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22 11:52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朱创威 雷传平 彭吉 点击次数:
2.完善考核、责任机制
完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的考核机制。对侦查机关,建议不再规定硬性的破案和逮捕指标,而是结合当地治安情况,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弹性方案,减轻办案人员的压力,同时要将退查率、不起诉率、无罪率纳入考核指标,扎扎实实提高办案质量。同时,还可以加入一些反映侦查机关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和积极纠正被检察机关提示错误的考核指标,发挥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制约作用。对检察机关,可以将检察官在案件中主动发现非法证据,依职权或根据申请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依法认定和排除非法证据等行为纳入到承办检察官的绩效考核范围,增加检察官的积极性。
完善非法取证责任追究机制。在案件质量考评的基础上,严格追究司法工作人员过错的法律责任,对非法取证的侦查人员和对未积极履行上述义务的检察官进行惩戒。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师对检察官怠于行使上述职责行为的控告权。规范侦查、检察行为,从证据把关从而有效构筑对执法办案全流程的动态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执法办案公平公正。
3.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
对公安机关非法排除证据不服的,当事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议,或者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对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不服的,侦查机关或者当事人、辩护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对审判机关作出的非法证据排除决定,检察机关或者当事人、辩护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影响到判决、裁定正确作出的,可以提出抗诉或上诉。当事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可以申请二审法院排除非法证据。[5]
(二)完善非法口供的证明方式
1.说明材料的改进
作为证明口供合法性的方式之一的出具“说明材料”,应该得到改进。“说明材料”应详细记载程序瑕疵的原因、过程和结果以及相关主体反应,必要时应随附证明材料,并要由有关人员签名,加盖有关单位印章。对于程序性瑕疵系由侦查人员以外人员造成的,侦查人员除了出具情况说明外,还应当随附有关人员的证言或者其他证明。同时,对经过依法审查,如果能依法确认移送起诉的口供系非法取得的,案件承办人应当依据《排除规定》第3条的规定,提出排除此项证据的建议,逐级报请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2.完善无间断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录音录像资料能够动态、真实地记录以往讯问、询问情况,完全可以成为书面言词证据的有效辅证。[6]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出台了相关文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则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予以正式确立。
羁押场所应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规范讯问行为。讯问过程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应当是不间断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即从犯罪嫌疑人到达审讯地点就立即开始,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更可以从传唤、抓获(接触)犯罪嫌疑人时开始。这对防止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保障侦查人员的合法传讯,客观查证刑讯逼供的存在与否、增强公诉方合法性证明的公信力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结语
非法口供的排除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中心,是保障人权、抑制国家公权力行使的重要机制,对其证明方式的探究并谋求相应的改善便有着重要的意义。当下的非法口供证明方式仍存在着不小的问题,这些问题背后又有着或是立法不足或是机制缺失等诸多成因,要去除刑讯逼供的顽疾,仅依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完善非法口供证明方式未免过于理想。很多问题更深层次地,需要我国根本刑事诉讼体制的完善和人民法治意识的觉醒。因而,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和证明方式的制定,在价值理性层面,可以适当超前,但归根到底还是应立足于社会公众的认同。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拥有强大资源的司法机关慎守法定程序,在维护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发现真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司法的公正、纯洁。
参考文献:
[1]张翎.我国口供合法性证明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J].才智,2012,(29).
[2]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J].中国法学,2010,(6).
[3]朱孝清.侦查监督、公诉上作如何实施修改后刑诉法[J].人民检察,2012,(13).
[4]高峰,晏磊.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困境与出路[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6).
[5]陈海鹰,黄金钟.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启动、决定和救济程序[J].检察日报,2013.2.
[6]王雄飞.论检察官在非法言词证据排除中的证明责任[J].人民检察,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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