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23 11:39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何水舟 点击次数:
三、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界定“国家安全”的含义
应该统一“国家安全”的含义,明确“国家安全”与“国家经济安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安全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不仅包括重要领域的经济安全,还包括国防安全等各方面。如果以国家经济安全为标准启动安全审查程序,那么涉及到国防安全时就不能提起安全审查。另外,国家经济安全术语中认定国家安全指所有领域的经济安全,容易造成安全审查的政治化,扩大了有关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保护并购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明确界定“国家安全”的含义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提起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关于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立法
目前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有关方面主要由《反垄断法》规定,并没有专门规定外资并购的法律。但是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法》中的反垄断审查是不一样的,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由立法机关制定一部有关外商投资的专门法律作为基本法,与其他法规、规章等一并为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三)完善有关安全审查对象的规定
对那些企图通过长期居住我国或者加入我国国籍的方式来逃避安全审查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来阻止此情况的发生。如将资本来源地标准与国籍标准和住所地标准一道作为对外国自然人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可以了解资本的实际来源,防止外国自然人投资者通过一定的方式逃避我国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
(四)扩大申请安全审查的主体范围
目前,没有任何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文件对参与并购的中国投资者是否有权提起安全审查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参与并购的中国投资者应当与外国投资者一样享有申请启动安全审查程序的权利,这样有利于启动安全审查程序。另外,被并购的企业也应当有权申请启动安全审查程序,它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申请审查的主体。被并购的企业站在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会更乐于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如果将其纳入申请安全审查的主体范围,会更有利于安全审查程序的启动,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
(五)完善对安全审查的监督
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除了规定国务院在联席会议特别审查阶段产生重大分歧时对这一权利进行制约外,基本上再无别的监督了。而美国在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方面有明确且严格的规定,即并购交易的各个阶段所作出的决定,都需要报告国会且接受国会有关人员的咨询。为了有效规范联席会议的行为,减小其过度的自由裁量权,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提高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效率,必须进入有效的监督机制,并规定一下三个方面:第一,提高安全审查的监督级别,让全国人大介入安全审查程序。第二,对联席会议的决议程序作出具体的规范,防止其滥用自由裁量权肆意决策。第三,让国家安全审查接受社会的监督,引入听证和公示程序,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世界各国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外资并购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应当辨证地对待,既要抓住机遇努力发展自己,又要警惕其可能给国家安全带来的隐患。在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要完善外资并购国家完全审查制度,防范外资并购对国家安全带来的不利影响,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
[注释]
①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互相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采用国籍标准。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则采用住所地标准。
[参考文献]
[1]李治国.中国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简析.中国外资,2011,(3).
[2]谢鹏.外资政策变迁.南方周末,2010-4-22.
[3]马宏晖,何霄.浅析外资并购中的经济安全问题.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1).
[4]桑百川.在对外开放中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中国流通经济,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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