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徭戍制度补论--兼与杨振红、廣濑熏雄商榷(3)
时间:2015-10-27 11:3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王彦辉 点击次数:
按应劭的说法,"徭,役也"。《说文o殳部》曰邎役,戍边也。"'段玉裁注曰邎引申之义,凡事劳皆曰役。"?正是从"役"的引申意义出发,秦汉人也称低级吏员的"事劳"为"徭使",或单称"徭"。最早发微吏员之"徭"者应是邢义田,他在《尹湾汉墓木牍文书的名称和性质》一文将木牍涉及的"徭"的内容概括为:1.送罚戍、徙民至边地..上邑计..送卫士、保宫〔奉〕(?)..市鱼、市口□、市材等采购任务等。但没有讨论这类"徭"的性质,只是说类似于出公差?。廣濑熏雄虽然也坦承官员的"徭"不是本职而有出公差的性质,但却将官吏的"徭"与百姓的"徭"混为一谈,以证明"一岁力役"即为"一年的徭役"。这样一来,"徭"或"徭役"的应有界限在廣濑氏的笔下就此泯灭,"一岁力役"也就成了全民的徭役。殊不知,廣濑氏在这里混淆了官员的本职与公差、官员徭使与私使的关系以及行"徭"官吏的身份差别。
就行"徭"吏员的身份论之,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服徭的吏员基本都不是各官署的主官,而是属吏、书佐、廷史以及地方"少吏"之类的低级吏员,因此,称之为"官吏"未免过于宽泛。如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录有"女子甲和奸丧旁"一案,杜县女子甲夫死而"和奸丧旁",但捕奸者未案之校上,故谳报廷尉。廷尉、正、监、廷史三十人议"甲当完为舂,告杜论甲",后有"廷史申繇(徭)使而后来,非廷尉当",议以为"捕者弗案校上,独完为舂,不亦重庠(乎)"#。此"徭使"之人为"廷史"。论者或举《汉书o盖宽饶传》所载卫司马"为卫官徭使市买"的记载来证明官吏的"徭"。据张家山汉简《秩律》&郎中司马、卫尉司马,秩各千石。"?卫司马的级别很高,按论者的说法,秩千石的卫司马都要服"徭",似乎各级官吏都有服徭的义务。其实,这是对原文的断章取义,据后文载,盖宽饶为卫司马之后,"案旧令",谒言尚书,致使"卫官不复私使候、司马"?。即卫司马"为卫官徭使市买"属于"私使"。地方吏员徭使的例证很多,在此无须一一列举,其徭使的任务无非上计、护送屯卫、押送刑徒等,被徭使者的身份无非郡县"少吏"等吏员而已。
就吏员的本职与公差来说,低级吏员的本职就包括"徭使"在内,这个"徭"或许称之为"职役""厮役"'更为恰当。因为无论是前引《奏谳书》"廷史申"之"徭使",还是高祖"以吏徭咸阳",都是廷史或县吏本职内的公务。或者说,地方长吏出行称"行部",小吏出使则称"徭"。如刘秀平定公孙述之后,史称"而事少闲,官曹文书减旧过半,下县吏无百里之繇"?。对于这种路途遥远的"徭",张家山汉简《传食律》规定了具体的待遇,《津关令》还规定了对意外伤亡者的处置办法,即"相国、御史请关外人宦、为吏若繇(徭)使、有事关中,不幸死,县道若属所官谨视收敛,毋禁物,以令若丞印封椟様,以印章告关,关完封出,勿豪(索)"。总之,吏员的职役就包括了署内的公务和署外的"徭",甚至可以把一切当值都称为"徭",所以杨雄才说&愿不受三岁之奉,且休脱直事之繇。"
无论如何,所谓官吏的"徭"与庶民的"徭"毕竟性质不同,董仲舒立论的对象是普通百姓,所谓"小民安得不困"是也。廣濑氏在"力役"的义项上泛化了"徭役"所应有的边界,把徭役说成"是一种万能的劳役",进而用"徭役"对应"一岁力役",这在概念的理解和使用上是存在明显偏差的。或者说,"徭"在汉人眼里可以用来概指民的"力役"和低级吏员的职役,但民的劳役和吏员的职役是不能混同的。
四余论
秦汉时期的徭戍制度研究是一个老课题,经过前辈学者的不懈探讨,已经在许多问题上达成了共识。比如"月为更卒",即适龄男子每年在本郡县服劳役一个月,此即王充追问之&一业(按,业乃岁之误)使民居更一月,何据?"?正卒的基本义务还包括一年的地方兵役和一年的屯戍兵役等。但秦汉文献对徭戍制度的记载缺乏系统性,简牍所见也往往是一些残句片段,在给我们留下多种解读可能性的同时,也使许多问题的讨论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诸如:"十五岁以上未傅者"是否服更役。学者根据新的简牍资料认为"十五岁以上未傅者和皖老,只需服'更'的劳役和部分正役--'徭'不需服'屯戍'兵役",但在松柏西汉墓出土的各类簿册中,"南郡事服口算簿"记录了南郡所属县、侯国的"使大男"数,在"新傅簿""南郡卒更簿"分别记录了各县、侯国的"新傅"数和"月用卒"数#。将这三组数字略加比对,就会发现服更役的"卒更"数并不包括十五岁$至"新傅"的男子,或者说"月用卒"均为傅籍者。如此,张家山汉简《徭律》所谓"节(即)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指的是否就是盐铁之议中御史所谓"古者十五人太学,与小役"的"小役",汉碑提到的"小繇"呢?正如文学所说,汉世经常的做法乃"五十已上至六十,与子孙服挽输,共给徭役"&。由此可见,目前还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说明十五岁以上未傅者需要服"更"的劳役。
"县弩春秋射"抵冲的是何种"徭"。论者释"县弩"即材官,这是成立的,但认为"春秋射"抵冲的是正卒的力役,则是令人怀疑的。正如前文所述,材官也要从事"委输传送"之类的"徭",那么,"春秋射"又怎么谈得上抵冲"徭"即"力役"呢?假如我们换一种路径来思考这段简文,是否可以说,材官骑士在预备役期间,每年要参加"各旬五日"的春秋射,抵冲的是"居更一月"的更徭呢?遴选为材官骑士者参加"春秋射",与普通正卒月更一月在时间上基本吻合,这种做法既是对材官身份的一种待遇,也符合均齐役使民力的要求。
进一步说,为了保证"春秋射"的质量,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睡虎地秦简《除吏律》规定: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尉赀二甲。发弩啬夫射不中,赀二甲,免,啬夫任之⑤。
当然,我们就以上论题所做的分析未必得当,甚至还很牵强,其中的一些关节还有待进一步打通。把这些不成熟的想法呈现出来,就是希望在学界引起争鸣。就秦汉时期的徭戍制度而论,简牍资料的发现为我们解决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提供了新的证据,但相关记载毕竟支离破碎,暂时还不足以建构起有关秦汉徭戍体系的完整链条,还有待于对现有资料的深人挖掘和学界的充分切磋。
参考文献:
①荆州博物馆:《湖北荆州纪南松柏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8年第4期;彭浩:《读松柏出土的四枚西汉木牍》,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编:《简帛》(第四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
②彭浩先生认为:3号木牍所见"'使大男。大女'是指年十五至免老年龄的身体健全的男、女性"。彭浩:《读松柏出土的四枚西汉木牍》,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编:《简帛》第四辑)。
③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二年律令与奏谳书》,第248页。
④桓宽撰,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第191!192页。
⑤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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