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徭戍制度补论--兼与杨振红、廣濑熏雄商榷(2)
时间:2015-10-27 11:3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王彦辉 点击次数:
材官也称"材士""材官士""材官卒",秦简称"发弩"。材官应由弓弩手和持长戟的士兵构成,故有"长戟居前,强弩在后秦人阻险不守,关梁不阖,长戟不刺,强弩不射"$等说法。由材官组成的步兵方阵是秦汉军队的优势,晁错分析汉与匈奴军队的优劣时就说:(劲弩长戟,射疏及远,则匈奴之弓弗能格也……材官驺发,矢道同的,则匈奴之革笥木荐弗能支也。"%材官需要具备特殊技能,具备"引关蹶张、材力武猛"的条件,通过选拔才能胜任。骑士即骑兵,骑兵战斗力的生成需要经过长期的训练,具备"壮健捷疾,超绝伦等,能驰射骑彀射"&的素质,所以骑士要经过严格的选拔才能从正卒中脱颖而出。由材官骑士构成的地方武备"各有员数",具体员额不详。东汉废除材官骑士后,郡兵亦在千人以上,李固为太山太守,盗贼屯聚历年,虽然"郡兵常千人",但"任战者百余人"'而已。燕王旦谋作乱,乃"数阅其车骑材官卒"?,燕王旦"数阅"车骑材官,指的应是现役兵;翟义起兵反莽,"因勒其车骑材官士,募郡中勇敢"?,说明翟义动员的兵力除了现役兵,还应当包括预备役的车骑材官,"募郡中勇敢"是在一般正卒中招募,因为按应劭的说法,只有在材官骑士不足的情况下,才权选精勇以赴急难。
材官骑士在役期间的具体职责有迹可循者&一是军事操练,即"习射御骑驰战阵",参加每年的"春秋射"即后来的都试,接受训练考核。二是解送军粮物资等。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记录了一段律文,规定"轻车赶张、引强、中卒所载傅〈传〉到军,县勿夺。夺中卒传,令、尉赀各二甲"?。由赶张、引强、中卒传送的物资,县不得截夺,足证这些赶张、引强是在郡县服役的现役兵。三是遇有战事,应令屯守参战。
材官骑士服现役一岁,其余时间属于预备役身份,《汉旧仪》说"材官、楼船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为民,就田里"?,不是说材官楼船终生在役,而是说直到年五十六岁才能免除其材官楼船的身份。材官骑士预备役期间各执其业,如周勃即"织薄曲为生"。大庭脩氏认为材官骑士"都不是兵卒,他们至少是特殊的兵士"?,即不赞同以材官骑士为"正卒"的笼统说法,这反映了作者的独到之处。但他只看到了材官骑士的特殊性身份,却没有注意到材官骑士存在现役与预备役的分别。我们认为,材官骑士的确是一种社会身份,但在其一生中是分为现役和预备役的,在预备役期间,还要参加每年的"春秋射"集训,战时应征赴难。如果不做这种区分,对秦汉历史上动辄兴发几万甚至几十万材官骑士备战的事情就很难做出合理的解释。楚汉战争结束后,汉代动用材官骑士最多的数字为三十余万,如武帝元光二年(公元前133年)的马邑之谋,汉即"伏兵车骑材官三十余万,匿马邑旁谷中"?。这三十余万材官骑士显然不可能都是在役的现役兵,因为国家平时没有财力也没有必要保持如此庞大的军队规模。应付一般性的边疆危机或地方反叛,大多就近兴发,郡兵不足,乃选取"奔命"应急。如昭帝始元元年(公元前86年)夏,"益州廉头、姑缯、牂舸谈指、同并二十四邑皆反。遣水衡都尉吕破胡募吏民及发犍为、蜀郡犇命击益州,大破之"。师古注引应劭曰:"旧时郡国皆有材官骑士以赴急难,今夷反,常兵不足以讨之,故权选取精勇。闻命奔走,故谓之奔命。"
三徭、徭役不能对应"一岁力役"杨振红、廣濑熏雄为证成己说,都把"一岁力役"释为临时性的"徭"或"徭役",认为徭或徭役和更役是截然不同的两种徭役。那么,董仲舒语境中的"力役"能否对应徭或徭役呢?笔者的意见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第一,"一岁力役"不能总括傅籍者一生所服徭或徭役的总量。
《盐铁论o未通》载&古者,十五人大学,与小役.二十冠而成人,与戎……今陛下哀怜百姓,宽力役之政,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所以辅耆壮而息老艾也。"#很明显,昭帝"宽力役之政"的"力役"是总"役"与"戎"即徭役与兵役的。或者说,这个"力役"在用法上应与董仲舒的"三十倍于古"相同。
具体来说,"力役"这个概念在汉人的应用和后代的注疏中或概指徭役和兵役;或指称兵役$,或指称徭役%或指称具体的役名,如筑堤、漕运之役&等。就是说,对董仲舒谈到的"力役"是可以按"徭"或"徭役"理解的。问题在于,如果以"徭"或"徭役"对应董仲舒的"一岁力役",就必须满足傅籍者一生所服徭或徭役的时间大体为"一岁"这个条件。新出简牍文书表明,秦汉时期的法律对每次兴徭的徭程和徭员都有记录',如果以一个应役男子在一年所服徭役的时间为基数,完全可以估算出其一生所应服徭的时间总量。但问题没有这么简单,因为兴徭往往具有随机性,这会给理论上的估算带来极大的困难,所以这样推理恐怕很难成立。相反,在一些有关奖赏或惩罚的条例里,倒是有以几年或半年为时间单元的规定,如《秦律杂抄o除吏律》规定&驾驺除四岁,不能驾御,赀教者一盾;免,赏(偿)四岁繇(徭)戍。"?这里的"四岁繇(徭)戍"是指驾驺被免职后,要补偿其任职四年中应服的徭戍。再如,岳麓书院藏秦简所见行书律规定&有令女子、小童行制书者,赀二甲。能捕犯令者,为除半岁徭。"这个"半岁徭"也是指在他捕获犯令者之后半年内所应服的"徭"。以上记载给我们的启示在于,论者所说的"委输传送"等"徭"的兴徭时间和徭程大多是有计划的,但其他临时性的徭役却无法预判。
进一步说,假设把徭役或徭视为"一岁力役",那么,适龄男子每年需要服几天"徭"呢?据张家山汉简《秩律》的规定,"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傅籍,"公卒以下六十六岁,皆为免老"?。汉昭帝以后,"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就是说,汉初每个适龄男子从始傅到免老需要服役46年,昭帝以后需要服役33年。这样,我们就可以得到适龄男子每年需要服徭天数的两组数字:汉初&65+(66-20)=7.93天昭帝:365+(56-23)=15.20天
本来,昭帝以后的制度是为了"宽力役之征",结果按以徭役或徭抵冲"力役"的说法,反而平均每年要比以往多服7天多的徭役,这个悖论无论如何也讲不通。所以,把徭役或徭对应"一岁力役"恐怕还有待更多的证据予以支撑。况且,释徭或徭役为"一岁力役",从字面上可以疏通董仲舒的议论,但与《汉旧仪》的记述却是矛盾的,就是说无论对《汉旧仪》的记载如何句读,秦汉时期的兵役都是两年,而非一年。
第二,徭的内涵极为宽泛,不能限定为"委输传送"。
杨振红为证徭对应的是"一岁力役",引《说文解字》所释"役,戍边也","繇,随从也",认为"徭"的主要内容是"委输传送",因此"徭"即随从军队运送粮草#应当说,许对"徭""役"的本义所做的解释也许是对的,但同为汉末人的应劭结合汉代制度却有不同的注说,如师古注"高祖常繇咸阳"引应劭曰&徭者,役也。"$役者,"戍边也"。曹魏时人苏林、孟康注"外徭",均作"戍边也"%。是否可以说,秦汉人在使用"徭"这个概念时未必专注于其本义,而是在其引申意义上应用呢?这就需要我们对文献中的"徭"略作考察。
就文献记载来说,"徭"或单独使用,指向包括修建宫殿&、修筑堤坝'、缘边屯戍?、军屯及给事县官?、河湖摆渡*等。或与"更"连用称"更徭"?,或与"赋"连用称"徭赋"?,或与"戍"连用称"徭戍"?,或与"役"连用称"徭役"?。由此可见,举凡当时无偿役使民力的举措都可以称之为"徭",正因为如此,时人或许从"徭使"的意义上才把一切动用民力的举措笼统地称之为"徭役",故"徭役"这个概念的使用频率也最高。这就充分说明,从汉人的用词习惯来说,我们没有理由把"徭"局限于"委输传送"等狭隘的义项。
那么,简牍文书中所见的"徭",是否可以做出这样的解读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沿着论者引证的材料予以分析。论者论证"徭"的主要内容为"委输传送"的依据,是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的《徭律》,从秦简《徭律》中析出可以计为"徭"的劳役为三项:1."御中发征"即中央征发的徭役6经过中央批准的县工程;3.县为中央设在地方的直属部门和产业征发的劳役。从汉简《徭律》中析出可以计为"徭"或"兴徭"的劳役包括&.委输传送6县弩春秋射可以冲抵"徭"皖老服半"徭",相当于"载粟"类轻徭。同时,采用排除法,将秦简"兴徒"修筑县邑墙垣和县负责维修的禁苑、牛马苑的堑壕、墙垣、藩篱等工程,由于质量返工的划归"不能计为'徭将汉初律"补缮邑院,除道桥,穿波(陂)池,治沟渠,堑奴苑"等排除在外,认为这是"邑中事",属于"聚落共同体内部的劳役,而非国家(中央或郡县)兴发的劳役"?。
应当说,秦汉政府为防止地方官吏擅兴徭役,对兴徭的项目和服"徭"个体每年服役的时间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里耶秦简《户曹记录》就有"乡户计繇(徭)计";简号8:1539记有"卅五年九月丁亥朔乙卯,贰春乡守辨敢言之:上不更以下繇(徭),计二牒";简号8&615载"0□口□□千三百八十三日繇(徭)二日,员三万邎邎凡五万六千六百八十四日0"?等。其中,"乡户计"属于《后汉书o百官志》所载乡啬夫"知民贫富,为役先后"之记录;简号8:1539属于贰春乡向迁陵县上报的派役上计文书;简号8&615文字残损严重,似乎是迁陵县对年内各项工程动用民力的报表,此即张家山汉简《徭律》416简的规定&都吏及令、丞时案不如律者论之,而岁上邎(徭)员及行繇(徭)数二千石官。"只要超出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界限,就属于"擅徭",如"阳平侯杜相为太常,(武帝元鼎)五年坐擅徭大乐令论乍阳侯刘仁"(元帝)初元五年,坐擅兴徭赋,削爵一级,为关内侯"。
国家规定兴徭的项目,并对服徭的时间进行记录,并不意味着现实中的"徭"仅限于目前所见的《徭律》。因为这两批简牍均出土于墓葬之中,墓主人的地位并不高,这就决定了所抄写的法律条文并非行用法律的原貌,其中的《徭律》可能只是当时行用徭律的一部分。也不限于论者析分的事类,比如将秦简"兴徒"修筑县邑墙垣和县负责维修的禁苑等工程,由于质量返工"而勿计为邎(徭)",强调的是不能重复计算为"徭",并非工程本身不属于"徭"。将汉初律"补缮邑院,除道桥,穿波(陂)池,治沟渠,堑奴苑"等排除在外,认为这是"邑中事",属于"聚落共同体内部的劳役"。这在理解上是存在偏差的。
何为"邑院"?整理者释为"县邑之围墙".可为"奴苑""奴",整理者引刘钊释为"帑",本指钱帛,后又指藏钱帛的府库,汉代称为帑藏。因皇家苑囿和府库皆为禁地,所以要挖錾壕以备阑人或盗掠?。所以,"补缮邑院""堑奴苑"属于地方官府有权兴发的"徭"。"除道桥,穿波(陂)池,治沟渠",如果将之与四川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及张家山汉简《田律》结合起来对读,则这些工程都是《田律》明文规定的内容,何以谈得上是聚落共同体内部的事务呢?又何以谈得上"不能计为'徭"'呢?论者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判断,在于对"补缮邑院"等劳作"自公大夫以下,邎勿以为邎(徭)"一句的误读:其一,"公大夫以下"之"下",整理者疑为"上"之误,是有道理的,因为这些劳役如果公大夫以下不服徭,就很难想象还有哪些人去服徭。其二,"公大夫以下"后缺若干字,故"勿以为邎(徭)"的宾语不明。其三,即使"勿以为餐(徭)"的宾格确指"公大夫以下",但"以"不能训为"计",其义当释为"不要以之'为徭',并非"勿计为餐(徭)"。
关于"皖老各半其爵繇(徭)员,人独给邑中事",整理者释"员"为"数也",即皖老只需服与原爵位相应的徭役数的一半&。"邑中事",即都、郡、县、乡邑内的各种劳作。"邑中事"绝非管理体制上划分为国家所属和聚落共同体所属,而是根据劳动强度分为邑中和邑外,"邑中事"在法律上是给予皖老和优复对象的一种政策待遇。也就是说,汉简《徭律》提到的"徭"的事类早已超出了聚落共同体的范围。何况,秦汉时期建立了严密的乡里体制,从历时性上来说,不存在逸出乡里编制的聚落,当然也就无所谓"自治共同体"。就目前所掌握的材料来说,无论是简牍碑文中的"单",还是文献中的"社"等乡里自为组织,基本都属于互助性质,并不能染指地方行政事务。
第三,官吏的"徭"属于职事范畴,不宜用来讨论劳役性质的"力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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