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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制度安排对实现社会正义的价值(2)

时间:2014-03-10 14:0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任禾一 点击次数:

  一方面,正义制度环境划定人们进行社会行为选择的边界。个人在确定正义行为选择的过程中,不仅要“遵循他自己给自己颁布的法则”[10],还受到一系列社会制度规范的影响。在社会生活历史中,业已形成的并作为客观社会存在固定下来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深深地影响着社会成员的价值活动。制度的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向人们提供规约和可预见性,诸多具体制度更以各种方式直接导引着社会成员的价值取向。在社会公共生活、家庭生活,特别是职业生活中,制度规定的内容成为人们践履正义行为的选择范围,有关社会正义的内容也在反复实践过程中得到人们的普遍共识、认可与遵循。换言之,正义理想的确立、正义意识的培养、正义人格的养成都是现实社会正义制度环境影响的产物。个人在超出正义制度环境的情况下,很难真正作出符合现实社会正义要求的行为选择。

  另一方面,制度环境为实现社会正义提供统一的客观标准。正义观念在发挥行为导向上的主观差异性,需要我们为社会正义的实现寻找合理性的客观标准。其中,最直接、最有效的标准就是现实社会的制度环境。因为制度环境是按照不同行业部门的特点将道德规范、道德目标转化为工作的具体要求,从而使人们的行为从活动范围、标准、程度到工作态度、责任、义务都有明确的具体规定。这既为人们的社会行为提供了社会正义的具体指向,同时也在价值观念之外为消解正义观念上的混乱和困惑找到了实践的钥匙。

  制度环境通过划定人们社会行为选择的边界,通过为社会正义的实现提供客观统一的标准,框定了社会正义得以兑现的生产生活关系形式,同时也规定了人们交往合作的范围,厘清了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合法性界线。如此,社会发展就被规范在一个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的制度化空间内,正义价值由应然向实然的转化成为可能。

  三、制度安排为实现社会正义提供实践手段

  帕森斯在《社会系统》一书中曾经这样评价制度的手段作用:“制度可以叫做复杂的制度化的角色整合,这种整合在所谈及的社会系统中具有战略性结构的意义。”[11]制度整合是通过社会制度体制将社会统一协调为一整体,这种社会组织整合方式又称为权力整合。社会正义不是一个社会群体中一个人或者某一群人的事情,它需要整个社会在认识上对正义原则的尊重,在行动上对正义原则的共同遵守。但是一个社会的成员组成是复杂的,人们有着不同的利益需要、正义标准和思维水平,很难形成统一。制度通过外在的规范力量,统一社会意志,有助于增强实现社会正义的凝聚力。围绕制度安排的整合作用,制度安排进一步展开了实现社会正义的实践手段:约束与激励。

  制度之所以能影响人们的行为,在于制度中储存着信息和规则。这些信息和规则替代了个人思维的必要性。制度安排在对人的社会行为进行正义与非正义划分的同时,也就等于提供给社会成员以相应的行动信息,什么样的行为是正义行为,如此行为会得到制度保护;什么样的行为是非正义行为,如此行为应将受到制度限制与惩罚。人们通过具有普遍效力的制度规范体系可做出相应的判断,从而对自身行为进行取舍。这种取舍即制度对个人行为进行约束与激励的结果。换言之即制度安排为实现社会正义提供的实践手段。

  制度安排能够为实现社会正义提供实践手段,因为制度是以某种关系为尺度对行为的限制。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制度的这种作用引导着社会行为的选择,制度安排通过这种选择方式,决定符合社会正义的因素归入应该被鼓励的范围,不符合社会正义的因素归入应该受到限制的范围。在这一选择基础上,制度又通过其明示的强制规范力,对不符合社会正义的社会行为进行校正、打击甚至惩罚,以此使社会非正义行为受到限制和约束;对合乎正义标准的社会行为进行保护和鼓励,以此赋予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进行独立决策和行动的自由人格,唤起社会共同体成员按照正义原则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整合作用衍生出约束和激励手段,从而有力地保障了社会正义的实现。

  四、制度安排为实现社会正义提供转化中介

  如果说正义是一种抽象的、纯粹理性的道德价值,那么,社会正义则是现实的、与感性世界相联系的社会成员价值行为的集合。那么,社会正义的实现过程作为应然到实然的过渡,至少包含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个体美德与社会规范、理论原则与政治实践等三方面的转化。为实现社会正义,制度安排本身即此三方面转化的中介。

  第一,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转化中介。实质正义是对客观对象的道义追求,它指向客观对象的终极价值关怀,可称之为内容的“善”或实质的“善”。程序正义则追问客观对象的存在方式,它指向客观对象的终极价值实现,可称之为形式的“善”或技术的“善”。正义关涉制度建设的实质内容而非程序。一般而言,实质正义决定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反映实质正义,二者相互对应。但在现实生活中,或者程序正义的工具理性扩张淹没了实质正义的价值关怀,或者实质正义失去程序正义的支撑而停留于理想的“乌托邦”状态。或者说,制度建设在程序和实质方面都追求“善”,但同时保持善的两个层面则需要转化中介。社会制度安排不仅能够体现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保证以共同体成员的利益实现为终极价值关怀,而且能够通过公正、透明的程序来实现实质正义所指向的价值关怀。“一个效力和实效稳定统一的制度,不仅可以提供一个稳定的规范秩序,更可以在这种稳定规范秩序中呈现与传达一种能够有效引导社会成员的价值精神。”[12]制度安排既保证程序正义的“效力”,又保证实质正义的“实效”。因此,以社会正义为价值原则的制度体系是实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转化中介。

  第二,个体美德与社会规范的转化中介。美国学学者布莱恩·巴里在《正义诸理论》中提出,正义的观念性存在多以个体美德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个体美德中的正义发挥,依赖于主体自觉,强调主体自律。而正义的制度性存在则依赖于社会制度规范的调控,强调他律的作用。主体自觉与社会调控、主体自律与他律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但是,因为正义的制度中包含着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分配的基本框架,从而对个体正义具有原生性的约束,个体的正义美德成为制度道德的派生物或附属物;又因为正义的制度化安排对不同的行为主体具有同等的客观有效性,它不为个体的偏爱所左右,而且对个体的偏爱、价值追求具有矫正作用,可以将个体行为纳入到统一的社会道德秩序中。所以,正义的制度较之于个体正义美德,具有一系列发挥其社会功能的特殊形式。美德正义要想获得普遍有效化和客观约束力,实现向社会规范的升级,实现从个体理性向公共理性的过渡,就必须接受制度化的洗礼。制度性方式存在的正义即正义制度,是由个体美德到社会规范最有效的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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