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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弱势群体的机会公平保障问题

时间:2014-03-14 11:44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高健秦龙 点击次数:

摘要:弱势群体的机会公平是指国家通过各种措施来帮助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人群,使其拥有大致平等的参与各项事务的机会。当前我国弱势群体在获得政治参与、就业与提升、子女教育、社会保障享有等方面都存在着机会不公平的现象。弱势群体机会公平保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问题。要通过完善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机制、建立健全劳动机会和教育机会公平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再分配功能来保障这一群体的机会公平。

  关键词:弱势群体;机会公平;保障

  中图分类号:D66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4)02-0024-05

  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的记者会上指出:“我们要努力使人人享有平等的机会,不论是来自城市还是农村,不论是来自怎样的家庭背景,只要通过自身的努力,就可以取得应有的回报。”①然而,当前我国弱势群体在获得政治参与、就业和提升、子女教育、社会保障享有等方面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机会不公现象。我们要通过完善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机制、建立健全劳动机会和教育机会公平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再分配功能来保障这一群体的机会公平,让“平等的机会”之光洒照到每一个群体和每一个人身上。

  一、弱势群体与机会公平的政治哲学解读

  1.何为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一词源于2002年《政府工作报告》,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在不利地位并缺乏相应发展潜能的人群。此词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一书中的“最不利者”内涵相当接近。罗尔斯认为,应根据对“基本善”所分享的份额来识别谁是“最不利者”。他提出了五种“基本善”的指标:“基本的权利和自由”;“拥有各种各样的机会背景条件下的移居自由和职业选择自由”;“拥有权威和责任的官职和职位之权利和特权”;“收入和财富”;“自尊的社会基础”。对这些“基本善”拥有最低期望的人属于“最不利者”。②也可以说,“最不利者”在良序社会里是一种对社会底层人员的总称,他们拥有最少的权利、自由、机会、财富和自尊。当今中国学术界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指老人、天灾人祸中的困难者等,后者指城乡贫困人口、农民工、失业和下岗职工等。从当前我国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他们经济生活贫困、个人能力较低、资源占有较少、政治参与被动、社会地位低下、合法权益受侵犯,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帮助。

  2.何为机会公平

  机会本身是一种资源,机会公平则是一种分配原则。它以个人为基本出发点,是社会在解决如何分配机会这种资源给予个人时所遵循的原则。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都应当拥有大致平等的参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务的机会,拥有大致同等的取得各种资源的可能性,具有大致相同的成功前景。从机会公平的内容来看,它包括生存与发展机会起点的平等、机会实现过程本身的平等,它承认并尊重社会成员在发展潜力方面的“自然差异”,以及由此带来的某些机会拥有方面的不平等。从机会公平的类型来看,可分为基础性机会公平和指向性机会公平。前者属于共享的机会公平,是社会赋予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最低的基本权利的机会公平,具有普遍性和共享性。每一个社会成员不论出身、地位、才能、天赋如何,都应该同样拥有的机会。而后者则属于差别的机会公平,指社会赋予的满足人们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较高级的非基本权利的机会公平,如获得发展才能、获得竞争职务和地位、获得权力和财富等的机会公平,具有差别性和补偿性。

  3.机会公平与弱势群体间关系的政治哲学解读

  机会不公平是产生弱势群体的主要原因之一。造成机会不公平的因素主要有社会因素和自然偶然因素。前者指人们在出身、环境、教育和家庭等方面具有很大差别,有些人比其他人更为“幸运”。后者指人们生来就具有的不同天赋,一些人比另一些人天赋高些。天赋较高者和较低者都不应该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而占据优势或背负劣势。在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中,既要关注社会因素的差异,也要关注自然因素的差异,任何人在做出牺牲后,都应得到某些利益的补偿。可以说,国家不仅应当在形式上给予弱势群体以公平的机会,而且还应当通过政策上的倾斜来保障其实质的机会公平。如通过增加就业和教育机会、实行再分配政策等措施,来解决由社会和文化环境给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为弱势者提供一种相对平等的出发点。这里的“再分配”的对象是公共资源,其实质是国家通过各种手段将一部分资源转移给弱势群体,从而达到改善其不利地位的目的。原则上,所有的社会价值或“基本善”都应该公平分配,但存在一些无法公平分配的“基本善”,如进入优秀大学的机会和获得职位的机会,必须把它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在有利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前提下,给处于社会劣势地位的弱势者带来最大的利益,让他们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减少不平等的差别。

  二、我国弱势群体机会不公的现象学阐述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重大成就。可以说,很多弱势者在原体制下为社会发展都做出过很大贡献,承受了更多的改革代价,但却没有品尝到太多的发展成果。他们在获得政治参与、就业和提升、子女教育、社会保障享有等方面都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机会不公平现象。

  1.政治参与机会不公

  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是弱势群体政治参与的重要表现形式。然而,弱势群体在各级各类政府机构中缺少自己的代表,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渠道不够畅通,影响力、话语权较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主要渠道,但在全国和各级人大代表中,弱势群体代表所占比例偏低,即使地方官员等代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弱势群体利益,但代表和选民之间少有沟通,弱势群体的利益难以得到真正地代表。一定意义上,弱势群体长期处于“失语”状态,甚至有些合法权利和机会都得不到相应保障。而且,弱势群体缺少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意见和行动都比较分散。在公共资源分配以及公共议题的发言上,无法以组织化的形式表达出他们统一的声音。在各种媒体和舆论平台上,弱势群体也缺少自己的声音。由于受工作不稳定、无保障、收入低和所受教育程度低等因素的影响,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明显低于强势群体,能够掌握的社会资源十分有限,社会利益分配的话语主导权往往被强势群体所控制,无法与其进行平等的博弈,只能是被动的政策接受者。由于政治资本不足,弱势群体大都远离权力中心,缺少机会参与及与自身有关的决策、财富和机会的分配,难以获得公平的对待,导致他们缺乏主人公意识,容易产生失落感和孤立感,对国家和社会认同感和归属感较低。有的弱势者甚至产生对社会的不满情绪,乃至产生反社会行为,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

  2.就业和提升机会不公

  劳动就业机会公平是指在就业过程中,每个人都有公平参与竞争的机会。然而,在劳动力市场招聘过程中,对于弱势群体存在着大量以就业歧视为表现的就业机会不公平现象,如对农民工身份的歧视、对残疾人群生理的歧视等。事实上,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相比,普遍存在着“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现象。在就业信息收集方面,弱势群体受到诸多限制,容易失去就业机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越来越庞大。与城市劳动力相比,他们生活环境较为闭塞、受教育程度低,对于工作的选择比较盲目,找到相关机会的可能性也比较低。除了劳动技能束缚外,主要因素在于他们对于空岗信息的收集和了解不够充分。众所周知,劳动技能是把握劳动就业和提升机会最为重要的因素。在劳动能力训练和培养方面的差异,是构成就业和提升机会不公的最大障碍。而劳动能力的形成与劳动者的成长环境密切相关。那些出生于父母有稳定收入家庭的人,更容易获得相关的劳动技能训练和培养的机会;而成长在不稳定职业群体家庭,甚至无职业群体家庭的人则反之,从而难以获得足够强大的工作竞争力,更无从谈起就业提升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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