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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徭戍制度补论--兼与杨振红、廣濑熏雄商榷

时间:2015-10-27 11:3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王彦辉 点击次数:

  [摘要]"正"在涉及徭、戍的语境中有正卒、正籍等义项,但不能释董仲舒所言"已复为正"之"正"为正籍。材官骑士是从正卒中遴选出来的现役和预备役士兵,在役期间的具体职守包括军事操练、解运军粮物资、发屯参战等;预备役期间各执其业,参加年度春秋射,战时需要应征赴难。徭或徭役不能对应董仲舒讲的"一岁力役"&徭"亦非专指"委输传送)官吏的"徭"属于职事范畴,不宜用来讨论劳役性质的"力役"。
  [关键词]秦汉;正卒;材官;力役;徭
  一问题的缘起
  对秦汉时期徭戍制度的研究发端于19世纪30年代,自日本学者濱口重国发表《践更和过更》#一文以来,学界围绕秦汉时期兵役、徭役制度的役期、服役方式以及相关概念展开了经久不衰的讨论。由于传世文献对徭戍制度的记载大多语焉不详,历代注家对其中一些概念的疏解也往往互相抵牾,从而导致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歧见纷呈。经过学界的不懈探讨,虽使古代注家的一些注说得到正本清源,但在一些关节点上至今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随着简牍资料的陆续公布,近年来又掀起新一轮讨论热潮,在拓展新的研究话语的同时,针对秦汉时期的徭戍体系也提出了具有创建性的新说,比如杨振红、廣濑熏雄就不约而同地论证了秦汉实行一年兵役制的假说。
  杨振红的思路是从汉初男子服役的两个起役年龄标准--"年十五"和"傅"年人手,十五岁以上未傅籍者和皖老只服"更"的劳役和部分正役"徭",不服"屯戍"兵役.専籍者称为"正""正卒",即丁男的身份,正卒除每年服一个月的更役,还要服一岁屯戍兵役和一岁"徭"的力役?。
  廣濑熏雄分析了更卒和徭役是截然不同的两种徭役,除了一般百姓的更和徭役,官员也有更和徭,官员的"更"即按照践更方式轮流上班,官员的"徭"不是本职而有出公差的性质。进而认为董仲舒讲的"力役"确实可以释为徭役,而且这个徭役是一种万能的劳役%。
  两位学者尽管在"力役"的指向上存在分歧,廣濑氏的"徭役"说比较宽泛,而杨氏的"徭"限定于国家正式承认的义务,但不约而同地否定了传统认知上的地方兵役,只承认"屯戍"为适龄男子一生所服兵役。这实际上已经颠覆了汉魏以来的传统观点--秦汉实行两年兵役制,因此有必要在学界展开进一步讨论。
  二正卒与徭戍制度
  "徭戍"是秦汉时期法律文献中的固有概念,总体上体现了国家无偿役使民力的两大种类,其中,"徭"指徭役,"戍"指兵役。由于秦汉的兵役、徭役制度直接继承了封国时代尤其是秦国的普遍义务体系,对各种"役"的摊派并没有后代兵户、役户的严格区分,所以濱口重国才说"汉代可称为力役和兵役不完全分离的时代"#。这种状况不仅造成秦汉人在概念使用上的混乱,也导致今人概括秦汉徭役、兵役的歧见。以往,学界是用徭役、兵役来区分这两大义务体系的,即将"月为更卒"、委输传送、修堤建宫、筑城修路等力役统称为"徭役)把地方所服材官骑士楼船和"一岁屯戍"统称为"兵役"。近年来,高恒先生在《秦律中的徭、戍问题》一文中以为戍卒平时主要是从事与防务有关的劳役,"史籍每每徭、戍并提,将戍役作为力役的一种,看来不是没有原因的"$。孙言诚也认为戍卒是服劳役者,基本任务是候望和劳作,因此,戍边属于徭役?。如果戍边是徭役的一种,则兵役只有卫宏所论的"一岁而以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由于两位学者没有就秦汉徭役、兵役体系展开议论,因此并没有回答秦汉兵役的年限和兵役类型等问题。杨振红、廣濑熏雄针对董仲舒所谓"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的说辞,以"徭"或"徭役"对应"一岁力役",则否定了秦汉二年兵役制的传统认识。这个话题直接关系到秦汉徭役、兵役体系问题,需要对董仲舒、卫宏的叙述融会贯通。本文只就"徭"或"徭役"能否对应董仲舒的"一岁力役",秦汉兵役为两年还是一年略陈己见,至于适龄男子的兵役年限及服兵役者的身份等容另文详之。因论者的立题直接使用的是"徭、戍"概念,故本文暂且以"徭戍制度"名之。
  "正卒"一词不见于秦汉文献的正文,最早提到这个概念的是荀悦,司马贞《史记索隐》注汉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诏令"男子二十而得傅",弓丨"荀悦云:傅,正卒也"?。其后,曹魏时期的如淳疏解"更赋"曰:"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颜师古注董仲舒上疏也说:"更卒,谓给郡县一月而更者也。正卒,谓给中都官者也。"⑧荀悦乃汉末人,则"正卒"这个概念出自汉人之口应无疑问。"正卒",有时单称"正"。比如《南阳张景造土牛碑》铭记,张景有感于每年为劝农而造作土牛,"调发十四乡正,相赋敛作治",因此自愿出资造作土牛,希望不再由县吏、列长、伍长年年"征发小繇",而对"十四乡正"施行"复除"?。由此论之,造作土牛属于"十四乡正"所服的"小繇",则此处的"正"当作"正卒"解,而不当释为"正籍"?,因为复除"小繇"的对象只能是人,而不是簿籍。即是说,"正"为正卒乃汉代的固有概念,释董仲舒的"已复为正"和卫宏的"民年二十三为正"之"正"为正卒是成立的。
  正卒,在秦汉文献中亦称"丁男",指傅籍的成年男子。正卒的基本义务之一是"月为更卒",对此,学界并无异议。此外,还需"一岁屯戍,一岁力役",卫宏的说法是"一岁而以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在以上说法中,卫宏的"一岁而以为卫士"可以对应董仲舒的"一岁屯戍",但"一岁为材官骑士"却不能直接对应"一岁力役"。这种矛盾或许是由于两者议论的旨归不同造成的,即董仲舒的上疏是就百姓的普遍赋役负担立论,卫宏主要对西汉兵制予以追述,因此不仅提到了屯戍兵役,而且介绍了材官骑士等地方兵役。也就是说,正卒和材官骑士在概念的种属关系上属于母概念和子概念关系,材官骑士属于正卒,但正卒未必都是材官骑士。正卒与材官骑士都要服"一岁屯戍"的戍役,而地方兵役则主要由材官骑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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