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18 14:31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许芳 点击次数:
一、境内外电子病历的应用现状
(一)美国的电子病历
美国是最早建立电子病历(ElectronicMedicalRecords,EMR)的国家。1960年,以美国麻省总医院为代表,开发门诊电子病历并投入使用。2004年,时任美国总统的布什提出要在2014年为所有美国人建立EHR,并与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行该计划。
美国在电子病历的推广应用和法律制度规制方面是世界上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早在1987年提出病历管理标准(HealthLevelSeven);颁发了电子病历的发展中最重要的法律:即著名的《全球与国家商务中的电子签名法》,根据该法确立了电子签字、电子合同和电子记录的法律地位,即承认了电子病历作可以作为证据。
目前,电子病历的各方面技术逐步成熟,从技术上实现了电子病历的司法鉴定,保障了电子病历的安全性等问题;从整个社会经济角度来说,可以节省许多重复的医疗鉴定程序,优化资源配置。
(二)日本的电子病历
在日本,电子病历系统已经基本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使用,医疗信息化建设基本实现:医疗过程的数字化和无纸化。20世纪末的时候,日本政府颁布了《关于诊疗记录用电子媒体保存》,在公告中诊疗记录用电子介质保存已获认可,对于电子病历的目的、范围、责任和医务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日本电子化病历的推广和其早期的立法文件,都为我国乃至整个亚洲的电子化病历的应用与法律保护问题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中国的电子病历
我国的电子病历刚刚处于起步阶段,为了顺应信息潮流,全国部分医院和地区于2000年开展电子病例试点工作,严格意义上讲,电子病历一直处于非法地位。2010年4月颁布了《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该规范对电子病历的建立、实施、保存和监督等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加强了电子病历的管理,为电子病历的全国论文部落推广做了法律上的准备。在最新开设试点医院的上海,制定并试行了《上海市电病历管理办法(草案)》,就电子病历的数字认证制度、签字、书写、完成、修改、保管等各方面都做了具体的规定,为我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的制定奠定基础。然而,与传统的纸质病历相比,作为计算机信息时代产物的电子病历,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保护方面却相对落后,更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二、杭州市全面推行电子病历面临的法律问题
杭州市自2013年1月1日起,市属医疗机构、其他在杭医疗机构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推行标准化电子病历。至今已经推行了将近半年时间,很多法律问题凸显出来。然而,与传统的纸质病历相比,作为计算机信息时代产物的电子病历,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保护方面却相对落后,更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杭州2013年拟推行电子病历将面临法律制度落后,司法实践不足等各种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病历能否作为诉讼证据
病历是医疗纠纷、医疗诉讼和事故处理等各个方面的法律依据。当前,病历分为两种: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传统的纸质病历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在多年的实践中制定了病历书写规范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与传统的纸质病历相比,电子病历是否具有纸张病历同等的法律效力、如何才能被作为证据使用、司法鉴定的困难等问题,都影响着电子病历的应用和推广。
证据能力也叫证据资格,指证据材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电子病历能否作为诉讼证据是电子病历能否在全国顺利推广使用的关键,笔者试从法律证据“三性”角度对电子病历进行审视,以确立它的证据能力。根据证据法的一般原理和诉讼法所确立的证据规则,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这三个性质。电子病历证据能力的认定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角度进行。
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是证据的本质属性,也是病历作为证据资料使用时的必备特性。《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电子签名法》分别从主观和技术上对电子病历的客观真实性作出了一定保障。病史询问、各种检查结果的记录都必须客观真实,虽然病程记录、病例讨论等具有较大的主观性,但其是在客观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医学科学原理所进行的分析,它具有证据的真实性。
合法性是指证据应当按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合法性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证据形式合法、证据提供主体合法、证据收集过程合法性。合法性是在客观性和关联性基础上进一步揭示证据的特征《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和《电子签名法》这两部法律明确了电子病历制作主体、内容、格式、程序、签署等制度规范,反映了证据采用的合法性原则。
关联性是指证据能否证明或否定待证事实,即证据应当能证明待证案件,一份完整的电子病历可以分为电子病历内容本身和对电子病历生成、储存、传递、修改、增删操作而引起的记录。当这些串联成证据链,电子病历自形成、获取到最后被提交法庭的每一个环节串联在一起,才能真正体现电子病历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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