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鉴别 论文检测 免费论文 特惠期刊 学术答疑 发表流程

法人的本质初探

时间:2013-08-22 12:56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张俊亮 点击次数:

  一、问题的提出

  世界上多数国家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法律上都认同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对于自然人成为法律主体基本上都认为顺理成章,但对法人能成为法律主体的原因的争论却从未停息,但甚至到目前为止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这一问题归根结底是法人的本质问题的争论。尽管各国在立法中都采取了这样或者那样的立场,最终使得相应观点有了作为国家权威的法律的支持而底气大增,但是理论上的探讨永远不会也不应该停止。只有“百家争鸣”才有可能更好地推动更完善的法理基础对法律的支撑。

  二、关于法人本质现有主要观点的对比分析

  从法人作为法律主体登上历史舞台开始,形形色色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被学者陆续提出,我国的法理界主流观点认为,这些理论主要被归为三类:法人否认说、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

  法人否认说是“只承认作为法人内在构成要素的自然人和法人财产的独立存在,而根本否认法人自身存在的一种学说”。[1]该学说有具体分为目的财产说,收益主体说和管理者主体说等。法人拟制说的核心观点是“认为自然人是实在的人类而法人不过是法律所拟制的一种无肉体,无精神的观念上的存在”。[2]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是法律所承认的客观存在并独立于其成员的主体,法人的权利义务由法人实实在在地享受和承担。”[3]

  从法人否认说的主要内容来看,其观点并没有回答法人的本质问题,只是否认了法人在现实空间和法律空间的存在,在此前提下继续讨论的问题应该不再属于法人本质的范畴,本文不再展开。

  法人拟制说法人现实空间的实体存在,但承认其在法律层面的主体资格,并得出结论“法人就其本质而言,是法律所拟制之人”[4]法人拟制说在当今世界拥有广阔市场,如德国和日本等法律强国就将该学说作为法理基础融入具体的法律中去。但如果细加剖析,发表论文该学说的逻辑似乎可以归结为:法人只是存在于人的观念中的事物,在现实中并不存在,但既然法律认可其等同于自然人的主体资格,我们就退让一步,承认其在法律上的存在。一方面,作为一个存续数百年的理论,为了保持其在理论界生命力的延续,该学说在社会现实面前有委屈求全之嫌,此举似乎有悖于理论本身的永久追求真理的本质,照此逻辑,即便传说中的龙凤皆可成为法律主体,只要法律做出拟制。另一方面,对认为并不存在的事物追索其本质,并在此本质基础上构造出有关该不存在事物的一整套体系框架,无异于建造“空中楼阁”。没有实体的支撑,理论何以立?

  法人实在说则不仅认为法人作为抽象或者具体在现实空间是存在的,而且更进一步,直接将法人的法律主体资格作为其与生俱来的属性加以认定,而把法律对法人的认可作用仅定位为“发现”和“承认”。

  三、个人观点的提出

  从实践意义上讲,人类社会在该观念提出之前对法律主体的理解犹如天圆地方学说般荒谬。但从法律实践层面讲,每个时代的人对法理和法律的理解都是由当时的社会生活条件决定的,历史局限性是谁也跳不出的圈。因此,所有理论的发展都是逐步的,不存在一步到位的情况,更不论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类的法律理论。

  要探寻法人的本质,我们不妨从同样是法律主体的自然人角度出发,以期能发现双方之所谓有资格成为法律主体的共性。

  人类诞生后,在没有法律的时期,当然不存在法律主体。自从人类社会开始使用法律来治理国家起,自然人就天然地成为法律主体,这点应该毫无争议。所以我们可以找出该阶段的法律主体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共性:1、有生命的存在物,作为生命人,也是以物质的形式出现的,表现为由物质组成的有生命力的个体;2、有自我意思能力。但是不论是在欧洲还是中国,全体自然人都成为法律主体却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古罗马的奴隶也是有生命的存在物,也有自我意思能力,但当时的法律就没有确认他们的法律主体资格,而且得到社会的认可。所以同样作为有自我意思能力的生命人,只要被统治阶级确定为奴隶身份,就失去成为法律主体的资格。从表面来看,符合一定实体条件的个体能否享有法律主体资格和法理无关,而是与法律相关,具有相当的随意性。但事实上,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在实践中一般不会毫无根据地随意确立一项法律制度,而是存在背后深层次因素的推动,该因素通常表现为国家意志,但其本质在有时候除了国家意志层次以外,还会有通过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律形式体现出的社会整体意志的支撑。例如“天赋人权”是近代人类社会的产物。当人类在“天赋人权”学说的感召下,奋力追求实现人人平等的法律地位后,人类全体拥有法律主体资格成为整个人类社会的共识,这种变化是一种不可逆的过程,国家意志在这场观念和行为变革中并没有起正面作用,处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它反而会对变革进行压制。但从事实来看,强大的国家意志在处于一致状态下的社会意志面前最终做出妥协。主导该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社会意志。

  至此,我们可以从作为法律主体的自然人处挖掘出成为法律主体的其他必备要件:社会意志认可。在阶级社会中,社会意志和国家意志并不完全重合,甚至在有些方面表现为直接对立,力量此消彼长。而法律则是以反映国家意志为使命。所以阶级社会中社会意志并不能主要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是当社会意志在某方面表现出足够强大的力量时,会迫使国家意志与其保持一致并借助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此处的社会意志认可可以变更为法律认可。而该“法律认可”是表现与社会意志重合的国家意志的法律的认可。但社会意志认可并不是自然人的内在属性,而是其内在属性使得社会意志对其应该成为法律主体进行认可,笔者将这一内在属性命名为“对社会的有益性”,如果说前两点是成为法律主体的自然人固有的自然属性的话,“对社会的有益性”就是他们固有的社会属性。

  通过对称为法律主体的自然人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要成为法律主体,必须具备以下要素:1、有生命的存在物;2、有自我意思能力;3、对社会的有益性。而可以反映法律主体这些要素的表现形式可以描述为:自然生命+自我意思能力+法律生命。作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主体的法人是否具备以上要素呢?我们将逐一进行分析。


  •   论文部落提供核心期刊、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SCI期刊和EI期刊等咨询服务。
  •   论文部落拥有一支经验丰富、高端专业的编辑团队,可帮助您指导各领域学术文章,您只需提出详细的论文写作要求和相关资料。
  •  
  •   论文投稿客服QQ: 论文投稿2863358778 论文投稿2316118108
  •  
  •   论文投稿电话:15380085870
  •  
  •   论文投稿邮箱:lunwenbuluo@126.com

联系方式

  • 论文投稿客服QQ: 论文投稿2863358778
  • 论文投稿客服QQ: 论文投稿2316118108
  • 论文投稿电话:15380085870
  • 论文投稿邮箱:lunwenbuluo@126.com

热门排行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5380085870
微信号咨询:
lunwenbuluo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