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1-02 13:1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张璐 周晓唯 点击次数:
我国理论界对惩罚性赔偿金额有着不同的观点,代表性的有:(1)中国社会科学院起草的《中华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1634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生命、身体、人身自由、健康或具有感情意义的财产的,法院在赔偿损害之外,判决加害人支付不超过赔偿金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3]。
(2)中国人民大学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第1954条规定:"因生产者、销售者故意或重大过失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生产者、销售者给予双倍价金的赔偿"[14]。
(3)徐国栋教授主编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第1634条规定,对于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法院除判决赔偿受害人损失外,还可判决向受害人给付与损失额成倍数的惩罚性赔偿金;第1635条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一般为全部损失额的1~3倍;第1363条规定,惩罚性赔偿金归受害人所有[15,16]。
三个版本的《民法典草案》均对惩罚性赔偿金额做出了一定的规定,均以补偿性赔偿金的额度作为计算的基础来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到消费者所受的侵害程度,或将金额定位在厂商由此获利的1~5倍,过低的赔偿额对无良商家来说起不到相应的惩罚与遏制的作用,过高的赔偿额会造成商家失去生存的物质基础,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在赔偿金额计量的过程中,应当以消费者受损害的程度以及商家所获得利益中取数额较大的,作为赔偿计算的基础。
3.充分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在制定具体赔偿倍数的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生产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是否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如果该行为恶性大,其相应的赔偿金额应当增大,如果其主管行为恶性小,其赔偿的数额应当相应减少;(2)消费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程度轻重,所制定的赔偿额应当能够充分补偿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失;(3)标的数额的大小,如果金额较小,提高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可规定2倍以上10倍以下,以鼓励消费者索赔,保护小额消费者的利益;如果金额较大,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应适宜,可规定2倍以上5倍以下,以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均衡,侧重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时,也要维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制裁其违法行为。只有充分考虑以上因素,才能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威慑作用,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较为严格的赔偿制度的威慑作用对增加整个社会的福利应该是有效的,但是损害赔偿制度设计又不能太严格,其威慑必须有个度。如果没有威慑力,消费安全事件将得不到控制;威慑过度,社会将会停止进步。因此,适度的损害赔偿机制的设计,应该既能够促进整个消费市场的自由发展,又能有效预防消费违法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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