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18 13:2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王茜 点击次数:
(二)“平怒”为审断之本
沈家本十分重视用法“平怒”、“执法”,强调严肃而正确的执法非常重要。他不但重视立法详审,由其注重严格执法。
从仁恕之心出发,沈家本还深入研究了中外的刑法制度,提出了反对严刑重罚,用法以宽的思想,认为中国当改重从轻,这较之封建重刑主义思想,无疑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沈家本认为,要做到公平执法,必须依法断罪,反对比附。他从资产阶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严厉批判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实行的比附援引制度,并在《新律》中深刻揭露其弊端。这样,沈家本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废除比附援引旧制,这个功绩不可抹杀。
(三)“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
沈家本深深懂得,有了好的法律,还要有好的执法之人,才能推进资产阶级法治。他还列举了唐朝司法官吏执法的案例,来论证自己的观点。那么如何得其用法之人呢?他主张:
1.所有国家官吏,上至中枢长官夏至百里长吏,“皆宜知法”;
2.“治狱乃专门之学,非人人之所能为”,司法官吏须有专门学识,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
3.设置律学博士、教授法学。
为了培养法学专门人才,还应设置专门培养法学人才的专门学校,成立法律学堂,它也是我国近代最早成立的第一所高等法律学校。可见,沈家本十分重视法律教育,特别是把法律作为专门学科看待的思想史很可贵的。
(四)法学盛衰
沈家本十分重视法理学的研究和宣传,并专门撰写了《法学盛衰说》,强调法理学对立法、司法具有很重要的指导作用。立一个法要有立一个法的道理,要符合法理学的原则。不重视法理学,才使得法律虚无,收到轻视,以致每况愈下。他还对中国法学盛衰作了深入检讨,认为清明之世法平,陵夷之世法颇,法学之盛衰同政治息息相关。政治决定法律,法盛而政不一定盛,法衰而政比衰。无疑,其论断是正确的,而却没有真正揭示法衰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封建专制主义窒息了学术讨论,禁锢了人们的思想。
四、历史的必然性
西方近现代伟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为某一国人们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该国人们的;所以一个国家的法律适合另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不同气候的不同需要产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同种类的法律”。
(一)中西法律文化冲突的必然性分析
尽管沈家本思想将西方法律制度的一切都在中国传统法律中找到了根源,但是两者之间质的不同确实难以否认的。
中国法律文化传统比较强调法律的强制、制裁功能,偏重于集体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与西方法律文化传统更接近现代法治社会相比,显得比较滞后。两种不同价值观念的法,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相遇,冲突与争论是必然的。
(二)礼教派法律思想合理性的再思想
礼法之争实质上是近代中国社会内在矛盾在立法过程中的必然反映。“礼教派”虽有很强的保守性,但保守与传统同在,不是一无是处的。劳乃宣认为,在移植西方法律改造中国传统法之初,必须紧紧抓住法律与社会必须相适应的这一关键,从社会内部探求传统法与西方法相冲突的根源,这是具有合理性与说服力的。[3]
礼教派的存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功力心态下,法律移植过程中过分西化的倾向。从鸦片战争后八国联军侵华,一系列失败,使得对顽固腐败的清政府的否定与
憎恨之情连带伤及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结果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全面否定。“救亡图存”的功利心态严重影响了人们理性评价传统中国自我复苏的能力,漠视传统资源与文明延传性,在西学中,不觉迷失了自我,只重西法本身条文与内容是否先进,而没有深刻探究与其相适应的社会土壤与民族文化背景。再加上封建势力的极力阻碍和法理派自身的妥协退让,使得沈家本提倡的用西方资产阶级的法理原则来改革中国封建法律,最终没有得到完全的实施。
五、总结
沈家本作为中国现代法律体系的开创者,和其作为代表的法理派,在争论中所体现的思想对中国近代法律及其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所提倡的修改、制定一系列法律一起超前性、纲领性规定表达了社会今后的发展趋势和方向,从而引导了实惠流动。沈家本变法修律及其修律的实际工作中所作的艰辛的努力和贡献对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影响颇深,在法典结构上打破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传统结构;在法律范畴体系上大量引进中国古代法律里不曾有的法律概念、术语,如公司、保险、破产、陪审员、律师、检察官、自由心证、审判公开等;引进了一些现代法律原则,如罪刑法定、公开审判、司法独立、区别无权与债权等。两千多年来的封建法制为中心的“中华法系”,终因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介入而开始瓦解。沈家本与其先进的思想为中国的近代化法学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基本的奠基作用,并且大多数概念和原则至今仍为我国法学界学者们沿用。
[参考文献]
[1]高积顺.清末修律:沈家本面临的三大时代课题.
[2]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
[3]柴荣.中国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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