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23 10:50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王天 点击次数:
3.主客观相统一的理论背景之下对该案的探讨
根据我国通说的,主客观相结合的关于正当防卫的描述,正当防卫的要件可以表示为:[7]防卫构成分为主观条件与客观条件,主观条件中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识;客观条件中分为前提条件和限度条件。前提条件包含防卫起因,防卫客体,防卫时间;限度条件即防卫限度。
在该案中,张某的防卫行为被分成了部分重叠的两部分,落在了两个参照系之中,并没有形成一个整体。经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来,张某的防卫行为只要完整的归入以上两个参照系的任何一个都可以获得正当性,成立正当防卫。但是在这样一种零落了的防卫行为,正当性始终难以被赋予。
(二)正当防卫主观要件的作用和必要性——以张某案案例为基础所进行的探讨
1.正当防卫主观要件在维护法的安定性的必要性
正当防卫作为认定犯罪的否定要件,将原本的为法秩序所不容的法益侵害行为归化成为法秩序本身的设计。这样一个否定性的要件,将行为由犯罪要件该当性所蕴含的违法性推定中解放出来,[8]从这个角度来看,正当防卫是制度上的一种特例,是基于自然正义观念和法律思想传统而迫使法秩序做出的一种让步和隐忍。正当防卫制度是作为正当化事由存在于刑法体系之中的,在于排除犯罪要件该当性适格所带来的违法性推定。“正当化是相对于犯罪化而言的,因而是犯罪化的反面。”[9]正当防卫是一般性前提之下的特例,是法秩序基于社会正义的一种隐忍,因此,正当防卫本身的存在就是对法的安定性的一种破坏。从这一角度出发,正当防卫的范围自然应该在社会正义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的限缩,以使其对法的安定性的破坏尽量减小。
在该案之中,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的介入,有效地限缩了正当防卫赋予正当化的范围,减少了对法的不安定性的破坏。本案中张某的防卫行为并不能说合于社会对正当行为的界定:其因认识错位而为防卫行为,仅仅是因为客观的巧合——一种非必然性的因素——而客观上产生了防卫效果。这样的一种由错误和机运复合而成的防卫行为,很难可以称之为具有正当性。
2.正当防卫主观要件在张扬正义的必要性
正当防卫这一概念在于阻却违法性,在于将具有正当性意义的法益侵害行为排除出社会越轨的范畴。罪与非罪之隔是本质性的,[10]正当性的赋予决不可施予非正当行为之上,否则就是对正义的背叛。正当防卫之所以正当就在于其合公理性,合正义性。正当性的施予也要普施于捍卫权益,打击犯罪的行为之上;而不应赋于破坏法治,践踏人权的行为之上。
该案之中,防卫行为可借以获得正当性的行为被分解成了有所重叠的两部分。在张某盗窃行为参照系下,防卫行为空有主观要件和防卫行为,而无防卫起因作为支撑。在李某强奸行为参照系,李某的犯罪行为只能说是在客观上为张某防卫行为所抵挡,但实际上这样一种抵挡仅仅只能作为一种客观行为存在。没有主观要件的描述,无以判断这一行为是否正当。只能从客观效果上肯定其对个别人的法益起到了暂时的保卫。
三、结语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否必要直接根源于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这一刑法理论最本源的理论分野。我国刑法理论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思维方法,将正当防卫做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描述。但是近些年来,随着结果无价值论被引入,乃至于被许多学者所接受,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的必要性在理论上或多或少也起了许多论证。
本文通过对张某故意伤害案对正当防卫主观条件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本文认为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必要的,这一必要可以体现为正当防卫主观条件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是由正当防卫这个概念本身所决定的,因为其特例的性质,其必须自限范围以保证法的安定性;因为其正当性,其必须张扬正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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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境遇[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79.
[10]冯亚东.罪与刑的探索之道[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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