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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完善

时间:2013-08-23 11:39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何水舟 点击次数:

  一、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概述

  (一)外资并购的含义

  外资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股权或者购买资产的方式获得境内企业的控制权,是跨国公司的一种跨国并购行为。

  (二)国家安全的界定

  国家安全是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关键,其关系到此制度的范围和宗旨。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安全仅指国家领土、国家存续等受到威胁的情形。随着科技和经济全球化的飞速发展,各国的安全观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如今的国家安全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综合的安全体系,包括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在内。

  (三)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含义

  通过对外资并购和国家安全的分析,笔者认为,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审查外资并购中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因素,然后作出是否准许外资并购行为的制度。

  二、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缺陷

  (一)对“国家安全”含义界定不清

  “国家安全”的界定是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其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启动和具体的审查范围将产生重要的影响。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安全仅指国防安全,而新时期世界各国对国家安全的界定有所发展,不仅包括国防安全,还包括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等。发表论文虽然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安全,但是容易造成对“国家安全”概念的使用混乱,不利于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执行。

  (二)法律制度上的缺陷

  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还没有得到立法机关的足够重视,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关于外资并购的基本法律,而且现有的有关规定立法层次较低,除《反垄断法》外,多以法规、规章为主。

  (三)审查对象不明确

  “外国企业者对境内企业的并购”是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对象,但有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外国投资者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参加的双边投资协定的规定,对外国自然人投资者的认定采取的是住所地和国籍的符合标准,①这会给外国自然人投资者逃避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带来可乘之机,如通过长期居住我国或者加入我国国籍的方式。这会使国家安全审查的范围变小,可能会给国家安全带来潜在威胁。

  (四)申请安全审查的主体范围窄

  国际上通行的进行安全审查申请的普遍规则是,外国投资者根据东道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主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我国除采用此规则外,还规定了两种被动申请的情形:一种情况是当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并购交易应当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而外国投资者没有申请审查的,有权暂停受理此并购交易并要求其向商务部提出进行安全审查的申请。另一情况是并购交易应当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而外国投资者没有主动进行安全审查申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也没有要求其进行申报时,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和企业有权向商务部提出安全审查的建议。由此可以看出,外国投资者和第三方是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提起的主体。但若有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参与并购交易时,中国投资者是否有权申请安全审查,另外被并购的企业是否有权申请安全审查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如此,申请主体范围的缩小将不利于审查程序的提起。

  (五)安全审查缺乏监督

  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在监督方面基本上是空白,联席会议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易造成安全审查的不透明而滋生腐败,而且不利于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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