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融资中的系统性风险形成机制(3)
时间:2015-05-22 09:52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郭宏宇 点击次数:
3市场机制难以有效配置保障房融资的系统性风险
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于风险而言,通常也可以通过金融市场实现优化配置。但是,对于我国当前的保障房融资机制而言,系统性风险难以通过金融市场得到有效配置。
3.1系统性风险难以分散
系统性风险并非系统风险,后者是从微观角度提出的,指不能通过分散投资而消除的风险,前者是从宏观角度提出的,指外溢到其他主体,进而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甚至宏观经济的风险。当项目的外溢影响负相关时,系统性风险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而相互抵消,但是,保障房融资项目有着相似的风险因素和外溢影响,其系统性风险不可通过分散的保障房项目抵消。
不同的保障房项目对政府住房保障政策和商品房市场有着相似的反应。与美国住宅金融市场不同,我国保障房融资中的主要系统性风险并非源于融资链条过长,而是源于保障房建设的高度政策敏感性。当商品房市场过热且政府倾向于以保障房解决住房保障问题时,各个部门同步推进保障房融资的支持政策,以保证保障房建设目标按期完成。但是,政府与金融监管部门对保障房融资的支持并没有制度化,而是通过每年颁布的政策来实现,当商品房市场低迷或是政府倾向于以保障房之外的方式来实现住房保障时,政府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支持政策会迅速退出。支持政策的大幅波动会影响到每个保障房项目,从而带来保障房融资风险的集中爆发,无法通过分散的保障房项目来消除。
3.2系统性风险难以转移
保障房融资中的系统性风险是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一般无法转移到其他市场主体,常见的做法是通过政府信用将风险逐步转移至中央政府。政府信用介入保障房融资的形式,可以是隐含的政府担保、较大比例的财政投入或是再融资支持,如以保障房融资平台发行债券,或是中央银行促进保障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专项政策性再贷款等。政府信用的介入,使得保障房融资风险由政府承担,只要政府持续支持保障房建设,保障房融资便接近于无风险项目。
但是,保障房融资的系统性风险可能从政府反弹回保障房融资机构。首先,我国保障房融资的系统性风险主要由政策变动引起,如果保障房建设在住房保障和宏观调控中的地位下降,那么政府信用对保障房融资的支持力度会随之减弱,使得保障房融资不再是无风险的项目。其次,系统性风险可能削弱政府信用。次贷危机和欧债危机的经验表明,当系统性风险爆发时,政府信用会受到冲击,表现为政府信用等级的下降,不足以消除具体融资项目的违约风险。最后,政府信用的支持主要针对违约风险,而保障房融资的系统性风险可能包括其他风险,如外溢的价格风险等。这些风险带来保障房融资项目价值的同步变动,无法以政府信用来消除。因此,在保障房融资中,系统性风险难以持续向政府转移。
3.3系统性风险难以补偿
系统性风险具有不可分散性且是保障房融资中的重要风险,按照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其风险报酬应当包含在必要收益率中。但是,系统性风险是一种外溢的宏观影响,其风险不由融资项目本身承担,而是外溢到金融体系乃至宏观经济,具有高度的负外部性。因此,在市场机制之下,保障房融资决策中几乎不包含对系统性风险的考量。
除金融部门缺乏系统性风险的补偿意愿之外,监管部门也缺乏保障房融资中系统性风险的补偿要求。对于系统性风险的补偿,《巴塞尔协议III》的通行监管方法是增加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资本缓冲。但是,为了缓解保障房建设的资金紧张状态,监管部门对保障房融资采取了宽松的监管态度,如对保障房开发贷款等融资方式的优先保障,或是对保障房融资渠道的再融资支持。在这一趋势下,对保障房融资中系统性风险的补偿在政策面上是被忽视的。
4对保障房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思路
正因为现有市场机制无法有效配置保障房融资中的系统性风险,所以金融监管部门需要强化对保障房融资的宏观审慎监管力度,避免保障房融资中的系统性风险高度积累并对金融体系乃至宏观经济形成潜在冲击。
4.1以宏观审慎监管为重要基调
目前对保障房融资风险的监管仍然是微观审慎角度的,主要关注保障房融资项目本身的现金流。但是,当房地产市场发生变化时,保障房融资会在整体上受到冲击,并外溢到金融体系乃至宏观经济。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正处于繁荣与低迷之间的调整期,与之相应,宏观审慎监管也需要成为保障房融资监管的重要基调。首先,需要借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思路,强化保障房融资的资本缓冲。通过在保障房融资中适当增加股权资产与次级债务的比重,逐步降低保障房融资中的债务比重。其次,需要增强人民银行对保障房融资的监管力度,并将保障房融资的系统性风险整合到对金融体系的宏观审慎监管之中。最后,需要协调微观审慎监管部门与宏观审慎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并适度增强对保障房融资的监管力度。
4.2控制外部的系统性风险源
保障房融资中的系统性风险并非来自保障房本身,而是政府的住房保障压力和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泡沫。仅强化对保障房融资本身的监管,将不可避免地面临与政府住房保障目标的冲突。只有提高居民的住房租赁或购买能力,降低住房保障需求,才能从根本上控制保障房融资的系统性风险。首先,房地产市场泡沫要得到有效的疏导。在房地产泡沫已经高度积累的条件下,需要稳定房地产市场投资者的情绪,避免出现普遍性的恐慌,尤其要避免政府对房地产干预政策的大起大落。其次,制定动态的住房保障目标。在未来的“十三五”规划中,要避免对保障房建设制定“一刀切”的目标,而要将保障房建设规模与房价收入比等衡量居民住房保障需求的指标相挂钩。最后,弱化保障房的调控工具属性。既需要避免使用保障房来平抑房地产市场的过热,又需要避免使用保障房来吸纳过剩的房地产供给,使保障房建设回归单一的住房保障目标。
4.3以风险内部化为监管取向
尽管我国当前的市场机制尚难以有效配置保障房融资的系统性风险,但是使市场机制起决定作用是未来的发展方向。系统性风险是外溢的宏观影响,金融体系与宏观经济承担的风险与项目本身所承担的风险并不一致。与商品的外部性相似,可以通过“内部化”的方式来克服,从而使市场机制发挥效力。首先,人民银行需适度提高用于保障房融资的专项政策性再贷款利率,使之等于无风险利率与保障房融资系统性风险的风险报酬之和,从而在项目决策中对系统性风险进行考量。其次,为政府担保定价,在PPP模式下采用依托国家信用的平台进行融资时,需要根据私人资金的融资规模收取相应的费用,以作为使用政府信用的补偿。最后,明确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在保障房融资中的救助责任。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的基础上,政府与金融监管机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保障房融资出现违约或其他风险时的救助范围、触发条件和救助力度,以避免政府信用在保障房融资中的过度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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