用了与纸媒不同的宪法标准和细则援引,且明确表示,广电媒体更易为儿童接受和接近,相比纸媒,家长更难以监管,因此,广电媒体播出的儿童节目需要进行严格规制。而这一原则,至今体现在美国儿童媒体的规制和监管体制中。
三、对于我国儿童媒体保护的启示
1. 从政府立法层面,要建立健全我国儿童媒体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有部分关于儿童媒体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18条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互联网出版内容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截至目前,关于儿童媒体的规制和保护,仅在国家出台的一些综合性或行业性的管理条例或规定中有所涉及,并未有专门针对儿童媒体权益的法律法规。随着富媒体时代的到来,媒介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日渐增大,为保护儿童在接触媒体时接收到更多积极向上的信息,应尽早立法,对儿童媒体给予规制和约束。
(1)从宏观层面,对我国儿童媒体的发展方向给予规范。儿童媒体应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即将儿童的媒体权益和身心收益放在首位,其次才是经济效益。
(2)从细节方面规范儿童节目的表现形式和播出时间。目前,我国的儿童节目表现形式多样,固然是好,但也要有所取舍,涉及凶杀、暴力、情色等方面的内容,要尽量回避,避免对儿童身心造成负面影响。此外,对于儿童节目的播出时间要有所规定。这一点主要针对的是广电媒体。目前我国的数字频道中有多个少儿频道,这些儿童频道基本是全天候播放儿童节目。儿童的自觉性稍差,无休无止的儿童节目便会严重影响儿童的生活作息,进而影响到儿童成长发育。从媒体利益角度来说,由媒体自行规定儿童节目播放时间并不现实,唯有从政府层面立法约束方才可行。
(3)对儿童节目间隙穿插广告的时间及内容进行细化规定。2011年11月28日,国家广电总局下发《〈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决定自2012年起,全国各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但儿童媒体节目毕竟不同于其他媒体节目,在播出广告的时间及广告内容部分,应效仿美国《儿童电视保护法》,进行细化规定。
2. 从技术层面对儿童媒体进行规制。早在21世纪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第八项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有条件的校园和社区内,要有组织地建设一批非营业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有益的绿色网上空间。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学校要加强对校园网站的管理,规范上网内容,充分发挥其思想道德教育的功能。但在具体推广中,却遇到了各种问题,这项举措至今未能持续推行。而美国在用技术手段保护儿童媒体权益方面,则作出了较大成绩。V-chip技术是为防止儿童观看带有凶杀、暴力、色情等不适当的电视节目而发明的设备。目前已普遍应用于美国受众,主要功能是让家长为孩子定制电视节目。它可内置于电视机,以父母设定的观看标准为参考,如果儿童选择的节目级别比父母设定的标准低,则可正常收看;若所选级别高于设定标准,则电视画面会显示“该节目不能收看”。[3]这项技术是与电视分级制度共同作用的,由此可见,儿童媒体的规定和管理不是一蹴而就,它的构建需要各层面、各领域共同制衡,协作努力才能完成。
3. 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是保证儿童媒体安全健康发展的关键。所谓的第三方监督机制,由社会团体、家长、研究机构等社会力量构成,负责督促儿童媒体的立法形成和媒体行业的自律。这是美国儿童媒体权益之所以能够得到保护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的媒体行业自律境况并不令人满意,所谓的媒体行业协会并没有起到应有的自律和监督作用,而像美国ACT那样强势的社会团体在我国也属空白。第三方监督机制的引子也需得到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可,在这方面还需进一步探索。
参考文献:
[1] 张钢花. 美国儿童媒体保护政策及其启示[J]. 社会科学论坛,2012(12).
[2] 李盛之. 美国大众传播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 大连海事大学硕士论文,2012.
[3] 汪露. 析美国传媒政策中对少年儿童的保护[J]. 环球新视野,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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