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3-10 14:0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任禾一 点击次数:
摘要:文章在界定制度概念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制度以其特有的作用机制和社会功能,通过为社会正义的实现提供现实空间、实践手段和转化中介等三方面,保证社会正义从观念到现实的转化。从而达到制度安排对社会正义的规范性建构,呼唤制度职能的履行,促进社会正义理想的实现,揭示制度的资源性意义。
关键词:制度;社会正义;资源性意义
上世纪下半叶以来,正义的理论形式从单纯的伦理学扩大到了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从制度伦理学的角度对社会正义的研究已经成为当代西方理论界的一大趋势。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开宗明义地讲到:“正义是制度的首要原则。”并进一步指出:“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或一个接近正义状态的社会,其目标是维持和加强正义制度”。[1]因此,针对社会正义开展的制度性探讨将正义的价值诉求和制度的规范建构有机关联,这就“构成了该社会的制度支柱并由此而增加着社会有序化的可能性”。[2]学界虽然已经意识到正义原则相对于社会制度的重要性,却没有对社会制度在保障正义价值现实化方面的作用给予足够的重视。这为本文考察制度安排对实现社会正义的资源性意义提供了理论上的必要。
一、制度的概念界定
“制度”是多学科共享概念,但多学科对制度概念的不同界定也导致了其内涵的模糊。伴随现代学科交叉和理论研究的细化,人们对“制度”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如凡勃伦将制度理解为一种:“思想习惯”和“生活方式”[3],康芒斯将制度理解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4],施密德将制度理解为“人们之间有秩序的关系集”[5]伯尔曼理解的制度为“结构化的安排”[6]格鲁奇在《比较经济制度》一书中把“制度”定义为“构成统一整体的各个项目相互依存或相互影响的综合体或图式。”[7]……尽管如德国学者柯武钢、史漫飞所说:“文献中的‘制度’一词有着众多和矛盾的定义。不同学派和时代的社会科学家们……已不可能给出一个普适的定义来。”[8]但我们在众多的制度定义中,还可以判别出三类大致倾向:制度经济学学者主要将制度理解为一种组织机构或结构,如康芒斯、科斯和威廉姆森;新制度经济学派和社会契约论者则将制度界定为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约束、行为准则、规范体系,如诺思、马克斯·韦伯、罗尔斯;另外还有一些人,如凡勃伦和哈耶克,将制度的定义范围扩展到文化、习惯、社会规则等无形的方面,认为制度是一种文化现象。
本文致力于考察制度在实现社会正义方面的价值,所以侧重于制度在“制度正义”这一问题域中的内涵与外延。首先,“制度正义”中的“制度”仅指狭义的正式制度,即国家和社会中每个组织和成员都必须遵守的秩序和规则,不包含“习惯”、“风俗”、“文化”以及“潜规则”;其次,“制度正义”中的“制度”是基本制度与非基本制度的统一。基本制度是关于社会基本结构和背景正义的制度,它必须通过一系列具体制度或者说是非基本制度得以呈现和具体化,二者不离不弃;最后,我们这里所说的“制度”是一个具备自我实现能力的制度体统。作为一个包括规则内容、特定对象、内在理念、实现载体四大要素在内的系统,制度具备自我实现能力。
制度可以使正义价值观念由应然转变为实然,从制度哲学的高度来讲,是因为制度的社会存在属性使其先天具备了将客观世界主观化和将主观世界客观化的能力,从而达到正义的主观愿望与社会正义客观现实的统一。制度是价值原则、伦理观念、社会理想、理论原则的对象化和客观化。一方面,正义观念在制度的对象化、客观化过程中扬弃自身的主观性,并外化于社会现实的客观存在之中;另一方面,制度在社会正义的价值原则、伦理观念、社会理想等中的内化,既充当了社会正义实践过程中具体的、客观的现实依据,又扬弃了直接客观性。制度的这种特殊品格,使其同时扬弃了社会现实存在和主观价值观念的对立,从而实现了主客一体。由此,制度才具备了将社会正义的观念性存在过渡到现实性存在的可能。具体说来,这一过渡是通过三方面实现的,即社会的制度安排为社会正义的实现提供制度性空间、提供实践手段、充当转化媒介。
二、制度安排为实现社会正义提供现实空间
制度,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一种秩序、规则,起着划定正当、合理行为标准的作用。作为社会规则的制度,可以为所有合乎正义原则的社会行为提供现实空间。这是因为,“规则是以规范或秩序选择的标准,即把什么是禁止的与什么是允许的及要求的区分开来作为基础的以语言表达出来的意愿。人类通过对所有可能的行为设置界限,便能够实现相互关系中的可预测性,并且仍然对选择自由开放充分的空间”[9]。制度安排为实现社会正义开辟的这一制度化空间,可概括为社会正义的制度环境,也即制度建设为社会成员提供的践行正义行为的制度化社会生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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